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關于精神病人量刑,以及精神病判刑標準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精神病犯罪怎么判刑
- 2、精神病人犯罪該不該量刑
- 3、精神病人負刑事責任嗎?
- 4、精神病人犯罪要判刑嗎
- 5、精神病如何服刑
精神病犯罪怎么判刑
精神病犯罪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進行判刑: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人民法院不會對精神病人進行判刑,只會責令家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2、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人民法院會根據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進行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原發性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 *** 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自陷醉酒】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img]精神病人犯罪該不該量刑
視情況而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需要判處刑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 *** 、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負刑事責任嗎?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的行為造成危害結果是否要負刑事責任以及負何等程度的刑事責任,關鍵要看法律標準即辨認或控制能力的有無和喪失程度。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輕度精神病。從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部分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認或控制能力減弱等幾種情況,每種情況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同。第二,要結合其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有些精神病人屬于間歇性的,時好時壞,關鍵要看其實施某種行為時是否處于發病狀態。要是殘疾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話,此時只要符合條件規定的,那么也是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至于司法實務中應該怎么確定殘疾人刑事責任能力,其實與確定一般人刑事責任能力的方法是一樣的。但此時,在量刑的時候可能會適當的從輕或減輕處罰。
精神病人犯罪要判刑嗎
精神病人犯罪要不要判刑,應當區分情況。精神病患者實施的犯罪,因為沒有責任能力所以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當然也有特殊情況。對不同的精神病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有所不同根據《刑法》規定,對于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若實施了《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因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為,缺乏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精神病人由于不具有辨別是非、判斷善惡以及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他對自己的行為,就談不上故意或過失,沒有主觀上的罪過。同時,對犯罪人判處刑罰,也是為了對其進行教育改造,而這對于精神病人來說,也沒有實際意義。但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 *** 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精神病如何服刑
精神病人涉嫌刑事責任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可以進行強制醫療的,不需要讓監獄進行收監服刑。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第二百八十五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第二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第二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第二百八十八條 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第二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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