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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1、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適用的條件有,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是具有給付的內容;同時對于申請財產保全的人必須是由利害關系人提出來;而且申請者在提出來時必須要提供擔保。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必須有利害關系人提出保全財產的申請;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3、民事訴訟申請財產保全條件包括什么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民事訴訟申請保全費用怎樣計算?
1、其中,財產保全公證費按照財產數額比例繳納,基準收費標準為不超過 50 萬元的部分為 200 元,超過 50 萬元的部分按照每萬元 3 元計算;保全裁判費的收費標準為不超過 50 萬元部分為 100 元,超過 50 萬元的部分按每萬元 1 元計算。民事訴訟保全費收費標準是根據官方文件和實際需求綜合確定的。
2、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的保全費收費標準如下: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法律主觀: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4、訴訟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訴訟保全擔保收費標準如下: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肢歷改按1000元收取。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5、訴訟保全案件收費標準: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1000元,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6、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收費是怎樣的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費用: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根據民事訴訟法證據保全規定保全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證據保全的規定,保全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保全請求由訴訟參加人申請、若是不及時保全將會導致證據被毀損、滅失等,此外,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據保全的請求。
申請證據保全具備條件:(一)證據可能滅失。如證人因年事已高,患有疾病,有可能即將死亡,應及時取證;作為證據的物品有將腐壞、變質、消滅的可能,應及時將物品的外形、特征等記成筆錄,或進行拍照和錄像,并將物品及時處理。(二)證據在將來難以取得。例如,證人將要出國等情況。
當事人申請訴訟證據保全,應當符合的條件如下:其一,申請保全的證據在形式上對于案件事實的證明有意義,即保全的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在形式上具有關聯性。至于實質上是否相關聯、證明價值大小,屬于證據實質審查的問題,并不在人民法院審查證據保全申請考慮之列。
凡涉及到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黃色書刊、淫穢圖片等證據,都應當設有專人保管,以免向外流傳,造成失密或不良影響。
證據保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證據若不及時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滅失、人為毀滅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必須由訴訟參加人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在一般情況下,證據保全應由訴訟參加人申請。在沒有訴訟參加人申請的情況下,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主動進行證據保全。
民事訴訟法保全期限規定是什么
1、民事訴訟保全時限如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故財產保全期限為三十日。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3、訴中保全時間最新規定如下: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新司法解釋》),《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已于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4、保全期限具體如下:訴訟保全時效是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5、《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6、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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