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對于關聯公司補償標準和公司向關聯公司借款的規定?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編來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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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關聯不上怎么賠償?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具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裁定賠償金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如下:
1、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3、第二十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擴展資料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工傷認定的規定如下:
1、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企業與職工解除關聯都需要哪些賠償?
因企業原因提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按該員工入職工齡,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到一年按一年計,不到半年按半年計。并出具該員工失業證明。
股權轉讓怎么認定關聯?
依據《公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等法律法規皆設定了關聯方的規則,本文將簡要分析如何認定關聯方,不同規則對關聯方認定的差異,認定關聯方的法律意義等問題。
《公司法》
《公司法》第216條規定了關聯方的認定,即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可知:
第一,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有關聯關系,此為肯定列舉條款;
第二,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是關聯關系,此為概括條款;
第三,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此為否定列舉條款。
《公司法》第21條和第124條分別從程序和實體上對關聯方的行為進行了規范。
(1)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2)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應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如果未予回避,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董事會的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規定,股東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綜上,《公司法》定義了關聯關系,除明確列舉的以外,根據是否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實質來認定,如認定具有關聯關系,規定一方面不能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另一方面應在董事會回避表決。《公司法》設定關聯方的規定是為了防范關聯方利用關聯關系轉移公司利益,最終侵害股東或債權人利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一)關聯方之認定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交所上市規則》”)第10.1.2條規定,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其中,關聯自然人包括:
第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以下簡稱“自然人大股東”),未明確持有上市公司子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
第二,上市公司或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明確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上市公司關聯方;
第三,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和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其中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未明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和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
2.關聯法人包括:
第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明確間接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及持有上市公司子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
第三,由上述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由關聯自然人擔任監事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此外,認定關聯方需要注意:
第一,過去12個月內或通過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具有上述關聯方情形的,應認定為關聯方;
第二,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認定為關聯方;
第三,上市公司與相關法人或其他組織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是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披露
1.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回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如交易對方為下圖中的主體,相關董事即為關聯董事: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關聯股東系根據《上交所上市規則》第10.2.2條確認的股東,如交易對方為下圖中主體,相關股東即為關聯股東:
另外,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也是關聯股東。
關聯股東范圍與《上交所上市規則》第10.1.3條、第10.1.5條規定關聯方范圍有些許差異,具體如下:(1)交易對方為持股5%以上股份法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業;或者(2)交易對方為持股5%以上法人股份法人控制的企業,持股5%以上股份法人將認定為關聯股東,因而該交易是關聯交易。但是依據《上交所上市規則》第10.1.4條的規定,交易對方并不是關聯法人;
另一方面,(1)交易對方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或者(2)直接或間接持股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人員,交易對方屬于《上交所上市規則》第10.1.3條列明的關聯方,該交易應認定為關聯交易,上述控股股東或直接或間接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應該回避,但是《上交所上市規則》第10.2.2條并未要求回避。
3.重大關聯交易披露: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4.股東大會審議關聯擔保:上市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及時披露,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上市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比照第9.7條的規定,提供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證券服務機構,對交易標的出具的審計或者評估報告,并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綜上,《上交所上市規則》為防止關聯方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設定了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的回避制度、關聯交易披露制度以及重大關聯交易經公司股東大會審批的制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
(一)關聯方之認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以下簡稱“《關聯交易實施指引》”)認定的關聯方范圍與《上交易上市規則》基本相同,僅僅在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部分,進行了明確的解釋,即持有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權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關聯方,具體如下:
(二)關聯方適用的規則
除確認關聯交易披露及決策的特殊程序外,《關聯交易實施指引》規定了關聯人報備制度,即(1)上市公司應及時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市公司專區”在線填報或更新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信息;(2)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確認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并及時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將其與上市公司存在的關聯關系及時告知公司。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深交所規則的》”)認定的關聯方范圍與《上交易上市規則》基本相同,僅增加持股5%以上股份的法人的一致行動人為公司關聯方,具體如下:
另外,除個別表述存在差異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關聯方范圍與《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基本相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以下簡稱“《會計準則第36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財務報表中應當披露所有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相關信息。對外提供合并財務報表的,對于已經包括在合并范圍內各企業之間的交易不予披露,但應當披露與合并范圍外各關聯方的關系及其交易,即企業個別報表和合并財務報表中披露的關聯方關系和關聯交易相關信息存在差異,合并財務報表中不披露已經包含在合并范圍內各企業之間的交易,也就是說不披露企業與他的控股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
