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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管轄和協議管轄的區別
法律主觀:協議管轄,是指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在民事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后,用協議的方式來選擇管轄他們之間爭議的法院。
【答案】:協議管轄實際上是賦予當事人選擇地域管轄的權利,但與選擇管轄的區別在于:首先,選擇管轄是以共同管轄的存在為前提和基礎的,協議管轄則是在共同管轄之外選擇管轄法院;其次,選擇管轄是原告單方面的行為,無需取得被告的同意,而協議管轄則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行為,以雙方的合意為基礎。
法律分析:地域管轄可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合并管轄。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又可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它是以訴訟當事人住所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管轄的。
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可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通過協議,選擇在某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而產生的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指定管轄,是指裁定管轄的一種。
民法典對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
民法典并未具體規定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而是由民事訴訟法來進行具體規定。對于合同糾紛的管轄,法律規定如下: 若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合同未實際履行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則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簽訂地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規定普通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所以大部分的合同糾紛訴訟時效都是三年。但是,還有一些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比較特別,比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民事訴訟約定管轄無效的情形
1、協議管轄未采用書面形式的無效性。《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訴前達成的選擇管轄協議必須書面,口頭約定無效。協議管轄內容不明確的無效性。
2、法律分析:協議管轄約定不采取書面形式的無效。因為《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達成的選擇管轄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協議管轄約定不明確的無效。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下列關于協議管轄不正確的是:
【答案】:C ?!睹袷略V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據此,C選項錯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4條的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因此選項A表述正確。
【答案】:A、B、D 【考點】管轄。詳解:《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主觀:毫無疑問,民訴法中的管轄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制度,管轄的種類就有很多種,級別管轄、協議管轄、指定管轄等等。民訴法解釋關于民事訴訟管轄制度的規定(一)關于合同履行地的問題《解釋》第18條對合同履行地作了一般性規定。之前,民事訴訟相關法規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定較為混亂。
【答案】:ABC 本題考查的是管轄協議的有效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案件中協議管轄是什么?
1、法律分析: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法律依據:法院的范圍,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選擇。
2、民事案件中協議管轄是什么?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3、法律主觀:協議管轄,是指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在民事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后,用協議的方式來選擇管轄他們之間爭議的法院。
4、協議管轄 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以書面的方式 約定管轄 法院。因其是以當事人的意愿確定 管轄 法院的,又稱為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作為民事 訴訟 中確定管轄法院的重要方式,我國 民事訴訟法 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協議管轄進行了專門的規定。
5、協議管轄是指民事案件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糾紛發生之后,可以在書面合同中以協議的方式選擇管轄法院或者協商選擇管轄法院。但有效的協議管轄需符合一定條件:華律網 協議管轄的范圍僅限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6、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且只適用于一審案件確定管轄法院。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類型僅限于合同糾紛,出現了由合同產生的違約糾紛和侵權糾紛在不同法院訴訟,造成兩個法院的管轄權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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