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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76條規定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是有關于移送起訴的規定。內容為檢察院在審查案件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起訴決定,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需要將相關材料移送給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主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后,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則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法律客觀:作出起訴決定后,人民檢察院需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至人民法院。
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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