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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共同犯罪的司法解釋
1.審理搶劫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考慮共同犯罪的情節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搶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情節,做到準確認定主從犯,分清罪責,以責定刑,罰當其罪。一案中有兩名以上主犯的,要從犯罪提意、預謀、準備、行為實施、贓物處理等方面區分出罪責最大者和較大者;有兩名以上從犯的,要在從犯中區分出罪責相對更輕者和較輕者。對從犯的處罰,要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從犯的罪責,確定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對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搶劫等情節的從犯,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2.對于共同搶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除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及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外,一般只對共同搶劫犯罪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嚴重的那名主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罪行最嚴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適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而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不能不加區別地對其他主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在搶劫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應當根據現有證據盡量分清在押犯與在逃犯的罪責,對在押犯應按其罪責處刑。罪責確實難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責可能輕于在逃犯的,對在押犯適用刑罰應當留有余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格外慎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污染環境罪中的共同犯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環境污染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 經營許可證 ,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 共同犯罪 論處。 根據上述規定,構成 污染環境罪 的共犯,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二是有“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三是危險廢物接收人造成“嚴重污染環境”,也即構成污染環境罪。 《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什么是共犯?如何處罰?
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要求參與人員二人以上,二人都構成“犯罪”(這里的犯罪指不法,不要求罪名相同,不考慮責任年齡和能力),二人有共同故意、共同行為。我國《刑法》對此也做了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在我國《刑法》總則中只出現了“共同犯罪”的字眼,并沒有出現“共犯”的字眼,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上,“共犯”分為廣義的共犯和狹義的共犯。其中廣義的共犯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幫助犯,而狹義的共犯僅僅指教唆犯和幫助犯。因此共犯主要指稱實行共同犯罪的人,而共同犯罪主要指稱行為。因此在我國共犯與共同犯罪只是名詞與動詞的區別,共同犯罪是一種行為,而共犯是一個名詞,并無實質性區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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