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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實體與程序就是指刑事訴訟的實體與程序嗎
1、因為那種程序貌似公正刑事訴訟證據的學歷類型,實際上是程序的異化。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 公正是一個讓人向往的東西刑事訴訟證據的學歷類型,不管是東方還是西方,學人們都從不同的角度下過定義并就如何實現正義提出過很多方案。這些方案主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也就是樓主所說的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2、法律主觀:刑法 規定了犯罪與 刑罰 的問題,是刑事實體法; 刑事訴訟法 則是規定追訴犯罪的程序、追訴機關、審判機關的權力范圍、當事人以及 訴訟 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以及相互的法律關系,是刑事程序法。程序法是為實體法的實現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獨立的品格。
3、總的來說,程序法是規定處理程序的,實體法規定處理結果的。
4、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公安機關刑事法律文書寫作有哪些要求
根據辦案實際需要,凡是內容不固定的敘述型文書,如《呈請立案報告書》、《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要求復議意見書》、《提請復議意見書》等,可只印單位、文書名稱、編號等開頭的內容,其他內容參照制作和填寫要求中注明的要求,在擬稿后書寫或打印。
敘事的幾大要素:刑事案件法律文書敘述事實時要求寫明作案(指構成犯罪的事實)的時間、地點、作案人和被害人,作案的目的、動機、情節、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態度以及證據等。
法律文書語言要求概述:法律文書語言的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則: 精確表達,單一解釋; 簡練文字,言簡意賅; 樸實文風,莊重格調; 規范語言,整句有序; 褒貶適度,愛憎分明; 避免常見語言忌諱。法律文書中的常見忌用語言包括:方言土語、流氓黑話、臟話等。
法律分析:固定結構分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尾部,各部分的具體內容為:首部包括:制作機關、文種名稱、編號,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審理經過等;正文包括:案情事實,處理(請求)理由,處理(請求)意見;尾部包括:交代有關事項,簽署、日期、用印,附注說明。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流程作者簡介
1、歐陽乾,1957年4月出生于湖南省平江縣,自幼年起便展現出軍人的堅韌與決心。1976年12月,他響應祖國召喚,以一名武警部隊戰士的身份步入軍旅生涯,一路晉升,曾任戰士、文書、班長、文書、副政指、政指、副營職干事、教導員,直至支隊副政委兼紀委書記,積累了豐富的軍事管理經驗。
2、歐陽乾,這位專業人士于1957年4月出生在湖南省平江縣。他的職業生涯始于1976年12月,以一名武警部隊的戰士身份入伍,隨后擔任過文書、班長兼文書、副政指、政指、副營職干事、教導員以及支隊副政委兼紀委書記等多個職務。在部隊期間,他積累了豐富的軍事和管理經驗。
3、本書基于《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進行編撰,旨在提供實用的指導。它以創新的方式,通過流程圖、表格和示意圖,清晰展示了規則的實際應用。書中收錄了168個實例,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文件,詳細涵蓋了檢察院辦公、政治、偵查監督、公訴等眾多部門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業務。
提供虛假的證據怎么處罰?
法律分析:提供虛假證據是妨礙司法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提供虛假證據的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供虛假證據,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法律分析:提供虛假證據屬于犯罪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六條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哪些職業?
1、法律主觀: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以下職業: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公務員;律師;辯護人;司法鑒定;公證員;警察;外交人員;村委會成員;拍賣師;公司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保險從業人員;公司法人。
2、法律分析:就業有限制。受過刑事處罰的,不能從事律師職業(過失犯罪除外);申請注冊會計師受時間限制;公務員、警察、事業單位、等單位招聘時受限制;證券行業就業受限制,子女要考警校、軍校,父母的犯罪記錄對子女的政治審查有影響。
3、法律分析:受過刑罰,不能從事的職業有: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公務員;律師;辯護人;司法鑒定;公證員;警察;外交人員;村委會成員;拍賣師;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監高等。刑事處罰指的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
4、就業上的限制。因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法官的職業、不能擔任檢察官、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定條件下不得擔任律師等;行使政治權利的限制。對于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于自己的子女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受到限制。
5、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擔任法官。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檢察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一條,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擔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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