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融資平臺量刑,以及融資平臺貸款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P2P平臺有哪些刑事風險
- 2、被借貸平臺個人起訴會被判刑嗎?
- 3、校園貸詐騙犯的量刑依據(jù)是什么
- 4、發(fā)現(xiàn)互聯(lián)網融資平臺涉嫌非法融資怎么處理
- 5、網貸詐騙罪的立案金額是多少,有什么標準嗎
P2P平臺有哪些刑事風險
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即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根據(jù)《銀行監(jiān)督管理法》、《商業(yè)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的業(yè)務活動,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yè)銀行業(yè)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那么,若P2P平臺不越過監(jiān)管層面上的《十部委規(guī)定》“監(jiān)管紅線”,是否就可以在司法實踐層面上規(guī)避刑事法律風險?2014年12月6日,一則二審無罪判決宣判,根據(jù)該判決,人民法院就“介紹自然人借貸”的合規(guī)性進行了一定的說明:
(2014)榕刑終字第741號(平臺:宜信普惠公司)
法院認為,上訴人林某甲犯非法經營罪沒有證據(jù)支持。整個借款和還款流程中“宜信普惠公司”沒有參與資金流轉,沒有收取利息或賺取利差,只收取中介咨詢費。上訴人林某甲負責管理的宜信普惠福清分公司只是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唐某甲牽線搭橋,提供中介服務。原判將“宜信普惠公司”這種經營模式和經營行為界定為刑法打擊的對象沒有法律依據(jù)。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員關于本案“P2P”模式目前尚無明確法律、法規(guī)明令禁止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原判認定上訴人林某甲犯非法經營罪于法無據(jù),本院應予以糾正。
在該案例中,人民法院傾向于認為,P2P平臺本身的“中介業(yè)務”,并不屬于傳統(tǒng)銀行業(yè)務,即負債業(yè)務、資產業(yè)務、中間業(yè)務中的任何一種。易言之,P2P平臺本身的居間業(yè)務,并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guī)定。
但是,提供“增信服務”,是否在司法實踐層面上觸犯刑法,尚無可從公開渠道的案例支持,尚有待監(jiān)管層面、司法層面乃至立法層面的進一步確定。
此外,根據(jù)公開渠道所能獲知的信息,那些目前較為成功的P2P平臺,它們所堅持或實際經營的P2P業(yè)務,一般也都包含著“信息服務”,并排除了一些特許資格業(yè)務。
例如,作為入選2015年“中國互聯(lián)網企業(yè)100強”排行榜(中國互聯(lián)網協(xié)會、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在京聯(lián)合發(fā)布)的兩家P2P企業(yè):
人人貸【人人貸商務顧問(北京)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經濟貿易咨詢;投資咨詢;技術推廣服務”;
陸金所【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則是:“金融產品的研究開發(fā)、組合設計、咨詢服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yè)務中的信息服務業(yè)務(僅限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
此外,作為國內P2P行業(yè)的業(yè)內首家及P2P本質業(yè)務的堅持者,拍拍貸【上海拍拍貸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金融信息服務,計算機網絡專業(yè)領域內的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計算機系統(tǒng)集成及軟硬件的開發(fā)與銷售,數(shù)據(jù)處理服務,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yè)務),……”
結合以上自公開渠道取得的案例及經營范圍信息,不免看到:P2P行業(yè)的本質,是金融信息服務、借貸居間服務;另一方面,就單純經營P2P本質業(yè)務而言,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就罪名本身而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非法經營罪之間存在一定的競合關系,即未經批準而非法從事銀行業(yè)務的,即涉嫌非法經營罪。在我國,如果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果未經批準,非法從事銀行業(yè)務活動,就觸犯了我國《刑法》,構成非法經營罪。而吸收公眾存款,即是銀行業(yè)務的一種。因此,若P2P平臺面向公眾吸收資金并構建資金池,則不僅觸犯了非法經營罪,更觸犯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則有著如下的規(guī)定: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目前,大多數(shù)的P2P平臺,無疑是沒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的;其次,平臺為經營其業(yè)務,“向社會公開宣傳”是無法回避的,因為,信息公開和共享正是P2P平臺的生命力所在。因此,以上述司法解釋推之:一方面,P2P平臺本身,根據(jù)其本身的業(yè)務特點,既已經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P2P平臺是否觸犯該罪,關鍵在于其是否向公眾吸儲并承諾回報。據(jù)此,作為一個網絡融資平臺,P2P平臺的本身屬性,便決定其往往游走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邊緣。
