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陳彥赫律師:被害人出庭的現實困境與制度建議
- 2、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時間
- 3、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是怎樣的?
- 4、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的特點
- 5、辯護制度的制定與修訂刑事訴訟法
- 6、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
陳彥赫律師:被害人出庭的現實困境與制度建議
陳彥赫律師:被害人出庭的現實困境與制度建議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一項重大改革任務,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時間
年。根據查詢百度律臨信息顯示,《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10月11日發布并實施的文件。
各地法院的改革試點表明,實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后,庭審持續的時間明顯拉長,原本1個小時可以審結的案件,現在可能需要4個小時甚至更長;同時,因為要當庭宣判,法官開庭審理時的心理壓力比以前更大,庭審的工作強度亦明顯加大,法律文書質量的要求也更高。
十八大四中全會指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審判是訴訟的中心環節和最后一道防線。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堅持嚴格司法、確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現實需要。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內涵非常豐富,涵蓋了刑事訴訟的所有階段,涉及到司法體制、訴訟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和司法公正的實現密切相關,而且涉及到十九大報告中專門提出的“人權法治化保障”,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是怎樣的?
1、值班律師制度是新規定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亮點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入所羈押時,若無辯護人或法律援助,看守所需告知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他們有權約見值班律師,獲得法律咨詢等幫助,并在24小時內通知值班律師。這保障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了嫌疑人在法律程序中的權益。
2、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必須向公民提供相關的法律資訊,并在公民提出需求時,提供相應的程序選擇建議,同時履行幫助被告人或其近親屬及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義務。
3、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值班律師法定職責包括:提供法律咨詢、提供程序選擇建議、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4、主要創新: 一是明確應當配備辯護人的特殊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三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 二是申請法律援助的,公安機關應當三日內通報相關人員提供材料。
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的特點
1、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旨在更好地保障人權與司法公正。新法第一條修改為:“為保證刑法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正確實施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懲罰犯罪,保障人權,實現司法公正,提高訴訟效率,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不僅擴大了法律保護的對象,也明確了立法宗旨。
2、首先,審判中立。第一,不告不理。法院作為爭議事實的裁決者決不能主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只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自訴案件原告起訴后,方可依法予以審理。第二,審判的非偏向性。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有義務與控、辨雙方保持同等的司法距離,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在當前尤其不能偏向檢察機關。
3、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我國刑事訴訟結構的歷史變遷始于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初期以職權主義為主導,但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后,這種結構發生了顯著轉變,趨向于融合當事人主義的特點,形成了折衷主義的訴訟結構。庭審結構作為訴訟結構的核心部分,我國刑事訴訟法緊跟國際趨勢,引入了全新的庭審模式。
4、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宗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條對刑事訴訟法制定宗旨的規定是:“為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辯護制度的制定與修訂刑事訴訟法
1、刑事訴訟法作為“小憲法”,與賦予和規制刑事訴訟中的職權機關權力、追訴犯罪、保障公民權利密切相關。其1979年首次制定,開啟了中國刑事訴訟法治化歷史進程。1996年,首次修正,2011年啟動第二次大修。
2、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1]閱卷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得到有效保障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訴訟法重點完善了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規定。
4、但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親屬或監護人,則可以例外。這一修訂旨在維護辯護的公正性,防止潛在的利益沖突。綜上所述,新刑事訴訟法通過這些修訂,旨在完善司法程序,強化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障,加強司法監督,確保司法公正。同時,也對辯護制度進行了必要的調整,以確保法律的公正執行。
5、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定于1979年,全國人大于1996年和2012年對刑事訴訟法作了兩次比較全面的修改,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又對刑事訴訟法作了部分修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其他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中,也有關于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
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
年。根據查詢百度律臨信息顯示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10月11日發布并實施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文件。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應當以繁簡分流、快速辦案以及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前提為基礎 雖然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的核心是庭審實質化,但并不意味著所有刑事案件都需要或都應當實行庭審實質化的審判。
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作為中央確定的重要司法改革內容,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我國刑事司法領域重大改革項目之一,在新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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