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九色国产|俺也去五月|亚洲欧美一区二区成人精品久久久|日本综合久久|在线中文字幕av电影|最新人妻中文字幕|国产精品久久ai换脸明星|国产三级视频|韩国电影向日葵|女人被狂躁到高潮喷水还能撑多久,玩弄我的三位美艳馊txt评价,少妇娇喘,亚洲欧美日韩一区二区在线观看,99自拍视频,拍摄AV现场失控高潮数次,亚洲中文字幕无码一区在线

目錄

海上作業人員買什么保險適合(海上作業賠償標準)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3月16日 04:58:35510

海上作業人員買什么保險適合(海上作業賠償標準)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海上作業賠償標準,以及海上作業人員買什么保險適合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在海上作業落水失蹤了是怎么賠償的

這個問題看起來很復雜,其實想處理是很簡單的。

1、首先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和到勞動局申請勞動關系確認(前提是該船必須具有主體資格)如果確定不到勞動關系,確定雇傭關系也行。

2、派出所立案以后肯定會介入調查,有了調查結果肯定按照失蹤人口處理。

3、到事故管轄地海事管理部門申請事故認定。

4、得到派出所的調查結論、海事部門的事故認定、勞動局的關系確認認定以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賠償就行了。

5、有了海事部門的事故認定以后,也許不用到勞動局做勞動關系確認。

6、不過海事事故認定和派出所報案調查是必須的。

高空作業的保險如何繳納

按團體意外險購買:高空作業屬于6.7類職業,10個以上的可以買團險。高空作業者可以辦意外險,但是費率會比辦公室人員高些,畢竟高空作業職業風險較高。每家公司費率會有些區別,可以聯系當地的保險公司詳細咨詢。團體意外險可以退人或換人(具體操作會有些區別)。

高空作業意外險理賠:高空作業人身意外保險賠償標準,要么是特定意外險,要么是普通意外險通常超過3米高空理賠是要打折的。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注意保險細節。在投保的過程中,消費者最應該注意的便是保險的細節內容。因為意外險對于投保者的職業要求非常嚴格,在職業方面符合險種的基本要求之后,高空作業人員需要再關注險種免賠責任以及其他方面的內容。當對險種每一個細節都了解清楚后,這樣才能稱得上是對一個險種有了初步的認識。

要足額投保。由于高空作業工作危險系數非常高,所以在投保過程中保費也成為各位投保者重視的內容。一般情況下足額投保是不錯的選擇,自然很多投保者會考慮到不出險保費浪費的問題,那么可以根據個人實際經濟情況來投保。這樣一旦真的發生意外,便能夠獲取保險公司足額的理賠,對于投保者起到一定的心理補償效果。

醫療保障要重視。高空作業雖然危險性極高,而且發生意外造成身故現象比較普遍,不過很多情況還是會造成投保者傷殘的。所以投保高空作業方面的意外險時,消費者不要忽略醫療方面的保障,最好提供醫療津貼以及其他方面保障,這樣治療過程中便能夠降低家庭所承受的經濟負擔。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高空作業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

[img]

內河可不可以直接適用海事賠償責任

內容提要

由于有人錯誤地人為只有海船才適用于《海商法》,內河船舶只適用于《水規》,因此,認為內河船就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本文旨在提出這個問題,并在對《海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的基礎上,認為《海商法》有關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同樣也存在適用于內河船的情況。

關鍵詞:內河船,海域,海商法中的船舶,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一、問題的提出

在《內河船就不適用于〈海商法〉第四章嗎?──內河船舶法律適用問題之一》和《內河船就不是〈海商法〉第三條規定的船舶嗎?──內河船舶法律適用問題之二》文中提出了這樣一個案例:2004年1月,集裝箱船J輪受干線承運人的委托,從武漢承運55個集裝箱到達上海,然后再轉船運往國外。但是,當該輪駛抵長江口外高橋碼頭外水域時,與沿海油輪D輪發生碰撞,造成J輪沉沒,其所承運的55個集裝箱落水。J輪持有《內河船舶所有權證書》和《內河船舶適航證書》,航行區域被規定為“A級”,其含義即為允許該輪航行于長江,直至長江口水域。

