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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訴訟
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損壞后,自然需要對之進行維修才能恢復其事故前原本的使用性能及狀態,這屬于恢復原狀的責任類型之一。由于機動車的維修需要專業技術,是一種特定行業,因此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當事人自己是無法單獨完成的,必然要委托專門的機動車維修單位來進行,由此也就會產生相應的費用即修車費。這就使恢復原狀責任轉化為損害賠償責任,即通過對修車費的賠償,最終實現了對機動車的恢復原狀。所以,修車費體現的是被損壞的機動車本身恢復原狀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它屬于因機動車被損壞而發生的財產直接損失之一。在司法實踐中,修車費是爭議很多的一個問題。
案例一:原告的汽車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二千余元。庭審中原告提供了維修費發票以及維修清單,還有受損車的照片;被告認為原告修車花費過高,但未提供證據。法院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支持了原告的請求。
在審判實踐中,修車費屬于事實問題,需要通過證據來確定。由于汽車修理基本都是由專業的維修公司進行,因此維修單位出具的費用發票及維修清單就成為確定修車費的重要證據,它們能直接證明修理支出費用。在該案中,原告提供了發票和維修清單,還提供了受損車照片作為旁證,應該說是比較充分地證明了修車費用;而被告沒有提供任何相反證據,只是主觀認為費用過高,這種沒有證據支撐的當事人個人意見是很難被采信的。
案例二:原告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三萬余元。訴訟中,原告提交了維修費發票,但該發票是在車輛修理完成后兩個多月才開具。法院考慮到原告提供的發票與維修時間存在差距,不能完全反映原告車輛維修真正損失,根據車輛受損的實際狀況酌情判定修車費為一萬余元。
維修費發票和維修清單雖然是能直接證明修車費的重要證據,但如果它們存在無法消除的瑕疵,那它們的證明力將大打折扣。在該案中,由于發票本身存在的瑕疵,而且原告沒有證據能夠消除這種瑕疵,所以發票所證明的金額就不能完全被采信。當然原告可以通過舉證來消除發票存在的瑕疵。
案例三:原告的貨車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四萬余元。庭審中原告提供了維修費發票和維修清單,兩者數額雖然一致但費用項目有差別,經法院調查,維修單位認可維修費已經實際收取;被告認為發票為虛假并進行了舉報。法院根據調查結果認定原告貨車已經實際進行了修理,發票問題不影響原告修車的實際支出費用,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修車費為準來確定損失狀況。
在對案例二的說明中已經提到,如果維修費發票或維修清單存在瑕疵,那其證明力將受一定影響。由于針對的是同一個維修事實,所以修車發票與維修清單應當能夠對應,不僅數額上而且在收費項目上也應當基本一致。但在該案中,原告提供的發票和維修清單的收費項目卻有差別,因此需要進一步的取證來消除這個瑕疵。該案通過法院的調查取證,消除了該瑕疵的影響,最終確定了車輛修理實際支出費用。
案例四:原告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七千余元。庭審中原告提供了維修結算單和維修費發票;被告則認為原告修車費過高不合理,提供了受損車的照片。法院認定照片只能說明受損車輛當時的外觀情況,說明不了哪些部分應當修理以及相應的合理費用,也就不足以推翻由發票以及維修結算單所證實的實際修車花費。
修車費是實際發生的費用,受損機動車的照片只能說明車輛外觀,不能決定車輛修理情況,因此對修車費而言車輛照片只是一個旁證,它是對抗不了維修發票和清單這種直接證據的。
案例五:原告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五千余元。訴訟中,原告提供發票證明維修費用為五千余元;被告認為原告自行找單位修車妨害被告獲取保險理賠,還認為原告修車時間過長和費用過高。經價格鑒定確定原告車輛維修確為五千余元。法院根據發票和鑒定結論認定了原告主張的修車費,并認為在沒有規定或約定禁止的情況下原告自行找單位修車并無不妥,是否存在延誤修車時間的情況不足以否定修車費用數額的合理性,被告是否能獲取保險理賠不妨礙其對原告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在通常情況下,通過發票和維修清單就可以證實修車費,但有時也可以通過價格鑒定來確定。不過除非雙方爭議較大或者車輛維修情況比較復雜,一般不需要通過價格鑒定。該案通過價格鑒定,更進一步佐證了原告的修車費。這也說明了發票和維修清單是證明修車費的重要證據,但它們不能取代修車費事實本身,即使沒有發票或維修清單,也可以通過其他證據來證實修車費;在有發票或維修清單的情況下,必要時可以通過價格鑒定程序來對修車費的實際數額進行核實。此外,車輛受損壞后自然需要維修,受害人自行選擇修車單位并沒有任何不妥之處,而且似乎也沒有必須讓侵權人選擇修車單位的過硬理由。即使客觀上因此造成了侵權人無法獲得保險理賠,這也是侵權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問題,不能妨害受害人要求賠償損失。修車時間的長短一般取決于維修單位而不是受害人,而且也決定不了修車費的數額,因此不能影響對修車費的認定。
