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武漢現在征地補償標準這個問題,2021武 *** 身損害賠償標準?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武漢市無證房補償條件?
無證房補償
無證房補償是難點,按照新的《操作指引》,2004年9月20日以前建成的房屋,如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未登記可認定為歷史無證房。對于認定為無證房且作為商業門面使用的房屋,按歷史無證住宅用途標準給予補償,并給予相應補助,不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其中在1991年7月3日前建成的房屋,按實際用途(不含商業門面)價值的95%補償,1991年7月3日至2004年9月20日建成的房屋,則按85的標準給予補償。對于2004年以前的無證房,新的指導意見也給出了明確規定。
貨幣補償新規
為了鼓勵選擇貨幣補償,《操作指引》明確給出了獎勵標準。對于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可以額外獎勵相應房屋價值的10%,選擇調換產權的則可享受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2%的獎勵。如果同等面積調換,新房價值高于被征收房價值,按照差價給予適當補助。
2021年武漢市工亡賠償標準?
2021年武漢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在喪葬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
1、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親屬遺體告別儀式租用場地的費用、為死亡人整理遺容費、火化費、運尸費、尸體冷藏停放費、預定靈車、骨灰寄存、購買墓碑等支出的費用;
2、規定允許土葬的地方,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標準的墓穴占地面積使用費、購買棺材費用,在許多農村安排為死亡人送葬的親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等。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配偶每月可獲得職工本人工資的40%,其條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工傷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2、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可獲得職工本人工資的30%,其他親屬,指的是工傷死亡職工親屬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人。其他親屬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工傷死亡職工子女 *** 周歲的;
工傷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工傷死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 *** 周歲的;工傷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 *** 周歲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也就是說,如果工傷死亡職工的配偶為孤寡老人,則其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職工工資的50%。
4、如果工傷死亡職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為孤兒,則他們每人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職工工資的40%。
5、如果工傷死亡職工有多個親屬皆有資格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則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享受主體支付主體: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支付。)
2、享受主體:因工死亡職工直系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對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的物質補償,因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參照法定繼承的規定,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
武漢黃陂郊區的土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1.一類區片區片范圍:灄口、盤龍城經濟開發區、武湖、前川.補償標準:耕地:47250元/畝;菜地:51975元/畝;果園:51975元/畝;茶園:51975元/畝;精養魚池:51975元/畝;林地:51975元/畝;未利用地:47250元/畝.
2.二類區片區片范圍:天河、祁家灣、羅漢、三里橋、六指、橫店、大潭.補償標準:耕地:43050元/畝;菜地:47355元/畝;果園:47355元/畝;茶園:47355元/畝;精養魚池:47355元/畝;林地:47355元/畝;未利用地:43050元/畝
2021武 *** 身損害賠償標準?
2021年武 *** 身損害賠償內容:
1、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后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后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后另行起訴。
2、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征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3、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5、交通費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票據少于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于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6、住宿費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7、營養費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8、殘疾賠償金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與殘疾賠償金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后由侵害人賠償金。
9、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10、喪葬費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11、死亡賠償金
因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死者滿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賠償五年。
12、生活費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13、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湖北省武漢市宅基有哪些政策?
一、嚴格實施土地利用規劃、建設規劃
各地要在編制、修訂和完善村莊建設規劃的基礎上,全面實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和集鎮建設規劃、村莊建設規劃。農村村民建住宅要堅持集約、合理用地的原則,鼓勵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要與村莊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荒地。要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住宅,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建住宅。積極鼓勵農村村民聯戶建設多層住宅。
加強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農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農用地的。必須納入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按規定權限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涉及確需占用耕地的,可以通過居民點整理新增耕地折抵置換建設用地指標的方式解決。
要認真核定用地標準。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興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來,使用末利用土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市、縣(含享有相應執法權的區,下同)人民 *** 可以根據本地人均耕地情況,在此限額內確定本行政區域的農村宅基地標準,并予公布。
二、明確界定農村宅基地使用對象和流轉、收回范圍
明確農村宅基地使用對象。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申請使用宅基地;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的;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臣承擔村民義務,需要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鎮規劃以及進行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必須調整搬遷的;縣(市)人民 *** 規定可以申請建住宅的其他情形。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使用宅基地:年齡 *** 周歲的;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末按計劃生育政策依法處理的;原有宅基地面積已經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出租、出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將住宅改作他用的;縣(市)人民 *** 規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請建住宅條件的。
界定農村宅基地的可流轉、收回范圍。農村村民固繼承房產形成一戶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買賣,但對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其購買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擴建,不能使用時,應予拆除,退還土地。農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鎮居民旦售,也不得批準城鎮居民無償占用集體土地建住宅;
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 *** 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為實施村鎮規劃進行村莊改造需調整使用和進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占用的宅基地;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因繼承等依法取得的兩處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農村村民戶9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到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自依法批準之日起,滿兩年未動工興建的宅基地;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收回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證注銷后,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下同)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并對因村莊改造、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原因收回的宅基地原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三、完善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和登記制度
完善農村宅基地用地審批程序。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成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市)人民 *** 批準。對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由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依法報有批準權的人民 *** 辦理眾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同時一并辦理土地使用審批手續;對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按前述有關規定,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對占用承包耕地的,應當報農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終止其承包合同,換發承包經營權證,調整應負擔的農業稅;對涉及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對涉及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申請宅基地的,應當依法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按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強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管理。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 *** 批準后,應當自收到批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上地使用權登記,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縣(市)人民 *** 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村民原依法批堆使用的宅基地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應主動向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因依法買賣、繼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國上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下)人民 *** 換發《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被收回或被注銷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由縣(市)人民 *** 進行注銷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證》。逾期不辦的,由縣(市)人民 *** 公告銷。
四、進一步規范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收費行為
縣(市)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規范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收費行為,堅決禁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符合規定的農村村民個人建住宅,每戶應繳納土地證書工本費(普通證書5元/戶、特制證書20元/戶),并按《湖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耕地占用稅的征、免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建住宅村民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履行補充耕地的義務。
農村村民因經營需要占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建住房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或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辦理土地登記手續;農村村民進掘使用國有土地自建住房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的,應依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手續、土地登記手續,并依法繳納土地契稅。
五、妥善處理農村宅基地管理中遺留的問題
對于未辦理建房用地手續已建房的農村村民,如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農村宅基地許可務件的,經申請準予補辦宅基地用地手續;對于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建住宅的,應當依法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對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超過發定面積標準建住宅的,屬于因住宅結構原因不宜拆除,或收回后又不易重新調整使用的超占部分,按照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處理后補辦用地手續;屬于其他原因的超占部分,應當依法責令退還超占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超占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和土地證書定期查驗制度,實現以證管地、持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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