在J輪申請設立責任限制基金時,一審《民事裁定書》認為: J輪“具有的是內河船舶噸位證書和內河船舶適航證書,…性質屬于內河船舶,亦不符合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動式裝置的特征,因此不能適用《海商法》和《規定》關于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規定。”上訴后,二審《民事裁定書》認為:J輪“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內河船舶噸位證書、內河船舶適航證書,證明J輪系內河船舶,不屬《海商法》第三條所稱的船舶”,因此,不能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由此可見,上述一、二審判決均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意義上“海船”等同于船舶登記意義上的“海船”,同時認為內河船就不能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這種做法是對《海商法》規定的錯誤理解,盡管并不是所有的海事法院均持這一錯誤觀點,但其不良影響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必須予以糾正。

那么,為什么說否定本案中J輪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權力是錯誤的呢?首先,《內河船就不適用于〈海商法〉第四章嗎?──內河船舶法律適用問題之一》一文已經論證了,本案中J輪從武漢到上海的運輸,是江海直達運輸而非內河運輸;而又由于J輪是受提單承運人的委托實際從事這一段的水路運輸的,因此,J輪船東是《海商法》意義上的實際承運人,應當適用《海商法》,而不是《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簡稱“《水規》”);其次,J輪是《海商法》第三條規定的船舶;最后,J輪船舶所有人應適用《海商法》有關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古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現分述如下:

二、“船舶”在不同法律關系中有不同含義

《內河船就不是〈海商法〉第三條規定的船舶嗎?──內河船舶法律適用問題之二》一文論證了《海商法》第三條規定的船舶僅僅排除了只能在內河水域航行的內河船舶,而沒有將所有的內河船舶均排除在外;同時,本案中J輪是《海商法》第三條規定的船舶。但是,《海商法》中還有沒有其他的“船舶”的概念呢?事實上,《海商法》第三條中的船舶定義僅僅是《海商法》中對船舶所給出的一個一般性定義,《海商法》中對船舶這一概念還給出了其他多個有別于這一一般定義的特殊定義:

(1)《海商法》第四條第二款中規定:“非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外國籍船舶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

這一定義中“外國籍船舶”一詞并不能理解為是外國籍的海船,否則,便會出現外國籍的內河船舶可以不經批準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作業這一錯誤的結論。應當說《海商法》在對外國籍船舶從事中國國內運輸這一問題作限制性禁止規定時,無意要區別海船和內河船舶。

與此相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1987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第七條規定:“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準許,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運輸。”由此可見,該禁止性不僅適用于沿海,同樣也適用于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

(2)《海商法》第十四條規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建造中的船舶辦理抵押權登記,還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這一定義中“建造中的船舶”一詞也是一個有別于第三條一般定義的特殊定義。不能將其理解為是建造中的海船,即在設定抵押權時任何抵押權登記機關一定要確定將來該船一定要能成為第三條錠以下的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特別是要明確所建造的船舶將來不能賣給軍隊和 *** ,從而因其成為“用于軍事的、 *** 公務的船舶”而不符合第三條的定義,否則,便不予登記。《海商法》該條規定僅僅是為了使建造中的船舶設定抵押具有合法性;如果沒有這一條款,尚未建造完畢、不具備船舶應有的技術狀態,在建船舶便難以抵押。因此對建造中的船舶作此規定時,無意要區別海船和內河船舶。

(3)《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對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所作的規定為:“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這一規定中“船上”一詞,并不必然指在第三條定義的船舶以外的船上工作的在編人員對該船就不享有船舶優先權,而是指在任何船上工作的船員和其他在編人員(包括客船上的導游人員、樂師、藝員等)均因勞動報酬對該船享有船舶優先權。

