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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沒有欠條,只有微信轉賬記錄和聊天記錄,可以起訴嗎?勝訴有多大?
- 2、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有何效力
- 3、電子勞動合同解除告知函具有法律效應嗎
- 4、離職證明中無經濟糾紛是什么意思
- 5、...簽了工資結清證明,并寫明不在與公司有任何糾紛,還可以要求補交社保嗎...
- 6、雙方再無任何經濟糾紛的協議
沒有欠條,只有微信轉賬記錄和聊天記錄,可以起訴嗎?勝訴有多大?
缺乏書面借條,僅有微信轉賬記錄和聊天記錄,依然可以提起訴訟。 在此類案件中,勝訴的可能性較高,通常可達九成。 起訴時,應將轉賬記錄和聊天記錄打印出來,并準備好相應的證據。 證據應包括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及債權人的多次催款記錄。
法律分析:只有轉賬記錄而沒有欠條是可以起訴的,只要滿足四個條件就可以起訴。但若想法院支持上訴請求,僅僅只是轉賬記錄面臨敗訴的可能性較大,除非對方承認借款的事實。因此,想要達到要求對方還錢的目的還需要收集更多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可。
總之,微信聊天記錄在沒有借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起訴的基礎。關鍵在于證據的完整性與真實性,以及法院對證據的全面、客觀審查。當事人應妥善保留證據,并在訴訟過程中積極配合法院的調查與審理,以提高勝訴的可能性。
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可以作為借貸的證據。可以準備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起訴狀、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返還。從個人情感上看:只能說你用錢看清了一個人,你上當一次不可能上當兩次。越早看清一個人越好。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有何效力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具有法定效應。雙方自愿簽字確認,視為已達成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然而這并不代表員工就此放棄了權益,如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仍有權請求其予以補足。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具有法律效應,簽字確認即視為雙方認同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盡管措辭欠妥,但在勞動仲裁等環節,因其具備法律效力而無法因用詞不當被判定非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的效力的辦法:如果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是依法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則其作出的通知有效,一般自送達對方時會產生法律效力,雙方在辦理完離職手續后,其勞動關系就會解除或終止。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具有法律約束力。此為雇主對員工的正式書面解約通知,具備法律約束力。其內容涵蓋解約原因及解約日期等關鍵信息。法律公認,該通知書乃判定勞資關系解除是否合規的核心依據之一。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法律上具有效力。一旦雙方簽字確認,即表示雙方同意按照通知書中的內容解除了勞動合同。然而,通知書中關于“雙方再無任何經濟糾紛”等條款,并不等同于員工放棄了訴權。
該通知具有法律效力為:雙方簽了字即可認為是雙方同意協議解除了勞動合同,雖然用詞不規范,但在勞動仲裁等過程中,不會因為用詞不規范就被認定為不是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約定“雙方再無任何經濟糾紛。”并不表示員工放棄了訴權,如果事實是比如公司少繳了社保,這一條就是無效條款。
電子勞動合同解除告知函具有法律效應嗎
1、電子勞動合同解除告知函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即使其用詞不甚規范,只要雙方簽字確認,即可視為雙方同意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仲裁等法律程序中,這種告知函通常會被認定為具有法律效力。
2、微信發的解除合同告知函是否有效 微信發的解除合同告知函是否有效是具體約定而定。 微信解除合同屬于約定解除。
3、不合法!適用法律不當。錯誤出在你遞交的是離職申請而不是通知。什么是申請?申請是向上級說明理由,提出請求。既然是請求,當然需要審批,用人單位可以批準,也可以拒絕,不答復或者什么時候答復都不違法。這種方法是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你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4、被迫離職告知函自己寫有法律效力嗎 勞動者被迫離職后,如果勞動者提出離職的,自己寫的告知函就具有法律效力。
離職證明中無經濟糾紛是什么意思
單從這句話來說,應該是說勞資雙方已結清各項費用,無經濟糾紛了,如果你簽字,說明同意該項。
一般情況下不能。但如果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形,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承擔責任。
即使在離職證明中寫明了“與公司不再有任何糾紛”,但公司對于勞動者來說系處于支配地位,該表示是否合法有效存在爭議。簽訂該離職證明,但從相關證據仍可以判定公司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即使員工明確說明公司不需要繳納社保,公司不上社保仍屬于違法,何況現未予明確說明并且于離職時做出的無糾紛的承諾。
離職了,寫了與公司五經濟糾紛的,但發現了有問題,可以拿出證據的,可以再去告。
...簽了工資結清證明,并寫明不在與公司有任何糾紛,還可以要求補交社保嗎...
1、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補交社保,但是必須在離職前與公司進行談判,以便雙方能夠就補交社保達成一致。如果公司不同意補交社保,員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糾紛。但是,如果員工在離職證明中寫明“不在與公司有任何糾紛”,將影響員工對公司的追討權利。因此建議員工在離職前仔細考慮并謹慎處理。
2、可以。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即使在離職證明中寫明了“與公司不再有任何糾紛”,但公司對于勞動者來說系處于支配地位,該表示是否合法有效存在爭議。
3、當然可以了,你簽訂的工資結清證明,也可以證明你的的確確在這個單位工作過,并且沒有繳納社保,你只是承認工資已經結清,社保沒有繳納,是用人單位的責任,你可以先找用人單位領導協商,讓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協商不成,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并且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
4、你好,員工已經與你的公司簽署工資結清證明,現在要求補交試用期的社保,這種情況是可以的。前提條件是公司沒有為試用期員工辦理退工手續辦理退保手續。如果已經辦理退工和退保手續,需要重新辦理招工備案,重新繳納社保。如果是已經超過三個月或者是六個月就需要由法院的判決書或者是勞動仲裁判決書進行補交。
5、公司現在已經出了欠薪明細表并約定了結清時間,現在未按期支付欠薪,那么就是一種欠款行為,根據有關規定,你可以直接憑借這份材料去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欠款,而不用走勞動仲裁。
雙方再無任何經濟糾紛的協議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都會簽訂《協議》,約定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權利和義務,并且在《協議》最后都加上一句“雙方無爭議”或“雙方無經濟糾紛”一類的話,該協議內容不存在顯示公平或有悖常理的情況下,該條款有效。
法律分析:勞動者離職以后與用人單位簽訂無任何經濟糾紛的協議,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是沒有影響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雙倍工資。
對于協議中約定“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爭議”、“不得再就本案或本次糾紛另行起訴”、“不得再主張任何權利”等的法律效力認定,取決于裁審人員的價值取向,即裁審人員持不同價值理念,將對同案作出不同裁決或判決。
現在很多企業HR或者老板為了規避法律風險,很多企業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后都要簽署《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協議書中一般都會有“雙方再無任何爭議糾紛”等字樣,是否員工和企業簽署了這樣的協議書后,員工即使發現權益被侵害也不能再提起爭議仲裁、訴訟呢?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來考慮。
乙方自愿代袁xx賠償戴xx損失共計人民幣貳萬元整。甲方同意不再追究袁xx的任何責任,乙方亦不再追究戴xx的任何責任。雙方表示互相諒解。協議自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再無任何糾紛。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各持一份,交公安機關一份,法律效力相同。
若未對上述項目進行約定或者僅約定了其中的部分項目,對已經約定了的項目按照協議內容履行即可(若未履行,則屬于合同糾紛,與本文所稱仲裁、訴訟不屬于同一案件),但對未約定項目存在爭議的,仍可以單獨通過仲裁、訴訟的途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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