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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書記員回避由誰決定
1、刑事訴訟法中書記員回避決定如果是在法院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是在檢察院就由檢察長決定,不論是在檢察院還是法院,只要是屬于回避人員范圍內的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當記錄在案。
2、因此公訴人的書記員的回避應當由檢察長決定。
3、法律主觀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決定:民事訴訟書記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刑事訴訟書記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行政訴訟書記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認為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決定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其回避。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檢察院的檢察長有權決定對檢察院的書記員提出的回避申請。
5、民事訴訟法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而書記員、鑒定人等屬于其他人員,其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刑事訴訟審判人員的回避由誰決定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審判中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人員的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的決定者根據人員身份不同而有所區別: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所在法院的院長決定。檢察人員的回避:由所在檢察院的檢察長決定。偵查人員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決定。特殊情況:- 院長的回避:由該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決定。
我國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的回避事項一般應當由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或者監察委員會進行決定。《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中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應由不同的負責人進行決定。具體來說,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而院長的回避則由本院的審判委員會來決定。同理,檢察人員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或偵查機關負責人的回避則由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刑事訴訟法回避的決定有哪些規定
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決定的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決定,也必須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在刑事訴訟各個階段提出回避申請。如有回避爭議,可申請復議一次。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3、解析新刑訴法對回避問題的規定:法院審理人員若與案件有關,可能導致不公;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與其自身或近親有利害關系;曾經擔任過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等。
4、法律分析:規則中規定:檢察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沒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刑事訴訟法回避的規定是怎樣的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2、解析新刑訴法對回避問題的規定:法院審理人員若與案件有關,可能導致不公;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與其自身或近親有利害關系;曾經擔任過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等。
3、另外,《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案件時,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合議庭成員應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也必須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在刑事訴訟各個階段提出回避申請。如有回避爭議,可申請復議一次。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由誰決定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的決定者根據人員身份不同而有所區別: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所在法院的院長決定。檢察人員的回避:由所在檢察院的檢察長決定。偵查人員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決定。特殊情況:- 院長的回避:由該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決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審判中,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人員的,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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