案例六:原告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二萬余元。原告車輛先被拖運至被告選定的修理單位,準備修車,但原告又自行改變修車單位,將受損車輛拖運至另一家修理單位。因被告投保了第6]三者責任險,在原告車輛修理前,保險公司對原告車輛進行了定損及拍照,定損金額為八千余元。但原告提供的發票及維修清單證實其實際修車花費二萬余元。法院根據維修清單,結合定損清單和照片,認定了一萬余元的修車費。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時,受害人是有權選擇維修單位的,但在侵權人已經選定了修車單位并且受損車輛也已運至該維修單位的前提下,如果沒有特殊的理由,一般沒有必要更換維修單位。不過即使這時受害人仍堅持更換維修單位,也是無可非議的,不能因此而否定修車費本身,最多讓受害人自行負擔更換維修單位所發生的運送等相關費用即可。保險公司的定損只是對車輛損壞情況的一種專業性意見,但它取代不了車輛的實際修理費用。因為保險公司沒有決定修車費具體數額的法定職權,如果單純以保險公司的定損意見來確定修車費,是不符合重證據實的司法原則的。然而,雖然保險公司的定損意見不能絕對地作為認定修車費的唯一根據,但其作為能夠反映車輛損壞情況的專業意見,是可以作為認定修車費的重要參考因素之一的。因此在該案中,雖然原告提供的發票和維修清單能夠證明其實際花費二萬余元,但由于事故當日保險公司定損僅為八千余元,兩者差距較大,這就可以從側面印證實際修車花費確有不合常理之處。該案法院綜合考慮全部證據情況確定了一萬余元的修車費,很好地體現了重證據實的司法原則。
上述六個案例基本反映了目前司法實踐中有關修車費的爭議情況。總體來說,修車費屬于事實認定的爭議范疇,需要通過證據來確定。對于修車費的證據采信,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機動車的維修基本都需要通過正規的專業單位來完成,因此維修單位出具的維修發票和維修清單能夠直接證明實際的修理費用,是非常重要的證據。但是,如果維修發票或維修清單本身存在足以影響其證明效力的瑕疵,就不能完全采信,而應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這時也可以通過調查、補充證據等手段,消除這些瑕疵。其次,就修車費而言,事故車輛當時的照片只是一種旁證,它只能間接證明車輛損壞的外表情況,因此很難對修車費起到直接的證明作用,也就不能單獨對抗維修發票和維修清單等直接證據。雖然如此,但能夠反映事故車輛損壞情況的照片作為旁證可以對其他證據發揮補充和側面印證的作用,進一步地增強對事實的證明力。第三,對于受損車輛的維修單位,可以由受害人來選擇決定,這也是受害人應有的權利之一,這一般不會影響對修車費的認定。當然,如果能夠證明受害人有意通過選擇收費較高的維修單位來擴大損失,那修車費就不能單純按維修單位出具的發票和清單來認定,但這時影響修車費認定的原因是受害人故意擴大損失,而不是單純因為受害人自行選擇了維修單位。第四,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的定損只是一種專業意見,不能完全以保險公司的定損意見為準來確定修車費;但這種定損作為專業意見可以作為認定修車費合理數額的參考因素之一。最后,修車費涉及價格合理性的問題,必要時可以通過價格鑒定來予以核實,但需注意的是,判斷修車費的價格是否合理,不要單純從價格本身的高低來簡單判斷,而是應當看價格形成是否明顯偏離市場規律,受害人作為正常民事主體是否能夠知道該價格不符合市場規律,從而具有人為擴大損失的故意或者過失。如果價格鑒定結論與實際發生價格相差不多,實際價格的形成基本符合市場規律,受害人沒有擴大損失的故意或者過失,那仍然可以實際發生的修車費價格為準。
此外,由于修車費是由侵權人支付,則對于維修后更換下來的舊零部件,應當歸侵權人所有,因為侵權人已經支付了新零部件的全部價格來替換舊零部件。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舊零部件給侵權人,則根據損益相抵原則,應當根據舊零部件的實際價值適當減少侵權人應當承擔的修車費。例如一起案件中,原告的受損車輛修理中更換了保險杠,修理費用共計一萬三千余元,但審理中原告不能提供舊保險杠,法院認為在被告支付維修費后,被更換的受損保險杠應歸被告所有,原告沒有保留具有較高殘值的舊件,應當酌情確定修車費的數額,判決被告支付修車費一萬二千余元。需要說明的是,能夠折抵修車費的舊零部件,必須是殘余價值較高的,這應根據市場交易情況來確定。對于基本沒有殘余價值的舊零部件,就無需予以考慮。
