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特殊類型土地補償標準是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國有出讓土地沒有到期,卻被提前收回和拆遷,該怎么賠償?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
- 征地苗木怎樣補償?
- 開墾的荒地被征收,有補償可拿嗎?
- 已經遷到外地的非農戶口可以享受原戶口所在地的宅基地和土地的補償嗎?
- 國有出讓土地沒有到期,卻被提前收回和拆遷,該怎么賠償?
- 郊區征地蓋新民居樓房給村民指標是什么?
征地苗木怎樣補償?
苗木作為園藝觀賞和城市綠化景觀中的經濟作物,是一種特殊的地上附著物。農村苗木被征收時,苗木權利人有權獲得法律規定的關于耕地征收的相關補償,即當事人可以獲得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根據土地來源不同,苗木征收的補償標準有所區別:家庭承包地種植果園:遇到征收時,可以得到的相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的標準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苗木地征地賠償標準價格主要組成內容有:1、圃存價。2、挖掘費。3、包扎費。4、苗木經營利潤。5、圃內運輸。6、裝車人力費等。
苗木移植具有季節性和專業化,征地以移裁為主的根據不同季節按標準的20%—40%予以補償,征收按標準補償。如遇古樹名木等的補償,應由專業部門評估,評估不成,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載花木補償標準不計算存活率,只補償搬運及搬損費,一般按總出圃價的5%補償。在鮮花收購期,原則上應先收獲后用地,并且不予補償,如果急需用地,則應補償產值損失;在其它季節只補償投資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開墾的荒地被征收,有補償可拿嗎?
開荒的土地。然后被征收了,有這個補償可以拿。
在這里明確的告訴大家,是可以拿到相對應的補償的,但是補償的多少還得看當地的問題。
先舉個例子:之前我們上游的一個村子,分的土地呢,人平均分的土地是比較少的,但是人們在河邊開荒的土地也有蠻多的。
后來這個地方征用建水庫,做發電站。這些土地呢,就全部被征用了,包括這些已經被開荒的土地也被征用。
但是農村里面本著誰開荒誰受益的原則,使得這些開荒的土地即使在征用的時候,也會得到相對應的補償。
所以這個村子里面在征用的時候,很多人有開荒的人基本上都拿到了一筆巨額的賠償,使得一下子成了這個走上小康社會的第1批人。
開荒土地,誰用誰受益對于農村里面那些開封的土地,雖然說沒有辦法,確權證書也沒有劃分這些土地歸誰使用的權利。
但是農村里面有很多曾經沒有被劃分的土地都是可以自行開荒的,對于農村里面誰開荒就是誰在使用它,這一個大家都是同意的
所以誰開荒,誰能夠使得這些土地發生經濟效益,利益就歸于誰。這個就是誰開荒誰受益。
對于補償可能會分為幾個步驟?經濟作物的補償
對于補償金來說,我們這邊給予了兩個方面的補償,經濟農作物的補償。
就相當于折合這些上面的土地種植的農作物,它的經濟價值是多少?那么就會直接按照市面上折算成人民幣直接賠償給用戶。
所以在那時候我們這邊的補償那些人,多數都是在這些農村里面種植了樹木。所以折合市面的價值,當在這一方面的賠償,他們每一戶就拿到了幾十萬的金額。
土地價格的賠償。
這一方面的賠償可以分為兩個方向的賠償,一個是已經確權的土地進行賠償的價格會比較高。
另一個是開荒的這些土地價格,因為已經確權的土地賠償價格的2/3。
因為傳的土地呢,有相關的證書會使得這些價值利用起來更高,那么對于沒有確權的開荒土地使用的價值,雖然說也比較高,但是沒有得到相關的部門承認。
所以這種情況之下,土地的賠償價格就會分為兩個方向進行賠償,但是對于這些賠償來說,我們這邊的這個農村里面,賠償基本上開荒的土地拿到的錢比已經確權的土地拿到的錢還要多。
有的地方開荒的土地或許不被承認。有的地方呢,可能會出現這種狀況,即使是你自個開荒的土地,但是這個時候在征用的時候,很多村委是不給予承認的。
這個時候出現的情況就是拿不到補償。但是這種情況之下,最起碼你會得到上面種植的經濟作物的價值賠償。
因為這些東西是你種的,所以這個土地沒有確權的情況之下,你種植的土地就應該這些歸你所有的產品,就應該屬于你的。
所以這種情況之下土地開荒的不被承認,那么經濟作物不得不承認。
這個還得看每個地方不同的政策而出現的問題。已經遷到外地的非農戶口可以享受原戶口所在地的宅基地和土地的補償嗎?
謝邀。
常有當事人咨詢,因為上學或者工作等等原因把戶口從老家遷到了別的地方,已經在別的城市定居生活,但是最近老家馬上要拆遷了,自己能拿到屬于自己那一份的拆遷補償款嗎?
