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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程序
1、法定條件 服刑人員減刑的條件: 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表現良好; 有悔罪表現或有顯著立功表現; 在服刑期間沒有新的犯罪行為或發現漏罪。假釋的條件:除了滿足上述減刑的條件外,還需要滿足服刑時間的要求,并且必須證明服刑人員不會再對社會造成危害。
2、申請提請減刑程序是: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后,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3、法律分析:假釋會按照減刑的程序進行,由監獄出具假釋建議書,報請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監獄等刑罰執行機關,沒有權利決定對罪犯適用的減刑。減刑的決定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根據罪犯量刑種類的不同而不同。
4、假釋與減刑流程如下:針對假釋案件,首先由執行機關向上級法院提交申請書;而法院將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核,確認符合條件后下達裁定書準予假釋。其適用標準是嚴格遵守監規,積極改造,確有改過自新之意,且無再次犯罪風險。
5、司法部關于減刑假釋程序的規定如下: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采取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的方式。但下列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2)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6、法律分析: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實行辦案責任制。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刑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提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減刑、假釋的受理法院是哪一級
1、減刑與假釋案件一般交由執行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若涉及到無期徒刑犯人的減刑和假釋,則需向其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至于被判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則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決。
2、減刑,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對于被判處有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假釋,對有期徒刑犯的假釋,應當由罪犯所在的刑罰執行機構提出假釋建議書,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法律分析:(一)對犯罪分子的減刑和假釋,都是由執行機關行使減刑或假釋建議權,而由人民法院行使減刑或假釋決定權,一般情況下,假釋的裁定法院應該是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1)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后,應即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4、法律分析:假釋會按照減刑的程序進行,由監獄出具假釋建議書,報請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監獄等刑罰執行機關,沒有權利決定對罪犯適用的減刑。減刑的決定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根據罪犯量刑種類的不同而不同。
5、法律分析:假釋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決定。法律規定假釋的程序參照減刑的程序進行,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并由該法院最終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二條,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最高法關于減刑假釋的規定是什么?
1、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最高法關于減刑假釋的規定是明確了最終的減刑和假釋的適用情形。比如說,法律當中規定減刑,假釋必須是確有悔改表現,這里的確有悔改表現,主要指的就是存在認罪悔罪和積極的接受教育改造情形。
3、法律分析: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的法律規定有: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減刑、假釋的適用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
4、對累犯、故意殺人、 *** 等特定犯罪的罪犯,不得假釋。對因這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釋。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可以適當從寬,老年、身體殘疾、患嚴重疾病罪犯的減刑、假釋應注重悔罪表現,減刑幅度及起始、間隔時間可以適當放寬。
5、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 *** 、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假釋和減刑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1)適用的對象范圍不同。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釋只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適用的次數不同。減刑不受次數的限制,對一個犯罪分子可以適用一次或者幾次,假釋只能宣告一次;(3)使用的方法不同。
法律分析:(1)對象不同。假釋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執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實施的犯罪分子。(2)次數不同。假釋只能適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
法律分析:假釋與減刑的區別:適用對象,假釋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適用次數,假釋只能一次;而減刑不受次數的限制;釋放的時間,對被假釋人附條件釋放;對被減刑人則要視其減刑后是否有余刑。
法律分析:減刑和假釋的不同點在于假釋的主體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符合法定情形的,就可以假釋。而減刑的主體為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在執行期間,符合法定情形的,就可以減刑。
法律主觀:減刑和假釋的區別為:減刑是減輕刑罰的制度,還是需要在監獄執行。而假釋之后,就可以不用在監獄了。適用主體不同。
刑事訴訟法對減刑不當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刑事訴訟法對減刑不當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2款規定,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的,應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刑事訴訟法 對減刑不當的規定為: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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