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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拘役6個月的可不可以打電話回來?或者探監?
1、當人犯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病危時,在案情不重大情況下,經辦案機關同意,人犯可在嚴格監護下回家探視。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辯護人見面、通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至六個月。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2、不可以打電話的,但是可以通信和會見的,具體規定如下:《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五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3、根據刑法規定,判據拘役的,罪犯每個月是可以回家一至兩天探親的,但現實執行情況堪憂,幾乎沒有看守所、拘役所等或執行這個規定。其后果,就是親友不得不到看守所進行探視。
4、收監后一般是在判決書生效一個月后可以探視,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探監是指去監獄探望服刑的人,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一般監獄的探視時間是固定的,詳細時間安排需要詢問當地的監獄。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5、一般來說,判處刑罰6個月的,不能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應當交付監獄執行。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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