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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訴訟有哪些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 2、我國《刑法》第13條“但書”,即“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
- 3、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 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是什...
刑事訴訟有哪些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1、刑事司法協助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刑事訴訟法》第17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3條、第239-350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舊)第437-460條/《高法解釋》第325-326條]。
2、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理與基本原則: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進行刑事訴訟時,必須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或基本行為規范。確定我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法律依據:《憲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
3、【法律分析】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原則,該原則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公檢法三機關有權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且公檢法行使這些權力時只能分別行使各自的權力,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且必須依法行使,不能濫用職權。
我國《刑法》第13條“但書”,即“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
法律主觀: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答案】:C 現行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不認為構成犯罪”,意思是指該行為在法學理論上已經是犯罪,但出于立法者的考慮,在立法階段就將此種行為排出在了犯罪行為之外,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自然也就不是犯罪。故正確答案為C。
【答案】:C 《刑法》第13條規定的“但書”,即“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其正確的理解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由于其危害性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所以法律認為不構成犯罪。既然不構成犯罪,自然也不存在刑事處罰問題。可見,選C項。不選A、B項。
《刑法》第13條規定的犯罪定義既包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對于合理認定犯罪及處罰犯罪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書”表明認定犯罪不僅僅需要正確“定性”,還需要合理確定危害的“程度”或“量”。
一)根據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如以區分 我國刑法第13條前半部分規定了犯罪定義,在但書中又明確規定:“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里是指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明顯不嚴重、不惡劣,危害很小,因而不構成犯罪。
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分析:免于刑事處罰的情形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免于刑事處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一經特赦,對罪犯不得再予追究。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免于刑事處罰有以下情形: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沒有意義,因此不予追究。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免于刑事處罰條件有: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構成自首且犯罪較輕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且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是什...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一般包括: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案件。
B項: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檢察院能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將其作為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立案,但人民法院不負責偵查。民訴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必須由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有貪污案、挪用公款的案件和行賄等案件。大家都知道一些案件是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的,當然了也可以直接由人民法院或者是檢察院進行處理。不過有一些案件是公安機關沒有權限處理,必須要有管轄范圍的檢察院立案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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