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要告知聽證的具體規定是指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對于一定類型的行政處罰,必須向當事人告知聽證的具體規定。這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下情況下需要告知聽證
1.罰款金額超過5000元的行政處罰;
2.吊銷、撤銷、注銷許可證、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3.責令停產、停業、停業整頓、關閉的行政處罰;
4.責令改正、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
5.行政處罰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如果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可以要求進行聽證。聽證是指當事人在行政機關組織下,就有關事項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活動。聽證會有聽證員主持,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證據,也可以質疑行政機關提出的證據和理由。聽證結束后,聽證員會制作聽證筆錄,并將聽證結果向行政機關提出建議。
總之,告知聽證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確保行政處罰公正合法的重要手段。當事人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應當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積極參與聽證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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