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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尋釁滋事罪怎么處罰
- 2、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 3、尋釁滋事累犯應該如何量刑
尋釁滋事罪怎么處罰
尋釁滋事罪怎么處罰,需要從《刑法》對該罪的規定、相關司法解釋、具體地方(省市自治區)具體規定以及量刑規則等幾方面進行考察:
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
法釋〔2013〕18號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尋釁滋事的表現種類較多。該司法解釋第一條對尋釁滋事的一些具體表現作了規定或界定。
尋釁滋事情節較輕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行政處理。構成犯罪,須達到情節惡劣、情節嚴重、嚴重混亂的程度。 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對情節惡劣、情節嚴重、嚴重混亂的情形作了具體規定。
該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處理,即“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第七條,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其他罪的特征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最高兩院對尋釁滋事罪的量刑規定:
法發〔2021〕21號最高兩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四條“常見犯罪的量刑”,第(十八)項為尋釁滋事罪的量刑:
(十八)尋釁滋事罪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做尋釁滋事罪,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根據尋釁滋事的次數、危害后果、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綜合考慮尋釁滋事的具體行為、危害后果、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三、各省份(省市自治區)對量刑還有更具體規定。
浙江省(浙高法審[2022]1號《<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對尋釁滋事罪的量刑規定為:
(十八)尋釁滋事罪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二年半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造成一人輕微傷的,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造成一人輕傷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3)每增加尋釁滋事犯罪一次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4)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根據尋釁滋事的次數、危害后果、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綜合考慮尋釁滋事的具體行為、危害后果、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四、最高兩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各省份的“實施細則”等,還就量刑原則、方法、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對輕重犯罪的增減幅度、基準刑、宣告刑的計算等做了具體規定。
[img]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你好,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十三)尋釁滋事罪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尋釁滋事累犯應該如何量刑
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累犯有三種法律后果:(1)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2)根據《刑法》第74條的規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3)根據《刑法》第81條的規定,對于累犯不得假釋。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九條尋釁滋事,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的,基準刑為管制刑;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基準刑為拘役刑。第一百四十條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以自殘、自殺等威脅、要挾方法在公共場所、機關等企事業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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