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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終止和刑事訴訟中止的區別
條件不同。刑事訴訟終止適用于出現了不必要或不應當繼續進行訴訟的各種法定情形;刑事訴訟中止適用于出現了致使訴訟無法繼續進行下去的特殊情況或客觀障礙。(2)結果不同。
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
首先,兩者所覆蓋的范圍有所不同。當出現特定的法定情形如犯罪嫌疑人死亡并超過訴訟時效等引發刑事訴訟終止。而在刑事訴訟中止的應用中,支撐訴訟進行的因素突然產生變化,使得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例如,被告人員消失,或是技術問題無法解決等,都是造成訴訟活動暫停的條件。其次,二者在最終結果上有本質差別。
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于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2)法律后果不伺。終止審理后,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條件有哪些
1、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刑事訴訟中止基本特點,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2、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如下:審判過程中被告人身患重病無法出庭的;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律師補充:延期審理與中止審理的區別有:時間不同。
3、自訴人、被告人得了精神方面的疾病或者其刑事訴訟中止基本特點他嚴重疾病的。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后,被告人逃脫了,導致案件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不能繼續審理下去的。在對自訴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被告一方失蹤的。因為其他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繼續審理下去的。
4、刑事訴訟終止審理的條件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5、刑事訴訟法中關于中止審理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有所詳述。以下情形可能導致案件中止審理: 當自訴人或被告人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時,法院會裁定中止審理,保障被告人的權益和案件的公正處理。
6、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存在以下幾種情況可能導致案件暫時無法繼續審理,從而中止審理:首先,如果被告人在審訊過程中因患有嚴重疾病而無法出席法庭,那么案件將暫時中止。在這種情況下,一旦被告人的健康狀況改善,案件即可恢復審理。其次,如果被告人逃逸,案件也會中止審理。
刑事訴訟中止情形有哪些
1、第三,如果自訴人因嚴重疾病無法出庭,又未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這也將導致案件中止。在自訴人病情改善或有代理人出庭時,案件可恢復正常審理。最后,如果出現無法抗拒的原因,例如自然災害、不可預見的技術故障等,導致無法繼續審理,案件同樣會暫時中止。一旦不可抗拒的因素消除,案件將恢復審理。
2、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3、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刑事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是什么?
刑事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是什么刑事訴訟中止基本特點?(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2)法定事由不同。
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主要有刑事訴訟中止基本特點,區別一:發生的時間不同;區別二:法定事由不同;區別三:法律后果不同。
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有陸碼三個區別:發生時間不同。訴訟時效中止發生的時間是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刑事訴訟中止基本特點,而時效汪敏中斷則是在時效開始之后任意一個時間段都可以發生;發生的原因不同。時效中止是因為外界客觀原因導致出現的情況,而時效中斷則是當事人的行為;時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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