(4)《海商法》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與本法第三條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軍事的或者 *** 公務的船艇。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船舶碰撞法律關系中的“船舶”一詞的含義不同于第三條定義的船舶,只要碰撞法律關系各方中一方是第三條定義的船舶,那么,其他各方船舶可以是任何船舶,包括內河船和20總噸以下的小船,只要符合“非用于軍事或者 *** 公務”這一條件即可。

(5)《海商法》第九章海難救助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條所稱的船舶和與其發生救助關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軍事的或者 *** 公務的船艇。”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海難救助法律關系中的“船舶”一詞的含義不同于第三條定義的船舶,只要救助法律關系各方中一方是第三條定義的船舶,那么,其他各方船舶可以是任何船舶,包括內河船和20總噸以下的小船,只要符合“非用于軍事或者 *** 公務”這一條件即可。

(6)《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總噸位不滿300噸的船舶,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運輸的船舶,以及從事沿海作業的船舶,其賠償限額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限額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海商法》授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針對四類船舶制定有別于《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和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任限額,這四類船舶是:

1).總噸位不滿300噸的船舶,

2).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運輸的船舶,

3).從事沿海作業的船舶,

4).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海上旅客運輸的船舶。

在這四類船舶中,《海商法》用與上述相類似的特有的表述方法,即在船舶一詞之前加定語的方式,對在這種法律關系中的船舶進行了有別于第三條的重新定義。

由于這四種定義中的船舶不是《海商法》第三條定義中的船舶,因此,在《海商法》的這一授權中,船舶可以是不符合第三條定義的船舶,但要符合這一特殊定義。也就是說,“總噸位不滿300噸的船舶”可以是總噸位小于20總噸的船舶;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運輸的船舶,也可以是總噸位小于20總噸的船舶,只要其所從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貨物運輸(即非港口作業、亦非海上作業、又非旅客運輸);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海上旅客運輸的船舶,則不能是內河船舶,因為要求的是從事“海上” 旅客運輸;從事沿海作業的船舶也不能是內河船舶,但同以上三種船舶一樣,都可以是總噸位小于20總噸的船舶,即不符合第三條定義的船舶。

正因為如此,《關于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下稱《300噸的規定》)中第二條才又規定:“本規定適用于超過20總噸、不滿300總噸的船舶及300總噸以上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貨物運輸或者沿海作業的船舶。”否則,如果認為《海商法》和《300噸的規定》所提到的“船舶”都是《海商法》第三條定義的“船舶”,即超過20總噸的船舶,那么,上述《300噸的規定》中第二條就沒有必要再重復了。

由此可見,《海商法》中至少有上述九個有關適用“船舶”的定義,而非僅僅是第三條一個定義。那種認為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提到“船舶”一詞就是《海商法》第三條定義中的“船舶”的觀點是不妥當的,難免有僵硬理解法律之嫌;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下討論船舶的概念時,因使用不同的“船舶”的定義。只有這樣,才能把握海商法相應法規的確切的適用范圍,理解法律規定的真正含義,并使之能更好地服務于社會實踐。

三、《海商法》中的“船舶”不等于第三條中的“船舶”

在前述討論中我們得出了《海商法》中的“船舶”不等于第三條中的“船舶”這一結論。下面我們著重具體分析一些《海商法》中的規定,從中可以看出這一結論的正確性:

(1)《海商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調整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制定本法。”

這一規定中“船舶關系”中的“船舶”顯然不只是指第三條意義下的“船舶”,同時至少還應包含上述第一百六十五條和第一百七十二條所規定的“船舶”關系。因此,總則中的“船舶關系”同樣也包含內河船舶所發生的船舶關系。

(2)《海商法》第七條規定:“船舶所有權,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對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在其后的規定中多處涉及到了船舶所有權和船舶所有人的概念,同樣,在包含這些概念的規定中,其所涉及的船舶絕不僅僅是第三條定義的“船舶”,同時至少還應包含上述第一百六十五條和第一百七十二條所規定的“船舶”。因此,內河船舶同樣也是用第二章第一節的規定。

