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企業調動補償標準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塌陷地補償標準?的知識,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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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調動,大部分員工要被辭退,老板不給經濟補償怎么辦?
前陣子看到過萬達網科的新聞,還寫了一些文章,現在提主也遇到這種問題,看來這種事情已經不是極個別現象。勞動者在當前的雇傭關系中顯然成了弱勢群體,但并非沒有自我防護手段的,主要的幾個想法如下:
1.法律意識和知識要準備好。如果自己了解不多,可以咨詢一下律師朋友,或者到一些事務所咨詢,有正確合法的武器和知識儲備,后續就有了底氣。
2.申請勞動仲裁。這個很多人都用過,在操作前記得把步驟1做好,仲裁還是很給力的。
3.保存好證據痕跡。把合同,工資條,一些人事相關資料記得保存好,以被后用。
4.找老板談談。前面的事情準備好了,可以去平靜的和老板談談,看看能不能有更好的雙贏辦法。
以上一些簡單回答,希望有所幫助。
塌陷地補償標準?
1.
煤礦企業采煤塌陷的集體土地,塌陷深度大于1.5米、不能恢復農業用途的,由當地國土管理部門、煤炭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煤礦企業現場勘測并確認后,辦理征地手續。采煤塌陷地征用補償標準調整為年產值的12倍,即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6倍,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6倍,每畝年產值按1200元計算,每畝補償14400元。不再按人平均耕地面積和原用途分類別補償。
2.
煤礦企業采煤塌陷的集體農用地,不具備征用條件的,必須復墾為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穩沉的采煤塌陷集體農用地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復墾的,煤礦企業應與原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復墾協議,按以下標準確定復墾費用:塌陷平均深度0.5米以下的,每畝2500元;塌陷平均深度0.5-1米的,每畝3500元;塌陷平均深度1米以上的,每畝4500元。對煤礦塌陷地的復墾,國土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
3.
采煤塌陷的集體農用地,在穩沉前不具備征用或者復墾條件的,由煤礦企業按照塌陷地
對于事業單位改革的勞務派遣工,會怎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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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搞清勞務派遣員工的定義,勞務派遣員工是不屬于事業單位編制的,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其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有三個方面需要注意,第一派遣工沒有編制,也基本不可能轉正;第二派遣工的薪資福利節假日等待遇參照事業單位人員進行,但是薪資比事業編人員低;第三在機構改革中,一旦單位與派遣公司終止合同,那么派遣工將會退回原公司,穩定性不強。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只是負責給招聘人員提供崗位,關于員工的工資以及參保的事項,都是由派遣公司完成,所以在改革中如果涉及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單位不予調整崗位或調用其他單位,而是終止合同的話,那么就和單位沒有關系,是直接退回到派遣公司的,其中如果涉及到賠償,也要分清主體,如果是和派遣公司簽訂合同了,那么賠償就是公司賠償,如果已經和單位簽訂合同(這種情況較少),那么就單位賠償。
通常如果只是退回派遣公司,那么公司可能會繼續安排其他派遣工作,不算違約的話也就沒有賠償,如果公司也終止合同,涉及賠償可以正常索賠。
歡迎大家在下方評論區發表不同觀點。
勞動法2021最新規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
一、勞動法新規定離職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離職補償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離職時,如果用人單位是按照《勞動法》所規定的裁員的,最多是要支付離職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但如果是違反了《勞動法》規定而裁員的,就要根據相關規定的二倍進行補償。
公司擅自調離崗位變相辭退,是否能得到補償?
對于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于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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