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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標準
- 2、現行刑法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是怎么規定的?
- 3、最新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標準是怎么樣的?
- 4、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是什么意思啊?
- 5、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是什么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標準
【法律分析】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本罪在舊刑法中屬于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但現行刑法將其歸入了侵犯財產罪,或許主要著眼于毀壞生產資料的手段行為。只要無正當理由,即可以認定為“出于個人目的”。“其他方法”應是與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相類似的毀壞財物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方法。換言之,本罪實際上是以毀壞財物的方法破壞他人的生產經營。對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做這樣的界定,能夠通過合目的性與融貫性的雙重審查,從而實現功能性考慮與體系性思考的有機統一。但是,其一,這一解釋或許混淆了對行為方式的兜底規定與對行為內容的兜底規定,因而不符合同類解釋規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 *** 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現行刑法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是怎么規定的?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新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標準是怎么樣的?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是什么意思啊?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全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國有的、集體的、個體的生產經營活動。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實施破壞生產經營行為時具有泄私憤、報復他人等個人目的,且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是什么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全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國有的、集體的、個體的生產經營活動。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實施破壞生產經營行為時具有泄私憤、報復他人等個人目的,且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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