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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證件清單要根據刑事訴訟法哪條規定
1、法律分析:保存證件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采取保存措施要向當事人出具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字的的證據登記保存清單。被登記保存的證據要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實施證據登記保存措施時,要注意程序合法,登記保存必須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保存證件的措施需要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字,并向當事人出具證據登記保存清單。 被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對案件事實具有證明作用。在實施證據登記保存措施時,必須注意程序的合法性。 登記保存措施必須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進行。
3、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公安刑拘后如何拿回身份證
法律分析:身份證是證明公民本人身份的主要證件之一。如果本人涉嫌刑事犯罪被羈押的,身份證一般由公安機關保管,不允許他人使用的。釋放或者離所時交還本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公民領取居民身份證后,因犯罪被刑拘或被逮捕的,其居民身份證由執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機關收繳歸入本人案卷。
犯罪嫌疑人在釋放或者解除勞動教養后,可以申請領回身份證。
坐牢和身份證沒有關系。坐牢期間對身份證不會注銷等采取某種措施的,在有效期內可以正常使用。如果需要換發時,出監獄后再去申請就可以了,沒有什么影響。
刑拘人員身份證到期,不必更換,因為關在看守所里面,根本不會用到身份證。身份證到期換領必須本人到場的,所以還是等釋放之后,再考慮這個重大的問題吧。
刑事訴訟法扣押證物的規定是怎樣的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扣押證物刑事訴訟法保管證件的規定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刑事訴訟法保管證件,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等。
2、依據刑事訴訟法保管證件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定例,針對已經查封與扣押的財貨及文件,應當協同現場見證人以及財產、文件的持有者共同清點其數量、狀況等,并現場制作清單明細表。
3、刑事證據的偵查扣押是指偵查人員在勘查、搜查的過程中,對于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提取、留置、封存的一項偵查措施。扣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的目的是為了提取和保全證據,以求準確認定案情。
4、至于能不能拿回來,得看物證本身的情況、對案件的作用等,一般至少要等結案以后才能退還,甚至要被沒收而不能取回。只有一些特殊的不易保存的物證,可以通過拍照等形式予以固定,從而才可以退還以外,一般要扣押。
5、如果是刑事訴訟中扣押的,最后也沒有認定為贓物或者犯罪工具,判決里也沒有說明要沒收財產的,那就屬于公民合法財產,能夠要回來刑事訴訟法保管證件;如果認定為贓物或者犯罪工具,就要收繳,或者封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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