所以,若平臺不能獨立于借貸雙方,而是歸集資金構建資金池并尋找借款人,同時承諾一定的收益,則其將在相當?shù)某潭壬蠘嫵伞拔鼉Ψ刨J”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此外,在舉不勝枚的諸多案例中,可以看到的是:能否償還本息,壞賬是多少,雖對量刑有所影響,但就案件的定性是沒有影響的。易言之,司法實踐中,無論資金是否順利運作,若“吸儲放貸”的P2P平臺擾亂了金融秩序并構成了司法解釋的四個條件,平臺及其經營者即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一行為罪。
例如,在以下的案例中,法院如何就案件進行定性,便可見一斑:
(2014)深羅法刑二初字第147號(平臺名稱:東方創(chuàng)投)
本院查明,……被告人鄧某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后,將犯罪所得的人民幣2200萬元支付給深圳市和記某地產有限公司用于購買房產……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線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5)銅中刑終字第00039號(平臺名稱:徽煌財富)
本院查明,……經查:各被害人在“徽煌財富”P2P網絡借貸平臺注冊并將資金轉入平臺指定賬戶,控制借貸平臺資金賬戶、支配資金進出的是陶秀義,陶秀義為獲取息差將資金借貸給陳玉根。……
本院認為,陶秀義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批準,通過建立P2P網絡借貸平臺,發(fā)布虛假的借款投資標的,承諾給予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向不特定的654人非法吸收資金5036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且造成他人兩千余萬元經濟損失,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5)香刑初字第229號(平臺名稱:黑龍江宸瀚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涉案人員李威伙同初文斌(均另案處理)經預謀冒用居民宋某某的身份注冊登記了宸瀚公司,并招募理財業(yè)務員。在未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金融業(yè)務的情況下,通過報紙刊登投資理財廣告進行宣傳,以“P2P”委托理財?shù)男问剑兄Z高息保本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存款,從中非法獲利。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張某甲、何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伙同他人以委托理財?shù)姆绞较蛏鐣娢召Y金,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王某某、楊某某、張某甲參與犯罪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
(2014)明刑初字第00259號(平臺名稱:平海金融)
經審理查明:……,嚴慶海對于通過線下支付方式進行充值的人員給予一定獎勵。之后,嚴慶海將其吸收的公眾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產開發(fā)以及借貸他人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慶海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社會不特定人員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億余元,數(shù)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上述自公開渠道檢索到的案例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相互佐證,反映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司法實踐中的如下特點:無論是基于我國立法還是司法實踐,在P2P中,只要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并將所吸收的資金用于借貸或相關投資業(yè)務,或向投資人返還的,便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從而引起相當?shù)男淌路娠L險。
集資詐騙罪
隨著“優(yōu)易網案”一審判決的落地,P2P平臺再次進入社會輿論的風口浪尖。該案中,法院認定,被告人除將集資的部分資金以月息3%或免息借貸給二人實際使用外(該款項均已歸還),在借款人不知情且其無歸還能力的情況下,將絕大部分集資款通過某投資公司配資投資期貨、炒股,截至2012年12月21日,共計虧損1259萬元。被告人逃匿以后,以宋某的名義繼續(xù)通過乾騰投資公司配資投資期貨,自2013年1月9日~2013年4月10日,共計虧損20余萬元。由此,法院認為,兩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特別巨大,構成集資詐騙罪。
再結合另一案,即可以見到,在認定P2P平臺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定性問題上,法院是較著眼于“資金的用途”的:
