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信托公司監管評級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辦法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銀行,保險,信托,證券,期貨,基金,私募.怎么排
- 2、信托行業怎么樣?想去信托公司工作,但沒這方面的經驗,請教懂的人給些建議!謝謝啦!
- 3、請問信托、資管、定向融資計劃區別?
- 4、中國信托公司有幾家?
- 5、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 6、信托公司好不好,評價信托公司該用什么標準
銀行,保險,信托,證券,期貨,基金,私募.怎么排
(一)、銀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禁止商業銀行在境內向企業投資,但并不禁止在境外進行投資,故目前商業銀行多通過在香港等境外設立的子公司參與PE投資。
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理財服務,據此銀行可通過理財產品購買信托產品的“銀信合作”模式,間接參與私募投資。
《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加強了對銀信合作投資私募股權的監管,使得銀行理財產品間接參與私募股權投資有了政策障礙。
3、《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正式放開商業銀行的并購貸款,據此,商業銀行可以以并購貸款的方式參與并購基金的收購業務。
(二)、信托
1、《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關于支持信托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
2、《信托公司 *** 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允許將信托資金用于私募股權投資,并對操作細節、要求進行了規定。
(三)、證券
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于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基金子公司方式設立或管理私募股權基金。
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2013修訂)》、《證券公司 *** 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2013修訂)》規定,資產管理計劃只能投資于標準化金融產品,不能直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因此,資產管理計劃往往通過購買信托計劃的方式間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
3、《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允許證券公司及子公司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據此,證券公司可通過將基礎資產證券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方式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中去。
(四)、保險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保險資金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私募基金,但對管理人、投資條件等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三、主要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3、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于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并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4、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十八、理財資金不得投資于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理財資金參與新股申購,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十九、理財資金不得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二十、對于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凈值客戶,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限制。
5、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五、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開展投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文號:銀監發(2010)72號
6、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并購,是指境內并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并或實際控制已設立并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
并購可由并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并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并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于支付并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全部并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并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個借款人、企業集團、行業類別對并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并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十八條 并購的資金來源中并購貸款所占比例不應高于50%。
第十九條 并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具有與其并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熟悉并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并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后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受理的并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并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并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準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并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并購方通過并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絡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二)、信托
7、信托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信托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托;
(二)動產信托;
(三)不動產信托;
(四)有價證券信托;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信托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8、中國銀監會關于支持信托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和國內經濟下行風險,結合《中國銀監會關于當前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09〕3號)精神,現就信托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五)貨幣性資產充足,能夠承擔潛在的賠償責任。(六)具有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所需的專業團隊和相應的約束與激勵機制。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人員應達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七)具有能支持股權投資業務的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及管理信息系統。(八)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財產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準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投資業務,不包括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托。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投資于金融類公司股權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三、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資格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申請書。(二)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股權投資業務的內部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的評估報告。(三)最近兩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四)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況的說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完整、及時等合規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項臨時披露的次數、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等). (五)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高管人員和主要從業人員名單、專業培訓及從業履歷。(六)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及對股權投資業務的支持情況說明。(七)董事會同意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決議或批準文件。(八)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公司最近三年未因違法、違規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聲明及對申報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九)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四、信托公司申請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由屬地銀監局審批;銀監分局負責初審并在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銀監局審批。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直接報銀監會審批。審批機構自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信托公司取得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資格后,可以按照有關法規自行開展業務。
五、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和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托等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20%,但經中國銀監會特別批準的除外。
六、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參照《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制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嚴格實施盡職調查并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審慎開展業務,并按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七、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投資于關聯人,但按規定事前報告并進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被投資企業,不得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三)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不得超過5年。
八、信托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在簽署股權投資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向信托公司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基本情況及可行性分析、投資運用范圍和方案、項目面臨的主要風險及風險管理說明、股權投資項目管理團隊簡介及人員簡歷等內容。