根據《會計準則第36號》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關聯方的范圍如下:
其中,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是一方有權決定、或共同決定、或參與決策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三者的區別在于程度大小不同,未限定于通過行使股東表決權的形式實施控制或影響,通過協議實施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也符合《會計準則第36號》第三條的定義。該條實際上是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來認定關聯方,認定原則即一方對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的影響,系兜底條款;
第二,雖然《上交所上市規則》和《會計準則第36號》都設定了關聯方的實質判斷原則,但是側重點略有不同,《上交所上市規則》強調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情形,《會計準則第36號》認定原則為一方對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的影響,企業能夠對其子公司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因此企業的子公司應該是企業的關聯方;
第三,不同于《上交所上市規則》的規定,《會計準則第36號》未明確列舉關鍵管理人員和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最終都需要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進行認定;
第四,不同于《上交所上市規則》的規定,《會計準則第36號》規定企業的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也是企業的關聯方,如上文所述,該部分關聯方和關聯交易僅在企業個別報表中反映,合并報表無需體現。
由于兩者上述認定關聯方的差異,實踐中存在將上市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交易認定為關聯交易,同時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上不予以回避的情形,也有不將上市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交易認定為關聯交易的案例。《上交所上市規則》等設定的關聯董事或關聯股東回避表決機制,是為了在決策相關事項時防止利益沖突的出現,上市公司與子公司雖是《會計準則第36號》規定的關聯方,上市公司和子公司之間一般不存在利益沖突,上市公司的董事和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也不存在利益沖突,因此不存在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回避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五,《會計準則第36號》似乎沒有明確指出企業的實質控制人為企業的關聯方,同時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也未明確列為企業的關聯方。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母公司是指控制一個或一個以上主體的主體,因此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就是關聯方。
第六,不同于《上交所上市規則》的規定,《會計準則第36號》沒有對潛在的關聯方進行規定。
第七,除此之外,如果逐一比較,我們發現《上交所上市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還有諸多差異,如(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企業;(2)或直接或間接持股5%以上的股份股東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企業,不是《會計準則第36號》列明的關聯方;(3)企業母公司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人員,不是《上交所上市規則》列明的關聯方。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第十條規定,企業與關聯方發生關聯方交易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即確立了對關聯方和關聯交易進行披露的規則。凡是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第四條規定的關聯方,都應該進行核查和披露。另外,還需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第三條進行實質判斷。
企業如何披露關聯方和關聯交易
(一)企業IPO如何披露關聯方和關聯交易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54條規定,發行人應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
雖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沒有規定有關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事項,但是《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第51條明確規定,發行人應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
因此,企業IPO應按照《公司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并參照交易所上市規則劃定的范圍披露關聯方和關聯交易。
此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有關關聯方的關聯交易事項的披露,應遵守《上交所上市規則》、《深交所上市規則》等的規定。
(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如何披露關聯方和關聯交易
1、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規定,(1)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審慎核查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并依據核查確認的相關事實發表明確意見。重大資產重組涉及關聯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本次重組對上市公司非關聯股東的影響發表明確意見。(2)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作出明確判斷,并作為董事會決議事項予以披露。(3)重大資產重組構成關聯交易的,獨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非關聯股東的影響發表意見。
即,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需要首先關注是否構成關聯交易,各方要發表意見。
2、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充分說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和增強持續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
即,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需要關注重組對減少關聯交易的影響。
3、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規定,《重組報告書》應披露交易標的在報告期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具體內容、必要性及定價公允性。
即,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需要關注標的資產在報告期內的關聯交易情況。
綜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對關聯方與關聯交易的披露關注三個方面,分別是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有利于減少關聯交易以及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標的公司的關聯交易情況。
(三)上市公司非公開如何披露關聯方和關聯交易
1、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5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的規定,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概要應當根據情況說明本次發行是否構成關聯交易,因此上市公司非公開需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構成關聯交易。
2、另外,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有利于減少關聯交易。即,上市公司非公開也需要關注重組對減少關聯交易的影響。
(四)企業新三板掛牌如何披露關聯方和關聯交易
根據《掛牌審核一般問題內核參考要點(試行)的規定》,公司應按照《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的要求完整披露和列示關聯方名稱、主體資格信息以及與公司的關聯關系,公司應區分經常性與偶發性關聯交易分別披露。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32條的相關規定,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的情形,以及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監管部門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情形。
因此,企業新三板掛牌時應按照《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披露關聯方和關聯交易;掛牌成功后,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同時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監管部門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進行認定。
兩個關聯方企業的董事會成員可以一樣嗎?
和兩個關鍵的企業董事會成員完全可以是一樣的。董事會成員是由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
股東會認為董事會成員能夠為自己創造企業所需要的價值,股東投資的多家公司使用同一批董事會成員,這即可以降低用工成本,又可以加強企業的管理。
公司向關聯公司借款的規定?
1.為限制資本弱化,舊稅法規定外資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其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正常利率進行調整。
內資企業則是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新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OK,關于關聯公司補償標準和公司向關聯公司借款的規定?的內容到此結束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