二、 其他財產損壞的直接損失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除了機動車被損壞之外,還會出現其他財產被損壞,例如貨物、自行車、隨身物品等。與機動車損壞的不同之處在于,這些財產損壞通常是無法通過修理來恢復原狀的,這樣就不會發生修理費,一般只能采取折價的方式來確定該財產損壞的直接損失。例如自行車損壞,目前市場上根本沒有專業維修自行車的單位,都是一些個人從事這種工作,費用即時結清,數額不高而且一般也不會有什么發票和維修清單之類的正規手續來佐證,這種市場狀況使得自行車修理費很難成為財產損失的具體表現形態;再例如受害人的衣服損壞,也和自行車一樣,市場上沒有專業修補單位,也無法使衣物修補費成為財產損失的具體表現形態。這更印證了所謂財產損壞的直接損失的表現形態,最終是取決于市場而非法學理論或者法律規定。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些財產損壞通常不考慮其修復費而直接酌情確定其價值損失的具體數額。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原告的自行車、眼鏡和隨身衣物在交通事故中損壞,要求賠償二千余元,法院直接認定這些車物的損失為一千余元。該案中由于受損財產數額不大,而且都是一些通常用品,市場價值比較穩定,因此可以不通過價格鑒定,由法院根據市場情況直接酌定財產損失的數額,以避免當事人的訴累,及時解決糾紛。而對于一些價值較大的特殊物品,也可以通過價格鑒定的方式來確定財產損失,但這種價格鑒定需要當事人申請,否則也只能由法院酌情考慮了。例如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的戒指在交通事故中損壞,原告要求賠償一千五百元,審理中由于當事人不同意鑒定,法院酌情判定戒指損失為三百元。在該案中,戒指價值要比普通物品更難判斷,因此通過價格鑒定要比法院酌情定價更科學合理,但由于當事人不同意鑒定,無法對戒指進行價格鑒定。但因戒指損失客觀存在,只能由法院酌情定價,但法院的酌情定價只能將戒指作為普通物品來對待,往往不能準確反映戒指的特殊價值,但這也是因為當事人不同意鑒定所應自行承擔的風險。
還有,對于車載貨物損失的數額,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價格作為參考,例如一起案件中,交通事故造成車載的原告中央空調機組被摔下,機器主要部件損壞,已無法使用,法院根據該機器的購買價格確定了損失數額。但這時不能簡單地完全按合同約定價格,如果合同約定價格嚴重偏離市場規律,應當做適當調整,因為這時合同價格已經反映不出貨物的實際價值。車載貨物損失的數額也可以根據實際發生的損失作為參考來計算,例如另一起案例中,原告承運案外人的葡萄酒,在運輸過程中與被告發生交通事故,近五百箱葡萄酒損壞,原告交納給案外人的保證金因此被扣除了貨物損失十五萬余元,法院認定以該實際發生的損失作為車載貨物損失的具體數額。這時被扣除的貨物損失等于是實際的交易價格,可以作為確定損失數額的參考。
在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出現的其他財產損失,不僅會發生如何確定損失數額的問題,還會發生如何認定確有其他財產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侵害的問題。如果是明顯的財產,例如自行車、衣物等,比較容易證明。但如果是不明顯的財產,例如上面案例中的戒指,就不太容易證明。在上面的案例中,被告就提出原告無法證明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就佩戴此枚戒指,但由于公安機關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
》中記載了原告的戒指損壞,所以被告的這個意見沒有被法院采納。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沒有記載戒指損壞,那么原告實際上將很難提供有利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佩戴這個戒指。例如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原告稱自己的手機在事故中損壞,但未提供證據,法院最終沒有認定原告主張的手機損失。
交通事故。當時沒有物價局定損。現在只有保險公司定損。可以告對方
處理的流程如下:
1、對方不過交警隊配合處理肇事逃逸,拿著交警證明找自己保險公司代位追償;
2、對方過來配合處理,報對方的保險公司定損,定損后維修,讓對方過來買單拿走維修發票;
車險定損的時間以及一些相關知識:
車險定損審核需要1天左右。
車險定損可以找物價局定損后修車,然后拿著物價局的定損單起訴保險公司。如果保險公司的定損單還沒有下來,可以打他們的客服電話進行投訴反映情況,讓他們接到處理案件的查勘員給出具體時間。
物價局定損的程序每個省份的做法都不一樣,但是也不會相差太多。如果涉及到調解或者訴訟方面的,交警隊和法院就認定物價局的評估是唯一的證據。
物價局對車輛定損鑒定費用為鑒定損失標的額的8%。鑒定費由申請鑒定方出。物價局對車輛定損鑒定費用由對方保險公司出。一般情況下是物價局定的高,一般不會出現物價局定的價格不夠修車費這種情況。
