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國家企業發放津貼標準的通知,以及2021國家對企業補貼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夜班補助標準國家規定
- 2、國家低溫補助標準
- 3、夜班費發放標準
夜班補助標準國家規定
夜班津貼標準一般中晚班(16時至24時)為每人每班4—10元,晚班(零時至8時)每人每班5—12元。一般夜班津貼,法律沒有明文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補貼,也可以不補貼,各地夜班津貼發放標準與規定不一。
【法律依據】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中夜班津貼參考標準的通知》第一條
中晚班(16時至24時)的津貼參考標準調整為每人每班4—10元;晚班(零時至8時)的津貼參考標準調整為每人每班5—12元。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國家低溫補助標準
《關于發布全省高溫和低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政策問答
經省 *** 同意,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省衛健委、省應急管理廳、省總工會、省企業聯合會/省企業家協會、省工商聯聯合印發了《關于發布全省高溫和低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吉人社聯〔2021〕163號),對全省高溫和低溫津貼發放的標準、適用范圍、支付辦法、折算方式等方面進行了明確。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高溫和低溫津貼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答:《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對包括高溫、低溫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津貼進行了明確。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 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2021年1月,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做好嚴寒天氣下勞動者權益維護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指導企業對嚴寒天氣作業勞動者給予適當崗位津貼。加強嚴寒天氣下對勞動者的保護,健全勞動保護工作制度,落實勞動者權益保障措施,切實保障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二、具體標準是多少?
答:(1)高溫津貼標準。高溫津貼標準為200元/月,發放時間為每年的6月、7月、8月,共3個月。
(2)低溫津貼標準。低溫津貼標準為200元/月,發放時間為每年的1月、2月、12月,共3個月。
三、發放的適用范圍是哪些?
答:1.高溫津貼的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安排與之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從事高溫戶外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勞動者所在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且連續作業4小時以上(含4小時)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2.低溫津貼的適用范圍。用人單位安排與之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從事低溫戶外作業,且連續作業4小時以上(含4小時)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低溫津貼。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適用上述高溫和低溫津貼規定,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高溫和低溫津貼標準是怎么支付的?
答:用工單位原則上按月發放勞動者高溫、低溫津貼。從事高溫、低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從事高溫、低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低溫津貼:
(1)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img]夜班費發放標準
國家沒有規定夜班補貼是怎么計算的。如果夜班是指延長工作時間,那么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夜班津貼標準
很多的朋友其實工作的性質不合適雙休制的,就會遇到加夜班的情況的,本來是應該睡覺的時候上班加班確實讓人很頭疼的,但是國家 *** 方面還是對于夜班津貼標準和加班工資有了一定的規定的。
1、《勞動法》只對工作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至于實行什么工作制(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無論實行哪種工作制,都不能背離法律規定的8小時/日,40小時/周,167.4小時/月工作時間,任何超出時間都屬于加班,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相應加班費。從這個意義上講,長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時間同為8小時,工作時間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給勞動者帶來的不便,通常情況下會分別發給中班和夜班數額不等的中、夜班費。
每天8小時工作制是沒有任何異議的,根據工作需要8小時全是夜班也是允許的,但如果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則應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國家規定夜班津貼
1、河北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提高企業崗位津貼、夜班津貼標準的通知
(冀勞社[2008]50號)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冀企業:
根據省 *** 《關于提高企業職工收入的意見》(冀政[2008]60號)要求,現就調整提高我省企業崗位津貼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崗位津貼標準。本次調整提高標準的崗位津貼是結合我省原有的崗位津貼范圍和現實企業生產作業特點而制定的。具體崗位津貼標準及適用范圍見附表。
本通知規定的行業及崗位以外的崗位津貼,企業可根據自己的崗位特點和承受能力,本著關愛職工,收入分配向苦、臟、累、險、害一線崗位傾斜的精神,按照本通知執行。
二、夜班津貼標準。輪班性生產、作業崗位:前夜班(含20點以前上班,20點至24點工作4個小時或接近4個小時)10元/班;后夜班(0點至8點上班,工作4個小時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連續上班超過10小時的,20元/夜。
值班性崗位的夜班津貼:10元/班。
三、崗位津貼、夜班津貼發放范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的在崗職工,按實際出勤工作班數計算。
四、崗位津貼和夜班津貼是補償勞動者在特殊崗位、特殊勞動條件下的額外或特殊勞動消耗而實行的一種工資補充形式。企業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發放的津貼不得低于本通知規定的標準。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落實各種津貼支付規定的監督檢查,對拒不執行的,按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予以糾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勞動監察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五、資金列支渠道:因執行本通知規定而增加的工資支出,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和工資總額包干的企業,今年在基數外單列,以后核入工資總額基數;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相應增加協商總額;其他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六、本通知所列各項津貼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
本通知從2008年8月1日起執行。
法律依據: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2、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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