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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車輛事故受害人私自扣留車輛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自行處理,但大部分情況還是需要由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無論是自行協商處理還是由交警部門解決,當事人之間沒有自行采取任何措施的權利。因此,對于肇事車輛,受害人不能私自扣押,否則就是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行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只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留肇事車輛,扣留肇事車輛也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他的事業單位或者私人單位,公民個人都無權扣留肇事車輛或者肇事司機的駕駛證件。如果有其他單位或者公民個人私自扣留了肇事車輛、肇事人員的駕駛證件、車輛上的貨物的,公安機構給這些單位和個人講明法律法規后,這些公民或者單位應當將私自扣留的東西返還,經過公安機關釋明法律后拒不返還的,妨礙到公安機關正常的執法的,公安機關可以對上述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如果還牽扯到了刑法的話,要依法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img]怎么解除扣押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出解除扣押通知時可解除扣押。但是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如果羈押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現交通事故車輛被扣押怎么才能拿回車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員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30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車禍被交警扣車輛如何提出來?
車禍被交警扣車輛在交警完成鑒定后即可提車。具體是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由公安交警部門通知后才可以去取車。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參考資料來源:福州交警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交通事故后扣押車輛怎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之規定, 交警部門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臨時扣押肇事車輛。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鑒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二、交通事故中肇事車輛扣押幾天 交通隊扣車的期限你可以看以下的規定,一般不超過20天,檢驗鑒定完畢五日內發還。事故認定書出來之前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但15天內必須起訴。而起訴要事故認定書。所以時間一定要把握好。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哿舻能囕v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交通事故被扣車輛怎么提出來
交通事故被扣車輛怎么提出來 發生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是需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接警以后,需要及時派交警根據現場情況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能有的為了必要會進行扣車。那么,交通事故被扣車輛怎么提出來?下面,我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對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車輛的處理主要是規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出于查清事故事實的原因,交通警察是有權力扣留肇事車輛的,但是必須按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不得扣留所載貨物。
第28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哿舻能囕v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第37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第38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第44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警扣留肇事車輛一般是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損失較嚴重的情形,由于需要對車輛性能等做檢驗、鑒定,因此需要對肇事車輛暫時扣留,等鑒定結果做出后做出責任劃分。因此,交警是有權扣留車輛的,只是必須按照程序來扣留,另外,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交警應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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