被保險人不認可保險公司定損單確定的損失數額,并拒絕在定損單上簽字確認。此時,由于雙方未就修理項目和數額達成一致,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對被保險人不發生效力。大多數情形下,被保險人會直接對車輛進行修理,然后按照實際修理費用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但直接對車輛進行修理,保險公司可能會對修理項目和數額提出異議,若保險公司異議成立的話,被保險人可能要自行承擔不合理部分的修理費用。
被保險人認可了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就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用,與保險公司達成了一致。但在修理過程中,實際修理費用超過了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數額,導致保險公司拒賠,并引發訴訟。
被保險人報案后,在保險公司未出具定損單前,直接委托第三方的鑒定機構或由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直接委托當地價格鑒定部門,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并按照鑒定數額進行修理,后被保險公司拒賠。而在因前述3種爭議所引發的訴訟中,法院判決支持被保險人的案例占了更大的比例,保險公司在訴訟中往往處于較為被動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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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不合理怎么起訴我已經在上面簽了字?
保險的訴訟時效是2年時間,從事故發生開始計算。如果已經超過2年時間,起訴會更加困難。
【訴訟流程】
第一步:手寫一份事件情況說明,包括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以及要起訴的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和聯系方式。寫清楚自己的起訴理由和請求,簽字按手印。
第二步:持這份起訴狀到法院申請訴訟,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起訴人需要提供所有證據材料,如保險合同、協議、往來信函等憑證。材料多打印幾份,后期開庭審理時都會用到。
第三步:經法院審核材料后,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會辦理立案手續。對條件不符合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步:如果能夠立案的話,起訴人可在收到立案通知書7天內,繳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不交訴訟費的,案件會被撤銷。
第五步:立案成功后,法院會排期開庭審理,可以委托律師代自己發言 *** ,拿到判決結果,結果不滿意還能再上訴。結案后要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保險您不懂,隨時來問我。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流程】
1、報案
交通事故發生后,首先要做的就是及時的報案。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需要投保人在四十八小時內進行報案,如果是盜搶則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案。如果有人員傷亡的話,應該立即撥打120,搶救生命。
2、查勘
報案后,保險公司會派人去現場進行查看,看是不是屬于保險的責任范圍。因此,在保險公司人員到來之前,車主一定要保護好事故現場。如果會早晨交通堵塞的情況,可以和交警協商,將車輛已知一邊等待處理。
3、定損
通常情況下,如果車輛受損不嚴重的話,保險公司勘察人員在現場就可以直接進行定損,客戶也可以直接把車開到修理廠去了。但是如果車輛受損的程度比較大的話,是要到定損中心進行定損的。
4、遞交索賠資料
以上三個步驟完成之后,要做的就是上交索賠的資料。保險合同規定:被保險人應該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該車險事故處理結案之后的十天內,向保險公司遞交必要的事故單據。等到這些步驟都完成,車主就可以安心的等待保險公司的理賠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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