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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刑事案件不起訴復核?
1、要進行刑事訴訟法中的不起訴復核程序,應當先由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然后將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再由公安機關在認為有錯誤時申請復議;最后意見不被接受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2、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起訴程序為:制作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宣布和送達,解除扣押、凍結,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對公安機關的意見進行復議、復核,對被害人、被不起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
刑事訴訟法復議復核和申訴怎么運用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復議、復核與申訴的運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刑事訴訟中復核程序,對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被駁回時刑事訴訟中復核程序,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申請一次復議。其次,當司法機關對控告人的材料不予立案,控告人對此不服,也可申請一次復議。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司法機關對于控告人提供的材料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在刑事訴訟法中,復議、復核與申訴是三個重要的程序,它們各自針對不同情況,發揮著不同作用。首先,對于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被駁回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一次復議,以尋求更公正的審判環境。其次,對于司法機關對控告人提供的材料不予立案的決定,控告人如不服,有權申請一次復議。
復核面對的特定對象是死刑案件刑事訴訟中復核程序;復議和申訴面對的對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三者的運用:復議:確認執法機關已對你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通俗說,就是執法機關已經向你送達具有決定性的法律文書,如:處罰決定書、強制措施通知書等。撰寫行政復議申請書,提交時須一式三份。
刑事復議復核的規定
1、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2、第七條 刑事復議申請人對公安機關就本規定第六條第二至四項決定作出的刑事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核申請。
3、刑事復議程序是: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然后一審法院將案卷材料移送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決定是否進行受理。
4、《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5、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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