(2015)銅中刑終字第00038號(平臺:華強財富)
……
法院查明,所騙取的1109萬余元中,吳義華為取信投資人而投資購買池州某林場用去235萬元;剩余款項中,吳義華用于歸還林某借款本息450萬元,給付余某建立和維護平臺費用140萬元,其余用于華強公司的運營和歸還其個人其他債務等。
……
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吳義華、上訴人吳秋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109萬余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結合上述兩案,從中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雖與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樣存在非法集資的情況,但在犯罪人將款項用于個人投機、償債等,而非平臺的放貸或投資,則法院更傾向于認定犯罪人所構成的是集資詐騙罪。易言之,若P2P平臺建立資金池,且資金用于P2P平臺業(yè)務,則更可能涉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若平臺建立資金池,但資金用于P2P平臺業(yè)務以外的方面,則更可能涉入集資詐騙罪。而目前,集資詐騙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在案例之外,若僅就“集資詐騙罪”罪名本身而論,其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要分野點,就在于犯罪主觀要件方面。易言之,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集資詐騙罪區(qū)別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重要特征。
而至于何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目前,未有法律立法層面的明確規(guī)定,但在一則司法解釋中也可略見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shù)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shù)額認定,合同標的數(shù)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shù)額較大并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jù)、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xiàn)的票據(jù)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后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
在這則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就類型化的解釋方法,對“非法占有目的”進行了列舉式的說明。并且,從這些說明中,我們也無疑可以看到的是,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的內心意思,乃是由外部的客觀行為去反推的。而在P2P平臺的犯罪中,如何用客觀行為反推,我們認為,前述的兩個案例無疑給了我們一些提示。
據(jù)此,結合前述的兩則案例,我們認為,在認定P2P平臺是否觸發(fā)“集資詐騙罪”上,審判實踐中傾向于認為:
(1)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集資詐騙罪”區(qū)別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重要標識;
(2)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法院一般是以犯罪人的客觀行為反推的;
(3)P2P平臺吸儲后,資金不用于P2P業(yè)務,而平臺經營者揮霍資金、潛逃、用于犯罪行為的,可視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而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綜上所述
P2P平臺在構建及運營的過程中,雖談不上危機四伏、險象環(huán)生,但為了平臺的長期發(fā)展及持續(xù)經營,應當建立起一定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而在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風險中,刑事法律風險更是重中之重。目前,為防范刑事法律風險,以下三點問題是需要P2P平臺及P2P行業(yè)從業(yè)人士重點關注的:
(1)單純就提供借貸居間服務而言,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亦不會導致刑事法律風險;
(2)若P2P平臺自建資金池,面向公眾大量吸儲并承諾回報,即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img]被借貸平臺個人起訴會被判刑嗎?
若只是借錢但是無法償還屬于民事糾紛,法院會依法判決債務人還款,債權人可以根據(jù)判決申請執(zhí)行債務人的財產,而不涉及刑事處罰,也就是說不會坐牢。但是如果是以借款的名義騙取對方數(shù)額較大的財產,且沒有歸還的意圖,可能涉嫌詐騙罪,會受到刑事處罰。
一、被借貸平臺個人起訴會被判刑嗎
1、若只是借錢但是無法償還屬于民事糾紛,法院會依法判決債務人還款,債權人可以根據(jù)判決申請執(zhí)行債務人的財產,而不涉及刑事處罰,也就是說不會坐牢。但是如果是以借款的名義騙取對方數(shù)額較大的財產,且沒有歸還的意圖,可能涉嫌詐騙罪,會受到刑事處罰。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二、民間借貸不還會被判刑嗎
