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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詐騙案立案標準
貴州詐騙的立案標準:詐騙金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我省詐騙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中指出,貴州省關于詐騙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規定如下:
一、詐騙罪“教額較大”的起點為人民幣五干元;
二、詐騙罪“數額巨大”的起點為人民幣五萬元;
三、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人民五十萬元。
貴州省詐騙數額較大的追訴時效為三年
涉嫌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時效應當為五年,這是《刑法》中的明文規定,不會有例外。
《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img]詐騙罪追訴標準有哪些如何追訴
1、一般詐騙罪一般 詐騙罪與盜竊罪 相同, 經濟詐騙罪 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 經濟犯罪案件 追訴標準的規定》。 2、 詐騙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法律中規定的時候2000元,但這僅僅是一般詐騙罪的追訴標準。如果屬于特殊的詐騙犯罪,如 合同詐騙罪 、 信用卡詐騙罪 、 貸款詐騙罪 等等,具體的追訴標準就不一樣了。要注意的是,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
貴州詐騙立案標準
騙取公私財產3千元的話,應該立案追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詐騙刑事案件的處理,說明適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第一條:騙取公私財產價值從三千元到一萬元以上、三萬元到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是刑法第二百六條規定的“金額大”、“金額大”、“金額特別大”。詐騙公私財產,金額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只作為處罰金。金額巨大或有其他重大情況時,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金額特別巨大或其他特別重大的情況下,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沒收罰款或財產。私物欺詐的金額是三千元到一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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