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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國刑事訴訟法如何規定關于外國人犯罪的
- 2、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 3、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 4、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時可以對當事人翻譯嗎
- 5、我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
- 6、對于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
我國刑事訴訟法如何規定關于外國人犯罪的
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的話刑事訴訟法語言,是否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是要看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的刑事訴訟法語言,身份特殊的,例如外交官有外交豁免權之人,要與所屬國家進行協商,但一般的都是按照中國的法律進行處罰。【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刑事訴訟法語言: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第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我國屬于屬地原則,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的,按照我國法律進行處罰,具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法律分析: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的,按照我國刑事法律的規定定罪處罰,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及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第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所謂外交特權和豁免權,是指使、領館及外交人員在履行職務期間享有的不受駐在國法律管轄和其他待遇的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有:偵查、檢察、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依靠群眾原則;審判公開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四)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五)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法律解析:刑事訴訟法 的基本原則有: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等。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的四大原則:偵查、檢察、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依靠群眾原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刑訴法中當事人的權利有:被告人、被害人有進行陳述的權利。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在法庭調查時,經審判長同意,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當事人經審判長許可,有權向證人、鑒定人發問。當事人對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證有辨認的權利。
刑事 訴訟當事人 有以下權利: 進行陳述的權利。 委托辯護人 的權利。 法庭調查時向被告人發問的權利。 向法庭出示的物證有辨認的權利。 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 申請重新鑒定 或勘驗的權利。
刑事 訴訟當事人 的權利包括: 語言文字使用權,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控告權,對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司法工作人員的違法侵害行為提出控告; 申請回避權; 參加庭審權。
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時可以對當事人翻譯嗎
這個是可以的,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訴訟的權利,但如果當事人有少數民族或者外國人的話,是需要翻譯才能保證訴訟的正常進行的話是可以翻譯的。《刑事訴訟法》第九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一百三十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人民法院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我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故正確答案為A。
2、訴訟參與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第一百三十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3、對于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進行翻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都應當為他們翻譯。
對于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
對于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進行翻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都應當為他們翻譯。
訴訟參與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第一百三十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 第9條的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