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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
- 2、刑事訴訟法回避理由
- 3、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答復的時間是多久
- 4、刑事訴訟法回避提出程序是什么
- 5、刑事訴訟法申請回避的條件是什么
- 6、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的程序怎么規定的?
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
鑒定人員; 書記員。《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重新審判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合議庭成員應自行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應回避。若出現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均可提出回避申請。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回避的條件是:(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三十六條:在作出回避決定前,申請或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作出回避決定后,上述人員不得參與案件偵查。第三十七條:在回避決定作出前,申請或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所進行的訴訟活動效力取決于作出決定的機關。第三十八條: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同樣適用于記錄人、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和第31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審查和決定。回避的效力。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如果對回避決定不服,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如果沒有當庭申請復議,回避決定就會發生效力。
刑事訴訟法申請回避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的28條和31條規定,有一些人員是可以申請回避的,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對案件有某種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不得參與辦理本案的一項訴訟制度。
刑事訴訟法回避理由
1、刑事訴訟法規定回避理由是什么一般理由: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2、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回避的條件是:(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主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也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所以他們應當回避,不再參與案件的處理。
3、回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申請回避的時間一般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如果在庭審中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法院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回避的理由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即法律明確規定的實施回避所必備的事實根據,旨在確保司法人員在與案件或當事人存在某種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時,能夠公正客觀地處理案件。
5、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參加過本案偵查、起訴的偵査人員、檢察人員不能再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的成員,不能再參與其審判;別的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情形。
6、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要符合什么情形申請回避是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答復的時間是多久
1、在刑事案件中遞交刑事訴訟申請回避了回避申請書以后答復刑事訴訟申請回避的時間通常是三天以內,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收到司法機關的答復以后,如果對司法機關的答復存在爭議,還可以在5天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申請工作人員進行回避是需要有法定理由的。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申請回避:根據刑事訴訟申請回避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偵查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回避申請后二日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請后五日以內作出決定。
3、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后,刑事偵查人員應當在三天內作出是否接受的決定,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答復。 如果偵查人員不接受回避申請,必須提供相應的理由。當事人對此決定不服時,有權進行復議。 在復議期間,被要求回避的人員可以繼續工作。人民法院應在三日內處理復議申請,并通知申請人復議結果。
刑事訴訟法回避提出程序是什么
刑事訴訟過程中回避的提出程序是:刑事司法人員在立案及以后的訴訟程序中刑事訴訟申請回避,發現有依法應予回避的情形的刑事訴訟申請回避,應當自行提出回避。沒有自行回避的,當事人和刑事訴訟申請回避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刑事訴訟申請回避他們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時,有責任說明具體事實和理由,并需提供相應證據支持其申請。對于回避決定:- 院長若擔任審判長,其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作出決定。- 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回避的程序包括以下三個步驟。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開庭時,審判長應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此權利適用于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其次,若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一審法院審理違反回避制度,將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1條。
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的程序首先當事人需要提出回避的申請,或者法定代表人申請回避,申請之后院長還有檢察長和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還有偵查人員的相關的回避的申請。
回避的程序是什么回避的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刑事訴訟法》第191條指出,二審法院如發現一審法院審理違反回避制度,則應裁定撤銷原判并重新審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和第31條,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需由法院院長審查和決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條說明,當事人如對回避決定有異議,可當庭申請復議一次。
刑事訴訟法申請回避的條件是什么
1、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回避的條件是:(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申請回避的情形包括: 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曾擔任過案件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系。
3、3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的 ;( 4 )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 )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4、根據法律規定,回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等。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有:(1)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所謂近親屬,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2)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5、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的程序怎么規定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回避的程序主要包含三個步驟:提出、審查決定和效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開庭時審判長需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回避。若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一審人民法院審理違反回避制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1條,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刑事訴訟過程中回避的提出程序是:刑事司法人員在立案及以后的訴訟程序中,發現有依法應予回避的情形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沒有自行回避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他們回避。
對于回避決定:- 院長若擔任審判長,其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作出決定。- 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指出,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并有權另行委托辯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開庭時審判長應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刑事訴訟法》第191條指出,二審法院如發現一審法院審理違反回避制度,則應裁定撤銷原判并重新審判。
回避的程序是什么回避的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