下面在明律師來說說這個問題。
首先拆遷補償款是分成兩部分的,因為針對宅基地和房屋的補償一般是分開來補償的。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而關于宅基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我們僅擁有對于宅基地的使用權。針對宅基地的這部分補償自然要歸村集體所有,雖然不會直接給使用人,但是也會通過一定的分配方案或者體現在對房屋的補償價值中來分發到被拆遷人手里。
法條鏈接: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我們的個人合法財產,當然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一般來說,宅基地上的房屋是農民的固定資產,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民所有,即使我們將戶口遷入到了城市,依然享有老家房屋的所有權。又根據宅基地的“地隨房走”原則,繼承房屋的結果,并不可能能單獨來繼承宅基地。但是作為繼承人對于老家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繼承也是對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延續。因此,宅基地不能繼承,但是公民可以通過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變相的來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
還有的當事人說,家里老人的留下老房子拆遷,自己能合法繼承應得的拆遷補償款嗎?首先戶口遷出后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但是宅基地不能繼承。但是戶口遷出的繼承人,如果是想要繼承老家老人的房屋,就要盡力的來保證房屋不會因年久失修而坍塌,雖然不允許重建翻新,但是還是可以修善的,只要保障房屋不滅失,不被村集體來收回。
關于《繼承法》中的有關規定,并沒有涉及宅基地的內容,宅基地并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村民個人所有,卻是可以被繼承的,繼承法對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保護的。在現實過程中,也大都依照地隨房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被轉讓處分時,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要一并處分)的原則處理,所以是跟著房屋一起繼承的。
由此可見,即使戶口遷到外地,也可以繼承老家的房屋。同時,只要房屋沒有坍塌、滅失,面臨拆遷時,依舊可以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農村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繼承之后,房屋的產權屬于被繼承人,因此無論戶口在哪里,都可以得到對于房屋的拆遷補償,這點我們大可放心。如果沒有獲得應得拆遷補償款,也要及時走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國有出讓土地沒有到期,卻被提前收回和拆遷,該怎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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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 *** 有套路;高額補償有妙招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方式主要有三種:一種是行政處罰性“收回”。如果土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強制條款的規定,那么市縣人民 *** 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該方式的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1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7條第2款等。一種是土地使用權使用期滿“收回”。 *** 在與使用權人簽訂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就依法約定了土地使用年限,當使用年限期滿前使用權人沒有申請續期的,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 *** 將土地“收回”的行為。對此《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1款第3項、《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均有明確規定。
上述兩種方式均屬于“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一般情況下不會給予土地使用權人補償,因此本文不做過多探討。以下僅就第三種收回方式“法定事由收回”做重點說明,后文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也均是指“法定事由收回”方式。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國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那么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到底是依何程序進行,又是依何標準補償呢。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 *** 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 *** 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此,只有有權人民 *** 可以批準收回國有土地。土地管理法雖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作了規定,但還是沒有針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律程序諸如公告、提出收回方案和補償方案等進行規定,因此急需立法予以完善。綜合各地的通行做法筆者認為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擬訂收回方案、聽證、報批、下達決定書、注銷登記、補償等。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應當如何給予補償呢。依據《物權法》第148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實際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補償應當分為兩部分來看。對于地上的建筑及附屬物依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進行補償,既對房屋依法進行征收,價格參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對于沒有地上物部分的土地應當參照收回土地時的評估價格既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進行補償。對此《深圳市土地征用與收回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采取作價補償方式收回有償出讓的土地的,應當對剩余年期部分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給予補償。剩余年期部分的土地的作價補償金額參照收回土地時的評估價格計算。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何不同,它們二者的補償又有什么區別呢。筆者認為兩者的本質是一樣的,補償也應當是相同的。國家在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過程中,真正需要的是房屋所占用的國有土地。因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本質是對房屋所占土地的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補償時只對房屋所有權進行補償,因為對應土地的價值已經被房屋所有權所包含。但是同時收回的土地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房屋所占土地,而是包括了房屋連帶范圍內的土地。當然該連帶范圍不能無限擴大,僅對相應容積率范圍內的土地可以一并收回。綜上,筆者認為如果一處土地容積率很低或根本沒有地上物,那么就應當適用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程序,反之則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至于何種情況適用房屋征收程序何種情況適用土地收回程序應當通過立法對不同房屋的連帶土地使用權范圍做出明確界定。但是不論適用何種程序,本質上都是對土地價值進行補償,因此物權人獲得的補償應當是一致的。
雖然從理論上說,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是一致的,但是在實踐中卻有可能出現很大差別。這主要是由于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所有權實行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國有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個人或單位僅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由于沒有土地所有權交易,土地的市場價格也就無從談起這就造成土地的補償標準無法確定,所謂的土地評估價格與實際通過招拍掛賣出的價格差別巨大。
郊區征地蓋新民居樓房給村民指標是什么?
現在好多農村地方都規劃新農村建設,把農村建設成為現代化新農村, *** 給每家每戶補助多少錢,我們那邊每家每戶一排排的地基面積6X13米。
關于特殊類型土地補償標準是的內容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