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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主體是什么
刑事訴訟主體是執行刑事程序的各類角色。主要包括:法官、檢察官、警方、嫌疑人、辯護人、輔助人以及民事當事人。法官負責審判;檢察官負責批準逮捕、提起公訴;警方負責偵查、執行逮捕;而辯護人和輔助人則為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刑事訴訟主體有: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訴訟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辯護人等。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關系主體:國家機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告 訴訟幫助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翻譯人員。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主體是指所有參與刑事訴訟活動并在刑事訴訟中擁有一定權利或者享有一定權利、履行一定職責或承擔一定義務的國家專門機關或訴訟參與人。
刑事訴訟的主體包括哪些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主體權利保障:刑事訴訟關系主體:國家機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告 訴訟幫助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翻譯人員。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主體是指所有參與刑事訴訟活動并在刑事訴訟中擁有一定權利或者享有一定權利、履行一定職責或承擔一定義務的國家專門機關或訴訟參與人。
3、刑事訴訟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單位主體只要包括實施危害社會行為并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自然人主體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律規定刑事訴訟主體權利保障,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刑事訴訟主體權利保障,應當負刑事責任。
4、刑事訴訟主體有: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訴訟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辯護人等。
5、刑事訴訟中申訴的主體有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等。
6、中國刑事訴訟的主體是指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訴訟主體對刑事訴訟程序的發生、發展和終結起著直接作用。其他訴訟參與人與案件結局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刑事訴訟主體權利保障,不是刑事訴訟主體。關于刑事訴訟主體,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界認識不一。
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如何有效保障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刑事訴訟主體權利保障,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刑事訴訟主體權利保障,代理申訴、控告。委托辯護人的權利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刑事訴訟主體權利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一)加強辯護權保障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對抗追訴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訴效果所享有的一種積極防御權,因此也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重要的權力之一。新刑事訴訟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方面具有重大的進步,要求檢察官在多方面加強辯護權保障。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刑事訴訟主體權利保障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刑事訴訟主體權利保障他訴訟權利。
為什么刑事訴訟中要強調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賦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而進行申辯活動的權利。這種辯護權的設立和行使,其任務和目的是為了反駁控訴,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論證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相關法律規定,辯護主要有以下三類:自行辯護。
在刑事訴訟中保障被告人權利是非常有必要的,具體理由闡述如下:刑事訴訟是公民權利面臨嚴重威脅的一個領域。刑事訴訟的本質是如何有效地將國家追訴犯罪的活動納入訴訟軌道的問題。
刑事辯護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自審查起訴階段開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的,法院應當指定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則指的是有利辯護原則,有利辯護原則就是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行使辯護權,也可以委托1到2個人作為辯護人,常見的都是委托律師行使辯護權的。
在刑事訴訟階段沒有原告人的說法,只有公訴人和被害人,被告訴的人就是被告人。而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是原告和被告。在訴訟中,名稱也是需要區分清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名稱是根據所處的刑事訴訟階段區分的,區分也是為了更好地體現法律法律對于人權的保障,體現刑事階段的獨特性。
另一類是刑事訴訟所獨有的基本原則,如: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即刑事訴訟的特有原則。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一般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如何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1、一)加強辯護權保障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對抗追訴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訴效果所享有的一種積極防御權,因此也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重要的權力之一。新刑事訴訟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方面具有重大的進步,要求檢察官在多方面加強辯護權保障。
2、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委托辯護人的權利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4、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也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并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告知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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