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國家征地地面果樹補償標準相信很多的網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泰安市征地地上果樹苗木補償標準也是一樣,不過沒有關系,接下來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國家征地地面果樹補償標準和泰安市征地地上果樹苗木補償標準的一些知識點,大家可以關注收藏,免得下次來找不到哦,下面我們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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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征地果樹補償標準
、蘋果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2、梨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3、桃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144-360元;
泰安市征地地上果樹苗木補償標準
泰安征地果樹補償最新標準
果樹的補償標準根據果樹類別、樹齡等逐年遞增.如:
櫻桃樹樹齡8-20年,每株補償1500-2000元。
各個地方的標準不一樣的,建議最好還是咨詢當地的國土局。
征占農村樹林木補償標準
1、農村白沙樹,槐樹,柳樹等樹木為1-4年的為每一畝5000元,5—12年的每一畝18000元。
13-20年的為30000元一畝。
2、農村房屋前后成熟樹林木為150元一棵。
農村果樹賠償標準
1、蘋果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00元。
2、梨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200元。
3、桃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280元。
4、葡萄樹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90元。
5、棗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80元。
6杏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補償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60元。
8、雜果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40元。
寧波市征地果樹賠償標準
第一條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用于被征用土地的勞動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條征用市區郊區耕地,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年產值的8-10倍計算。征用其他地方耕地,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年產值的6-8倍計算。征用非耕地,土地補償費一般不超過耕地補償費的二分之一。
第三條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第四條征用市區郊區耕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按該耕地年產值的5-6倍計算。征用其他地方耕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按該耕地年產值的4-6倍計算。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年產值的15倍。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一般不超過耕地安置補助費的二分之一。
第五條依照前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 *** 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用土地年產值的30倍。
第六條年產值應當根據統計年報表所列的各類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合理確定。特殊產業、受非正常因素影響的年產值,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專業部門調查核定。
第七條被征耕地青苗補償費標準為當季作物的產值,無苗的不予補償。征用后尚未使用,乘間隙種植作物的,施工時其青苗不予補償。被征土地上的樹木、構筑物、確需遷移的農田水利設施等附著物,予以折價補償或遷建。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搶種的樹木、作物或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八條征用土地, *** 一般不安排招工,采取多渠道解決勞動力出路問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謀出路的,安置補助費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給個人,并用于支付其保險費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請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積極鼓勵農民自謀出路。凡辦理農轉非的土地征用勞動力,不論由誰安置或自謀職業,都要參加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就地農轉非并需領取就業證的,應進行就業前培訓,并按有關規定繳納相應培訓費。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 *** 及 *** 各部門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解決勞動力出路問題。
第十條征用耕地農轉非的人員,市區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被征耕地面積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上年度年報的人均耕地之比計算審報,經市有關部門核定后下達農轉非指標,給予就地農轉非,領取就業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下達的農轉非指標,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提出征地農轉非名單,在村內張榜公布,如無異議,七日后送鎮(鄉) *** 和當地公安派出所、糧管所審查同意后報上一級公安和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批準,農轉非人員憑《寧波市征用土地安置“農轉非”審批》批件辦理戶糧轉遷手續。
第十一條征地農轉非人員應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常住戶口人員中確定。農轉非指標不得買賣、轉讓。征地農轉非人員必須在兩年內由鎮(鄉)、村辦理農轉非手續,逾期不辦的,作自動放棄,不再列入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基數。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其他規定,以本規定為準;在本規定發布前的土地征用補償和勞動力安置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寧波市地區的土地所附帶的價值都是不一樣而基本上沒有辦法確定固定的標準數額,所以 *** 給地區部門一個參照的標準就是要求他們根據土地的實際價值和附帶的財產損失來進行合理的計算,最后得出的結果必須經過居民的認可才是科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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