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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監督法律規定包括什么?
民事執行監督法律規定包括:抗訴、檢察建議、監督意見、糾正違法通知、暫緩執行建議。暫緩執行檢察建議是檢察建議的一種,有的是檢察機關在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中對將來可能造成執行回轉困難的案件提出的,也有的是在對法院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中提出的。
法律分析:執行監督程序的相關規定如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進行監督:(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執行人員在執行該案時有貪污 *** 、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等違法行為、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四)需要跟進監督的。等等。
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法律規定可以提出異議、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沒有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法律分析:檢察機關民事檢察監督范圍:對民事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結果進行監督;對民事審判程序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對民事訴訟支持起訴。
檢察院對民事案件的監督怎么進行
1、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2、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在民事訴訟中是否存在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通過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存在法定情形而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3、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當事人在認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存在錯誤時,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在收到申訴后,會依法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4、檢察院民事監督案件審查流程受理。 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抗訴案件的來源包括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機關轉辦。上級 人民檢察院交辦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立案。
5、監督程序: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案件實行監督,應當采取書面、口頭、調解、提出抗訴等多種方式。監督職責: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個人權益的民事案件進行監督,保護民事活動中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訴訟規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第一百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本規則第九十九條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制作《檢察建議書》,在決定提出檢察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檢察建議書》連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級人民法院,并制作決定提出檢察建議的《通知書》,發送申請人。
《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訴訟規則》實施以來,對于維護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規范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其主要內容包括:監督范圍:該規則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審判階段。監督對象: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件及其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法院的裁判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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