九、信托公司管理 *** 資金信托計劃時,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符合以下條件的信托公司,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可以高于30%但不超過50%,2010年1月1日后,該比例超過30%的,不再新增貸款類 *** 信托計劃,直至該比例降至30%以內:(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
十、信托公司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向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四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但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二)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控股股東資質應不低于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二級房地產開發資質,但發放貸款的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三)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應不低于35%(經濟適用房除外)。信托公司以投資附加回購承諾方式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間接融資適用前款規定。信托公司向只取得“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信托貸款的,應在相應的信托合同中以顯著方式向委托人或受益人進行相關風險提示,并在后續管理報告中進行充分披露。
十一、嚴禁信托公司以商品房預售回購的方式變相發放房地產貸款。
十二、信托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和本通知要求從事業務活動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于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暫?;蛉∠磐泄鞠嚓P業務或業務資格,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或者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銀監會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適用本通知規定。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有關銀監分局、信托公司,認真遵照執行并總結經驗。如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中國銀監會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9、信托公司 *** 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
第二十六條 信托公司可以運用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托資金。
信托公司運用信托資金,應當與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
10、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
現將《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給轄內信托公司。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私人股權投資信托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 *** 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監管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將信托計劃項下資金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準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托業務。
信托公司以信托資金投資于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經中國銀監會及相關監管部門批準;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投資于金融機構和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應遵守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三條 信托公司從事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配備與業務相適應的信托經理及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股權投資信托的人員達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及相關業務經驗;
(四)固有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監管要求;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制定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三)、證券
1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于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
一、證券公司開展直接投資業務,應當設立子公司(以下稱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開展業務。
二、直投子公司限于從事下列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二)為客戶提供股權投資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設立直投基金,籌集并管理客戶資金進行股權投資;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保持流動性的前提下,以現金管理為目的,將閑置資金投資于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以及證券投資基金、 *** 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五)證監會同意的其他業務。
12、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
第六條直投子公司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或設立直投基金,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或投資于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其它投資基金;
(二)為客戶提供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開展的其他業務。
直投子公司不得開展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經營的證券業務。
*** 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 *** 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15、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四)、保險
16、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17、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第三條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或者間接投資企業股權(以下簡稱直接投資股權和間接投資股權)。
直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資人名義投資并持有企業股權的行為;間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以下簡稱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必須遵循穩健、安全原則,堅持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審慎投資運作,有效防范風險。
第九條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并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
(三)建立資產托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四)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
(五)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間接投資股權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配備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項的限制。
前款所稱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并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已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
(三)投資管理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已完成退出項目不少于3個,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于3名,且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于1名;擁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業運營、財務管理、項目融資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豐富的股權投資經驗,管理資產余額不低于30億元,且歷史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項目儲備制度、資產托管和風險隔離機制;
(七)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跟進投資機制,并得到有效執行;
(八)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并報告有關情況;
(九)最近三年未發現投資機構及主要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聘請專業機構提供有關服務,該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三)、(八)、(九)、(十)項規定;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三)熟悉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且具有承辦股權投資有關服務的經驗和能力,商業信譽良好;
(四)與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關聯關系
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機構,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業團隊成熟穩定,擁有不少于6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于3名;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元。
為保險資金提供資產托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并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
(三)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和商業信譽良好;
(四)產業處于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并購價值;
(五)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并有確定的分紅制度;
(六)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適應;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監管規定允許且事先報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不得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準、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不得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機構。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項限制。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僅限于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
[img]信托行業怎么樣?想去信托公司工作,但沒這方面的經驗,請教懂的人給些建議!謝謝啦!
你好,目前信托行業正在不斷的規范化。銀監會前不久發布的《99號文》以及《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信托公司監管評級操作細則》,都說明監管標準趨于統一,信托將失去政策紅利。所以信托發展基本已經渡過了窗口期,這個時候就看樓主你的選擇了,而且也要看樓主選擇從事的行業是什么。如果是信托經理,可以當作是鍛煉能力,但是收入可能不會特別理想。滿意請采納,謝謝了!
請問信托、資管、定向融資計劃區別?
