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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證人需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境
在刑事訴訟環節,證人需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主要包括:未經適當許可而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絕作證者將受到訓誡,若情節惡劣則可能被處以至多十天的拘留;故意提供虛假證言或者隱藏關鍵證據的行為則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見證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見證人只有證人的法律責任,沒有連帶責任,只有擔保人才有連帶責任。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見證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具體如下:見證人只有證人的法律責任,見證人是沒有賠償的連帶責任,只有擔保人才有賠償責任;如果只是認識不存在利害關系,見證人身份是生效的。見證人不負連帶賠償法律責任。
證人會被刑事拘留嗎
證人會不會被刑事拘留需要視情況而定:證人一般情況下不會被拘留,因為不是屬于犯罪嫌疑人,不能夠被采取強制性措施。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
法律分析: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據實作證,司法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證人一般情況下不會被羈押,因為不是屬于犯罪嫌疑人,不能夠被采取強制性措施。
法律分析:證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如果公安部門傳喚你作證你應該配合的。沒有參與打架,證人是不會被拘留的,拘留的是嫌疑人。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第一條 為了規范拘留所的設置和管理,懲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所謂“關聯人”,通常指的是與案件有關聯的個人,這包括嫌疑人和證人。證人,尤其是所謂的“污點證人”,如果能夠配合調查,通常不會被采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如刑事拘留,則是針對已經被立案的嫌疑人,而并非所有關聯人都會被拘留。
刑事訴訟中的見證人的要求
1、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2、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對見證人的資格有著嚴格的規定:首先,他必須與該事件毫無利害關系;其次,應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再次,他須是由司法部門基于特定需求而專門邀請前來觀審并監督某些訴訟行為的實施,如有必要,他還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3、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需經法庭核實并經各方質證后方可成為定案依據。若證實證人故意提供虛假證言或隱匿證據,將依法處理。第六十二條規定,知情者有作證之義務,但精神障礙或未成年人無法做出有效證詞。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的特別規定有以下內容:《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證人保護措施有:(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關于證人的主體條件的規定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因此,證人應當具有的條件是: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對見證人的資格有著嚴格的規定:首先,他必須與該事件毫無利害關系;其次,應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再次,他須是由司法部門基于特定需求而專門邀請前來觀審并監督某些訴訟行為的實施,如有必要,他還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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