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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反訴是不是被告變成原告?
- 2、法院起訴人,被告反訴,原告會不會反被要求賠償被告?
- 3、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 4、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反正指的是什么呢?
- 5、宜昌民法通則規定對于依照法律規定反正安裝方法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
- 6、民事訴訟法中第200條里總的有幾款,是哪幾款?
反訴是不是被告變成原告?
1、反訴不可以增加被告民事訴訟里正與反正,反訴只能以本訴民事訴訟里正與反正的原告為被告。反訴是針對本訴事由和本訴當事人而提起民事訴訟里正與反正的訴訟,只能限于本訴的范圍。如果超過本訴當事人范圍則需要另行提起訴訟解決,是不能在反訴中處理的。
2、是的。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訴訟系屬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其存在的目的在于民事訴訟里正與反正:通過反訴與本訴合并審理,減少當事人訟累,降低訴訟成本,便于判決的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3、法律分析民事訴訟里正與反正:當事人的地位不同:反訴當事人的地位具有雙重性,即一旦本訴的被告提出反訴,本訴當事人的地位就發生變化。本訴的原告變成了反訴的被告,而本訴的被告變成了反訴的原告。而反駁則不會使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發生變化。
4、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法律分析反訴當事人的地位具有雙重性,即一旦本訴的被告提出反訴,本訴當事人的地位就發生變化。本訴的原告變成了反訴的被告,而本訴的被告變成了反訴的原告。
法院起訴人,被告反訴,原告會不會反被要求賠償被告?
會。反訴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的訴訟,只是因為原訴和反訴高度牽連,法律規定反訴和原訴合并審理。因此,反訴作為一個獨立的訴,原訴的被告是反訴的原告,原來的原告是新的訴訟的被告,作為被告當然可能被法院判決賠償。法律分析反訴是指在訴訟進行中,本訴被告對本訴原告向法院提出獨立的反請求。
可以的,反訴是被告對原告起訴的一種反請求,目的是抵銷、動搖或吞并原告的請求,在實踐中較為常見。
被告反訴原告可以針對被告反訴的訴狀、證據,搜集用以反駁的證據,提交答辯,積極應訴。反訴目的具有對抗性,可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會給原告一定的答辯時間,一并審理本訴和反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有權提起反訴。
被告是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對原告進行反訴的。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出的與本訴的訴訟標的有牽連的訴訟請求。例如,甲對乙提起訴訟,要求乙賠償將其打傷的醫療費用。在訴訟過程中,乙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甲賠償在同一打架事件中甲傷害乙而使乙花費的醫療費用。
被告通過反訴所能抵消的往往是原告訴訟請求的一部分,但也可以是全部。綜上所述,當庭反訴可以當庭交反訴狀。當事人提起反訴的,法院可以決定受理與否,決定受理的,當事人可以當庭提交反訴狀,法律規定反訴狀只需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就可以。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主要規定民事訴訟里正與反正了起訴的條件民事訴訟里正與反正,它要求原告必須與案件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民事訴訟里正與反正,具備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同時起訴必須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首先要求原告必須與案件具有直接利害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法律分析: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保全申請人或者是先予執行申請人不服法院的保全裁定或者是先予執行裁定的救濟方式。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并且復議期間并不停止原保全裁定或者是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
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反正指的是什么呢?
1、民事訴訟被告舉證舉證有利的方式是采取反駁證據、反證和新的本證三種不同的方式對原告的主張進行反駁。被告舉證負擔是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也是為了防止自己敗訴。一切證據都是要在事實的基礎上舉證的。證據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
2、在民事訴訟當中,作為被告可以舉證的方式,有通過采取反駁證據的方式或者是反向證明的方式,或者是新的證據方式來對原告的主張進行反駁。而證據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說可以是書證的形式,物證的形式,或者是證人證言的形式的。
3、官司贏了被告人不服從法院判決時應如何處理 官司贏了被告人不服從法院判決的,如果是逾期不履行生效的判決書,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2年。
宜昌民法通則規定對于依照法律規定反正安裝方法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
《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不得代理。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對于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不得代理。
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第八條明確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民事訴訟法中第200條里總的有幾款,是哪幾款?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中總共有三款。詳細解釋如下:第一款內容概述 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一款涉及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的自我糾正機制。具體描述了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判決書、裁定書等存在錯誤,應當主動依職權進行糾正。這體現了司法公正和法院自我監督的原則。
2、民事訴訟法第200條是關于再審理由的規定,有13項內容。
3、給付之訴,訴訟標的是原告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包括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實體請求。如給付贍養費之訴,其訴訟標的 一是當事人雙方的贍養關系,二是給付贍養費的要求。確認之訴,訴訟標的是原告請求確認的民事法律關系。如確認收養之訴中,父母子女間的收養關系即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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