從四方面介紹信托、資管、定向融資計劃三者的區別:
1、管理人角色不同:
定向融資計劃與信托、資管明顯區別是管理人角色。
傳統意義上信托、資管及私募產品的管理人核心職責和義務是按照約定為合格投資者實現投資收益,并嚴格遵守相關法規提出的相應的規范性要求。具有較強的自主性、主動性和管理性。
而定向融資計劃中核心部分是資產交易平臺,不得自主處理資金。其更側重于是一種交易通道,合格投資者直接借錢給發行方,定向融資計劃的安全性取決于發行方的資信情況和增信方的擔保能力。
因為最終的融資主體都是一樣的。除往往和其他類型的產品一樣,要求融資主體辦理抵質押相關風控措施,定向融資計劃還常要求被各大評級機構評為AA+的關聯主體和實際控制人出函保障本息安全,為產品如期兌付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
2、三者的規模大小不同:
全國目前有68家信托公司持有銀監會頒發的信托牌照,資產管理公司(均為基金公司旗下子公司,由證監會授予牌照)目前40余家;
100萬-300萬以下的個人投資者,每個信托計劃只有50個,資管計劃可以有200個。
3、三者的監管方不同:
信托公司由銀監會監管,資產管理公司由證監會監管;
信托募集結束,款項交至托管銀行即可成立;資管計劃募集完畢后,需交由證監會驗資,驗資完畢方可成立。
未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可通過交易所向其他投資者轉讓;信托份額轉讓需雙方同時去信托公司辦理。
4、職能不同:
信托基本職能是財產管理職能。體現在:
① 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規定,受托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托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托人有賠償責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只能按信托目的來進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隨意利用信托財產。
信托派生職能:
① 金融職能即融通資金。信托財產多數表現為貨幣形態。同時為使信托財產保值增值,信托投資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 溝通和協調經濟關系職能。即代理和咨詢。信托業務具有多邊經濟關系,受托人作為委托人與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橫向經濟 聯系的橋梁和紐帶??膳c經營各方建立互動關系,提供可靠的經濟信息,為委托人的財產尋找投資場所,從而加強經濟聯系與溝通。包括:見證、擔保、代理、咨詢、監督職能。
③ 社會投資職能。指受托人運用信托業務手段參與社會投資活動的職能,它通過信托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得到體現。
④ 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職能。指信托業可以為捐助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托人服務,以實現其特定目的功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信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 資產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融資策劃
中國信托公司有幾家?
中國信托公司有幾十家,具體數量的話建議去網上查詢。
選擇專業靠譜的信托公司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股東背景。從信托公司的股東背景來說,國務院財政部控股的央企信托有25家,這些央企信托是第一選擇;其次,省市區 *** 財政國資及金控平臺控股的27家信托公司是第二選擇。
二、管理歷史。信托公司的管理歷史主要看信托公司出問題的項目情況、處置情況。
三、資金池。資金池規模太大的公司要慎重考慮,資金池與監管相背離、政策風險太大。
四、信托公司監管評級。監管評級的評級體系不斷變化,雖然不會公布出來,但是還是能夠了解到哪些信托公司是A級,這些A級的信托公司是首選。
五、財務數據大幅變動。利潤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是信托公司增加了應對可能風險的資產減值損失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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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信托公司股權管理,規范信托公司股東行為,保護信托公司、信托當事人等合法權益,維護股東的合法利益,促進信托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托公司。第三條 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優良穩定、結構清晰、權責明確、變更有序、透明誠信原則。第四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遵循審慎監管原則,依法對信托公司股權實施穿透監管。
股權監管貫穿于信托公司設立、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涉及信托公司股權管理事項等環節。第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信托公司股權進行監管,對信托公司及其股東等單位和個人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第六條 信托公司及其股東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第七條 信托公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信托公司主要股東的管理。
信托公司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信托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對信托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前款中的“重大影響”,包括但不限于向信托公司派駐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影響信托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管理決策,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 信托公司股東應當核心主業突出,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公司治理機制、誠信記錄、納稅記錄、財務狀況和清晰透明的股權結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要求。第九條 信托公司股東的股權結構應逐層追溯至最終受益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應當清晰透明。
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計算。第十條 投資人入股信托公司,應當事先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派出機構核準,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未達到該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五的除外。
對通過境內外證券市場擬持有信托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許可批復,有效期為六個月。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東責任第一節 股東資質第十一條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派出機構審查批準,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投資人可以成為信托公司股東。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未達到該信托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五的,不受本條前款規定限制。第十二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托公司股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如取得控股權,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后凈資產不低于全部資產的百分之三十(合并財務報表口徑);如取得控股權,年終分配后凈資產應不低于全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合并財務報表口徑);
(七)如取得控股權,權益性投資余額應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含本次投資金額,合并財務報表口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三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托公司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如取得控股權,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第六項和第七項除外)規定的條件。第十四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托公司股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國際相關金融業務經營管理經驗;
(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及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六)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七)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八)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信托公司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回避的原則,并遵守國家關于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的有關規定。
信托公司好不好,評價信托公司該用什么標準
信托公司全國只有68家是銀監會監管的信托公司,其他的帶有信托字樣的公司都是非法的或者就不是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當然好。具體的評級,一般公認的是信托業協會做的評級,分為AB兩類。
關于信托公司監管評級標準和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辦法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