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數(shù)罪中一罪免于處罰是否仍需并罰?
本文主要涉及的問題當一個人在一次犯罪中被判定犯了多個罪名,但其中某些罪名被判定免于處罰,是否還需要對其余罪名進行并罰?
回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當一個人在一次犯罪中被判定犯了多個罪名,應當對其進行并罰,即將各罪名的刑期加總后作為終的刑期。但是,如果其中有一些罪名被判定免于處罰,那么就不需要對其余罪名進行并罰了。
這個規(guī)定的原因是因為,當某些罪名被判定免于處罰時,說明這些罪名的犯罪事實并沒有成立,或者是因為法律上的原因不需要對其進行處罰。因此,對這些罪名進行并罰是不合理的。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在一次搶劫案中被判定犯有搶劫罪和持刀傷人罪,但是因為持刀傷人罪的犯罪事實并沒有成立,因此被判定免于處罰。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只需要對其搶劫罪進行并罰,而不需要對持刀傷人罪進行并罰。
總之,當一個人在一次犯罪中被判定犯了多個罪名,但其中某些罪名被判定免于處罰時,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對其余罪名進行并罰或不進行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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