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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與民事回避制度比較有哪些區別
刑事和民事回避制度相比,回避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回避決定的適用對象及回避程序是不一樣的,比如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需要回避的人員主要是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例如審判員、書記員、翻譯人員等,而刑事訴訟中需要回避的對象除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回避決定了審判人員之外還有偵查人員,檢查人員等工作人員。
主要是回避的對象不同,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對象除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回避決定了審判人員、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外,還包括偵查和起訴階段的偵查人員、公訴人、記錄人和翻譯員等。另外,可以申請回避的時間也不同。民訴中只有審判過程中才能申請回避,而刑訴中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均能提起。
為確?;乇苤贫仍谶@兩個訴訟階段得到切實的貫徹實施,偵查人員和檢察人員在偵查、審查起訴活動開始后,即應分別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當事人告知回避申請權。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什么決定
民事案件中,回避申請由不同的人作出決定:民事和行政訴訟中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分析:審判員符合自行回避條件的可以自行回避,一般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回避,由審判長決定。決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院審委會決定院長回避。檢察院檢委會決定檢察長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回避。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在回避問題上有何不同
1、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是要求回避的人員;刑事訴訟無此要求。刑事訴訟中的所有人的回避都要單位負責人或審判委員會或者檢查委員會批準,民事訴訟中,除審判人員的回避需要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批準之外,由審判長決定。
2、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訴訟,原告起訴后,被告可以反訴;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有自訴人提起訴訟外,均有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舉證責任不同。
3、主要是回避的對象不同,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對象除了審判人員、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外,還包括偵查和起訴階段的偵查人員、公訴人、記錄人和翻譯員等。另外,可以申請回避的時間也不同。民訴中只有審判過程中才能申請回避,而刑訴中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均能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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