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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調查取證的步驟
1、詢問。即檢察機關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詢問情況,制作筆錄。查詢。即檢察機關向有關單位查詢情況,由有關單位出示相關證據材料。鑒定、勘驗。即檢察機關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委托有鑒定資格的機構進行鑒定。對應當勘驗現場或勘驗物證而法院沒有勘驗的,檢察機關可以進行勘驗并制作勘驗筆錄。
2、法律分析:檢察院這樣調查取證: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3、詢問環節:檢察機關將與案件相關的當事人或案外人進行交談,并制作相應的筆錄記錄供詞。 查詢過程:檢察機關將對有關單位的記錄和證據材料進行查閱,以獲取案件相關信息。 鑒定與勘驗:當案件中涉及需要專業判斷的特定問題時,檢察機關將委托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
4、法律主觀:檢察院調查取證程序是什么具體程序規定如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材料,應當以該機關的名義移送,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公安機關是如何收集證據的
1、通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公安機關是我國法定的偵查案件的機關,擁有強大的偵查力量體、先進的技術設備,豐富的偵查經驗,國家賦予其偵查權力。怎么舉報地方官員 舉報當地官員,應該注意收集證據,并向以下部門舉報:紀檢監察部門。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紀委、監察局。
2、公安機關需要對行政案件調查取證的,按以下程序進行: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并告知其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詞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鑒定。鑒定是指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鑒定,對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檢測,并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4、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怎樣搜集證據
1、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刑事訴訟書證的收集程序,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書證的收集程序: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收集證據的基本原則是合法。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書證的收集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3、公安機關調取證據,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情、搜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實施各類偵查手段,其中包括調取證據。
4、辦理刑事案件的證據包括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需要收集足夠多的證明個人、單位確實犯罪刑事訴訟書證的收集程序了的證據 刑事證據都包括書證、物證、認證等。書證是指能夠根據其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物品、符號和圖形。
刑事案件搜查的程序
法律分析:搜查的程序和要求: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刑事案件搜查的程序:1.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搜查的對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可以對人身進行,也可以對被搜查人的住處、物品和其他有關場所進行。
法律主觀:搜查的程序和要求如下: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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