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以下的問題,關于2014年占地補償標準,濮陽69號文對樹木補償標準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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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人退休政策規定
國家人社部實行的中人退休政策是:從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1日辦理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統稱為中人。這期間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都是先按2014年9月的檔案工資計發臨時性養老金?根據退休時間分別以每年增加10%的過渡率重新核算養一老金。
例如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辦理退休者按10%的過渡率重新核算養老金;2016年退休者按20的過渡率重新核算養老金,以比累推。并從辦理退休手續當月補發差額部分。
2019年陜西人身傷害賠償標準
2019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及相關法律依據】
1、醫療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醫療費:門診費+住院費+檢查費及其他醫療費用(憑正規醫療票據)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住院伙食補助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依據陜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住院伙食補助:(80~100)元/天×住院天數】。
3、營養費
營養費:30元/天×住院天數(根據受傷情況、醫囑意見、客觀病情需要及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意見等確定出院后的營養期限)。
4、誤工費(時間、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誤工費: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或者可按照(2016年度陜西省職工年平均工資÷365日)×誤工天數;或者按照相關行業收入標準計算】。
5、護理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具體的護理期限結合受害人身體客觀情況、醫囑意見及司法鑒定意見確定。
護理費:陪護人員誤工費×陪護時間或(100元~150元)×護理期限。
6、交通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7、住宿費
住宿費:一般公職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可按150元/天計算)。
8、殘疾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33319元×20年×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11213元×20年×傷殘賠償指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33319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11213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33319元×5年×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11213元×5年×傷殘賠償指數
【具體傷殘賠償數額如下】:
1、城鎮居民
一級傷殘為33319元×20年=666380元;
二級傷殘為33319元×20年×90%=599742元;
三級傷殘為33319元×20年×80%=533104元;
四級傷殘為33319元×20年×70%=466466元;
五級傷殘為33319元×20年×60%=399828元;
六級傷殘為33319元×20年×50%=333190元;
七級傷殘為33319元×20年×40%=266552元;
八級傷殘為33319元×20年×30%=199914元;
九級傷殘為33319元×20年×20%=133276元;
十級傷殘為33319元×20年×10%=66638元。
2、農村居民
一級傷殘為11213元×20年=224260元;
二級傷殘為11213元×20年×90%=201834元;
三級傷殘為11213元×20年×80%=179408元;
四級傷殘為11213元×20年×70%=156982元;
五級傷殘為11213元×20年×60%=134556元;
六級傷殘為11213元×20年×50%=112130元;
七級傷殘為11213元×20年×40%=89704元;
八級傷殘為11213元×20年×30%=67278元;
九級傷殘為11213元×20年×20%=44852元;
十級傷殘為11213元×20年×10%=22426元。
9、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期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其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0、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一定數額的生活費用,以維持其正常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被撫養人在18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21966元/年×(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0071元/年×(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2)被撫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21966元/年×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0071元/年×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3)被撫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21966元/年×[20年-(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0071元/年×[20年-(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4)被撫養人在75周歲以上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21966元/年×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0071元/年×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11、喪葬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陜西省統計局:2017年陜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7433元,喪葬費金額:67433元/年÷12個月×6個月=33716.5元(喪葬費用:城鄉標準一致),2018年度數據暫未公布,待公布后再及時予以調整確定。】
12、死亡賠償金:(統一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條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賠償金按其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暫時無法確認的,賠償費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待死亡人員身份確定后轉交賠償權利人。
(注:交通事故中城鎮農村同命同價,其他人身傷害區分)
(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
死亡賠償金:33319元×20年=666380元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死亡賠償金:33319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死亡賠償金:33319元×5年=166595元
13、精神損害撫慰金
定具體的計算標準及數額,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定以及構成的傷殘級別、個案具體情況等因素綜合予以確定。
退林還耕2023年補償標準
1、蘋果樹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9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2、梨樹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44-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3、桃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144-36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80元。
4、葡萄樹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10-9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90-180元;
2014北京遺屬補償標準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國家規定對其家屬進行一次性撫恤外,如果死者所遺家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應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臨時或定期的補助。
二、補助對象應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須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須依靠死者供養的親屬,無生活來源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不服從分配工作的待業子女,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一般地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個別生活困難較大的可略高一些,可按以下精神進行掌握:
1.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區縣城為城市戶口)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一般的每人每月二十元,最高不超過二十二元。超過三口人以上的,超過人口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補助標準。孤獨一人的每月二十五元,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八元。家居農村公社,為城市戶口的遺屬,應略低于上述標準。
2.家住農村的遺屬,其困難補助標準根據當地社員的生活水平確定,但應低于城市的遺屬困難補助標準。
3.對于保護和搶救國家財產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總額一般的不應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四、死者配偶有經濟收入的,包括工資、附加工資、副食品價格補貼等,扣除四十三元作為本人生活費用(收入不足四十三元的不扣也不補),其余部分作為供養其它遺屬的費用,不足規定標準的再給予補助。
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五、在死者遺屬中有工資收入的子女,以及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養的父母,在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時,應本著子女均有供養父母義務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不應完全由國家補助。
六、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七、非正常死亡的,除確有犯罪行為而畏罪自殺的以外,他們的遺屬如果生活有困難,也可以按上述原則酌情給予補助。
八、遺屬家庭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后,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額要適時進行調整。因經濟收入增加或補助對象減少,可根據新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九、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行政單位由行政經費支付,事業單位由事業經費支付。
十、過去遺屬生活困難標準低于上述規定的,可改按上述規定執行,高于上述規定的可隨著經濟情況的變化逐步改按此標準執行。
濮陽69號文對樹木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費:根據《河南省人民 *** 關于調整河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豫政〔2016〕48號),本項目所處戶部寨鎮和文留鎮片區2016年征地地價補償標準58000元/畝。
2、社會保障費:根據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公布各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社會保障費用標準的通知》(豫勞社辦〔2008〕72號),濮陽縣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8800元/畝。
3、房屋補償費:本項目按每戶宅基地置換120㎡應安置面積,超出置換安置房面積根據(濮政文〔2014〕69號),按600元/平方米計算補償。
4、房屋裝飾裝修補償費:對被征收合法房屋裝飾裝修費用按100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償。
5、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根據《濮陽市人民 *** 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地地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濮政文〔2014〕69號),本項目附屬物補償含地埋管線、電力設施、簡易棚、圍墻、公廁、地坪、雨污水檢查井、零星樹木等,補償標準取綜合包干補償價5000元/戶。
6、搬遷補助費:根據《濮陽市人民 *** 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地地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濮政文〔2014〕69號),搬遷補助費補償標準為2000元/戶(4人/戶標準),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
7、臨時安置過渡費:按照300元/人·月標準補償,過渡期24個月。
8、搬遷獎勵費: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拆遷完畢的,可給予合法房屋補償部分30%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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