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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公款罪量刑標準
挪用公司公款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img]挪用公款罪具體量刑標準
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
1、一般會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4、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應該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財務人員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
挪用公款罪 是指 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因此, 挪用公款犯罪 ,主要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二是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性活動;三是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以外的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進行營利性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性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企業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企業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是當事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資金數額達到較大的,用于個人使用或者作為貸款借給他人的,超過三個月過完歸還的,就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公司資金數額達到巨大的,是可以處3-10年有期徒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準
【法律分析】:
公司、企業職工,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應當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七十六、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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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挪用資金罪量刑標準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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