民間借貸屬于民事糾紛,不屬于刑事案件的范疇,民事糾紛一般不會判刑。出借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后,有能力履行而故意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有可能觸犯拒不執(zhí)行生效判決、裁定罪,這種情形就有可能會判刑。
校園貸詐騙犯的量刑依據(jù)是什么
社會從來都不需要只有學問但是辦事卻沒有腦子的這種人的,在學生的教育問題上也不能只關注于當事人的學科成績了,現(xiàn)在發(fā)現(xiàn)有越來越多的學生在個人思想品德和心理等方面都非常不健康。有很多學生通過所謂的校園貸,可能自己 欠款 就達到了幾萬元,從中也給這些詐騙犯提供了可乘之機。那么,校園貸詐騙犯的量刑依據(jù)是什么? 一、校園貸詐騙犯的量刑依據(jù)是什么?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2000-4000,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 2、3萬以上,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20萬以上,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二、在網貸平臺上騙貸案成立標準 1、個體網絡借貸(P2P網絡借貸)平臺和網絡小額貸款平臺 法律意義上的網貸平臺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平臺”,即“P2P網絡借貸平臺”和“網絡小額貸款平臺”兩大類。個人與個人之間通過網絡平臺,直接借貸的P2P網貸借貸平臺應屬于網貸平臺;通過互聯(lián)網向客戶放貸的小額貸款公司也屬于網絡借貸平臺。這兩類貸款平臺的性質完全不同。在P2P網貸平臺中,平臺只是中介,提供貸款的是平臺上的個體;網絡小額貸款平臺本質上仍是小額貸款公司,平臺操作的是小額貸款公司放貸業(yè)務。因此,當有人騙貸時,面對性質截然不同的網貸平臺,會導致不同的 罪名 認定。 2、其他形式的網貸平臺 在實際操作中,還有其他的形式,但也被大眾稱為網貸平臺的平臺。第一是銀行類或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在互聯(lián)網上開辦的貸款業(yè)務平臺;第二是典當行等通過互聯(lián)網營業(yè)的相關放款的類金融業(yè)務的平臺;第三是一些名義上為個體網絡借貸,但實際上做著“資金池”等非法金融業(yè)務的平臺。這第三類平臺,往往會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這些網貸平臺雖然未在法律 法規(guī) 上有明確認定,但是也通常會被人們籠統(tǒng)地稱為網貸平臺。在這些網貸平臺上,也可能會發(fā)生各種形式的貸款詐騙或欺詐行為。 3、因騙貸情節(jié)不同,可能會認定為不同犯罪。 可能會認定為 貸款詐騙罪 、騙取貸款罪、 合同詐騙罪 、 高利轉貸罪 等不同罪名。騙取網貸平臺貸款,這四罪均有可能成立。區(qū)分的要點,大體上有兩個:一是被騙的是否是金融機構。是金融機構的話,達到量刑要求,會構成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和高利轉貸罪;不是金融機構的話,一般會構成合同詐騙罪。因此,一個網貸平臺是否能夠被認定為金融機構,直接決定了定什么罪這一問題。二是是否有“非法占有故意”。有的話,構成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沒有,則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騙貸時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這是主觀動機。如何判斷這一主觀動機,法律也有相關規(guī)定。 4、即使達不到犯罪,也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或受到其他處罰。 也不是所有的騙貸行為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騙貸行為達不到犯罪標準的,也可能會受 行政處罰 。比如,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規(guī)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校園貸詐騙犯的量刑依據(jù)其實也是結合著我國 刑法 當中對 詐騙罪 的量刑來決定的,校園貸詐騙罪數(shù)額達到了3萬元以上的話,導致該學生,殺或者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的話,量刑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總而言之,跟詐騙犯詐騙的數(shù)額和給受害者造成的影響有著非常重要的聯(lián)系。
發(fā)現(xiàn)互聯(lián)網融資平臺涉嫌非法融資怎么處理
發(fā)現(xiàn)互聯(lián)網融資平臺涉嫌非法融資的應該保存好相關證據(jù),向公安機關報案。該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規(guī)定是: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網貸詐騙罪的立案金額是多少,有什么標準嗎
詐騙罪立案金額無多少的相關規(guī)定,金額大小對量刑有影響。
根據(jù)《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
擴展資料:
詐騙的具體表現(xiàn):
(1)攜帶集資款逃跑。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詐騙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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