(3)《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可以是享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

這里的“船舶”一詞盡管沒有其他定語或明文的特殊定義,但法律在此無意要說只有第三條定義的“船舶”在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才產生船舶優先權,非第三條定義的“船舶”在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就不產生船舶優先權。否則,就會在第三條定義的“船舶”A與非第三條定義的“船舶”B發生碰撞并造成人身傷亡時,請求權人如果向A主張權利,便會享有船舶優先權;反之,如果向B主張權利,便不享有船舶優先權,而只能是不同債權,這是不合理的,同時也不是《海商法》的本意。因此,內河船舶在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同樣享有船舶優先權。

最高人民法院《海事審判實務問題解答》第92條“20總噸以下船舶發生海損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如何適用法律?受害方能否依照海商法的規定主張船舶優先權?”規定:“…20總噸以下的船舶與海船發生碰撞造成人身傷亡的,受害人可以依據海商法的規定主張船舶優先權。”由此可見,第一,“20總噸以下的船舶”盡管不是《海商法》第三條定義的“船舶”,但依然可以適用《海商法》本條的規定;第二,盡管有些船舶不是《海商法》第三條定義的“船舶”(如20總噸以下的船舶),但在與海船發生碰撞時,對其《海商法》適用的問題應作特殊處理。

我國最新漁業行政處罰規定有哪些

為了保障我國的農林牧副漁各行各業都能保持一種健康的、可持續的發展模式,我國的農業部門針對漁業的特點頒布了一系列規定和通知。其中, 行政處罰 就是其中一種行政 法規 ,可以懲罰違反行政法規的規定的主體。那么,我國最新漁業行政處罰規定有哪些? 漁業行政處罰規定 農業部 漁業行政處罰規定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農業部發布)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漁業法律法規,規范漁業行政處罰,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漁業法》、《漁業法實施細則》和《 行政處罰法 》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漁業違法的行政處罰有以下種類: (一)罰款; (二)沒收漁獲物、 違法所得 、漁具; (三)暫扣、吊銷捕撈許可證等漁業證照;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 第三條 漁業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從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減輕漁業違法行為后果的; (二)配合漁業執法部門查處漁業違法行為有 立功 表現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漁業行政處罰的。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一年內漁業違法三次以上的; (二)對漁業資源破壞程度較重的; (三)漁業違法影響較大的; (四)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兩項以上規定的; (五)逃避、抗拒檢查的。 第五條 本規定中需要處以罰款的計罰單位如下: (一)拖網、流刺網、釣鉤等用船作業的,以單艘船計罰; (二)圍網作業,以一個作業單位計罰; (三)定置作業,用船作業的以單艘船計罰,不用船作業的以一個作業單位計罰; (四)炸魚、毒魚、非法電力捕魚和使用魚鷹捕魚的,用船作業的以單艘船計罰,不用船作業的以人計罰; (五)從事趕海、潛水等不用船作業的,以人計罰。 第六條 依照《漁業法》第二十八條和《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罰款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毒魚、炸魚的,在內陸水域,從輕處罰的處以200~3000元罰款,從重處罰的處以3000~5000元罰款;在海洋,從輕處罰的處以500~10000元罰款,從重處罰的處以10000~50000元罰款。 (二)敲作業的,從輕處罰的處以1000~10000元罰款,從重處罰的處以10000~50000元罰款。 (三)未經批準使用電力捕魚的,在內陸水域處200~1000元罰款;在海洋處500~3000元罰款。 (四)擅自捕撈國家規定禁止捕撈的珍貴、瀕危水生動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執行。 (五)使用小于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的,不用船作業的處以50~500元罰款;用船作業的處以500~1000元罰款。 (六)非法使用魚鷹捕魚的,處以50~200元罰款。 (七)違反禁漁期(休漁期、保護期),禁漁區(休漁區、保護區)的規定進行捕撈的: 1.在內陸水域,從輕處罰的處以50~3000元罰款,從重處罰的處以3000~5000元罰款; 2.在海洋,不用船作業的按內陸水域的規定處罰;用船作業的,按漁船主機功率處罰: 主機功率(千瓦) 從輕處罰(元) 從重處罰(元) 不足14.7(20馬力)及非機動船 5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馬力) 800~10000 10000~20000 147.1(200馬力)以上 1000~20000 20000~50000 第七條 依照《漁業法》第二十九條和《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對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除責令當事人賠償損失外,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依照《漁業法》第三十條和《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未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罰款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內陸水域非機動漁船處以50~150元罰款。 (二)內陸水域機動漁船和海洋非機動漁船處以100~500元罰款。 (三)海洋機動漁船,按主機功率處罰: 主機功率(千瓦) 從輕處罰(元) 從重處罰(元) 不足14.7(20馬力) 2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馬力) 500~10000 10000~15000 147.1以上 1000~15000 15000~20000 許可證未經年審、未攜帶許可證、未按規定懸掛標志進行捕撈的,按本條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條 依照《漁業法》第三十一條和《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有捕撈許可證的漁船違反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罰款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內陸水域非機動漁船處以25~50元罰款。 (二)內陸水域機動漁船和海洋非機動漁船處以50~100元罰款。 (三)近海機動漁船處50~3000元罰款。 (四)外海漁船擅自進入近海捕撈的,從輕處罰的處3000~10000元罰款,從重處罰的處以10000~20000元罰款。 第十條 依照《漁業法》第三十二條和《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對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以及涂改捕撈許可證的, 沒收違法所得 ,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并處罰款。罰款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捕撈許可證的,對違法雙方各處100~1000元罰款; (二)涂改捕撈許可證的,處100~1000元罰款; 第十一條 違 *** 污染防治法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對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二)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 第十二條 捕撈國家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中未達到采捕標準的幼體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超比例部分幼體,并可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的,可以沒收漁獲物。 第十三條 違反《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擅自捕撈、收購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的,沒收其苗種或懷卵親體及違法所得,并可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漁業企業的漁船,違反《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從事近海捕撈的,依照《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可處以3000~50000元罰款。 第十五條 外國人、外國漁船違反《漁業法》第八條規定,擅自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 管轄 水域從事漁業生產或漁業資源調查活動的,依照《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令其離開或將其驅逐,并可處以罰款和沒收漁獲物、漁具。 第十六條 我國漁船違反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漁業條約和違反公認的國際關系準則的,可處以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在魚、蝦、貝、蟹幼苗的重點產區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開幼苗密集區、密集期或設置網柵等保護措施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依照《漁業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需處以罰款的,除按本規定罰款外,依照《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船長或者單位負責人可視情節另處100~500元罰款。 第十九條 凡無船名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而從事漁業活動的船舶,可對船主處以船價兩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予以沒收。凡未履行審批手續非法建造、改裝的漁船,一律予以沒收。 第二十條 按本規定進行的漁業行政處罰,在海上被處罰的當事人在未執行處罰以前,可扣留其捕撈許可證和漁具。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以上就是我國農業部頒布的漁業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這套行政處罰規定直至今日也在繼續施行,因此,我國最新漁業行政處罰規定其實也就是以上所提到的這些問題。其中,有些規定屬于當地行政部門的自由裁量權決定數額的,主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具體情節的嚴重程度有關。

我在海上作業時被錨刨傷.面部縫了七針,算幾級公傷,應該要多少賠償

【工傷處理程序】:

1、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單位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單位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沒參保由單位補償。

海上作業賠償標準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海上作業人員買什么保險適合、海上作業賠償標準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本文轉載自互聯網,如有侵權,聯系刪除。

本文鏈接:http://www.shxinrui.com/ls/ed42f1faf26e.html

您暫未設置收款碼

請在主題配置——文章設置里上傳

掃描二維碼手機訪問

文章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