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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原告和公訴人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起訴方不同 只要是刑事訴訟,都是公訴,只能有公訴人刑事訴訟中的原告,只能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刑事訴訟中是不存在原告的。身份不同 公訴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原告是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調解 公訴是無法調解的,犯法依法處罰,沒犯法不處罰附帶民事訴訟是可以調解的。
具體區別如下:起訴方不同只要是刑事訴訟,都是公訴,只能有公訴人;刑事訴訟中的原告,只能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刑事訴訟中是不存在原告的。身份不同公訴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原告是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調解公訴是無法調解的,犯法依法處罰,沒犯法不處罰;附帶民事訴訟是可以調解的。
案件中公訴人不屬于原告,公訴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起訴機關,原告一般是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中的起訴人。二者的職權不一樣,公訴人是代表國家對犯罪行為提起訴訟,并參與庭審。
犯罪是否要有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判審
1、刑事案件并不是一定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對于刑事訴訟案件,在法院內部有級別管轄的規定,不可能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最高人民法院來進行審理,這既違反了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二審終審制的規定,而且在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可能有那么多的法官來審理。
2、我國的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結果都需要報經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準,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無誤后才可以執行。案件當事人提出訴訟的也應重新審理案件。 所有死刑,上訴的經過二審宣判,沒上訴的高級法院要核準核準后7天內執行。但都必須再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責(1)審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不服的上訴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2)核準死刑。
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訴法案件管轄權規定包括什么?
刑事訴訟法管轄權內容是:基層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直接內部訴訟,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直接內部訴訟,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屬地管轄原則: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級別管轄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專門管轄原則: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刑訴法案件管轄權規定包括:公安機關的立案管轄、自訴案件的管轄、公訴案件的管轄等。在刑事訴訟法直接內部訴訟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關于案件管轄的規定中,此時是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直接內部訴訟了刑事訴訟法直接內部訴訟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不同的公安機關以及司法機關的受理權限劃分的。
刑事案件屬地管轄權規定包括如果是第一審的普通案件,由基層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如果是刑事案件在必要的時候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管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管轄的規定包括:立案管轄、級別管轄以及審判管轄等。在刑事訴訟的自訴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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