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對于2013拆遷補償標準和國家規定房屋拆遷還建房補償比例是多少?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編來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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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對知青下鄉有補償嗎?
是的。
知青下鄉期間視同繳費年限,在辦理退休手續時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1、插隊和兵團一樣待遇。
2、目前退休金不足每月4000元的,每月補600元;不足6000元的,每月補300元;不足8000元的,每月補100元;超過8000元的,每月補50元。
3、下鄉時間不足三年的,按上述檔次的百分之80補償;不足六年的,百分之百,超過六年不滿十年的,百分之120;十年以上的,百分之150。
4、各省市可以跟據本地區的財政狀況,提高此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50。
另外:養老金增加可靠消息,每人130元,工齡工資每年3元,再在2014年12月工資的基礎上增加4%。去年是3%,提高了1%,還算可以。16日到賬。六十歲加二十元。七十歲加四十元。
八十歲加六十元。
2013年前建的違建房還會拆嗎?
妨礙規劃實施,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責令限期拆除。在規定時間內,既不拆除也不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規劃實施和經濟社會發展影響甚微的,可暫緩拆除,盡量減少群眾損失,但應進行處罰,并責令寫下保證書,礙事時隨時拆除,一定要拆除。
國家規定房屋拆遷還建房補償比例是多少?
國家沒有統一的標準建議參考一下:
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的,可以獲得的貨幣補償項目:宅基地區位價、房屋重置成新價、房屋裝修補償、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獎勵費,具體數額需要按照法定方法進行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擴展資料:
一、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 *** 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三、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 *** 備案。
五、補償糾紛
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 *** 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 *** 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2021年國家修公路宅基地補償標準?
公路建設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1、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以高速公路施工圖為依據,以業主單位現場放線確定的邊溝丈量為準。
2、征收土地的面積:以手工實地丈量、登記的面積為計算依據,全線總面積正負誤差不超過3%。
3、征收土地的地類:以土地現狀地類為基礎,以土地利用現狀圖斑、實地勘測的結果及相關政策為依據。
4、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高速公路建設征收耕地補償年產值按中值計算,一般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按16倍計算,基本農田按25倍計算。基本農田面積按耕地面積的89.47%確定。
5、退耕還林土地的補償費:先按旱土年產值的16倍計算。如省人民 *** 有新的補償政策,按新標準執行。
請問雙流區征地補償和安置標準?
雙流縣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雙府函[2001]6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順利進行,依法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參照《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縣行政區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補償,人員及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縣人民 *** 的領導下,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縣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鄉(鎮)人民 *** 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上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書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上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予以公布,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得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征用土地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第七條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的一半計算(詳見附一)。
第八條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1.5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征用耕地安置補助費的一半計算(詳見附一)。
第九條依照第七、八兩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 *** 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第十條征用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折算補償。其中,糧食地按一年種植兩季折算,補償一季半:蔬菜地按一年種植三季折算,補償兩季;自留地按蔬菜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詳見附二)。
青苗補償按征地時的實際種植面積計算
第十一條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根據核實的種類、規格、數量,按規定補償標準補償。其中,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詳見附三)。
(一)地上建筑物的補償以《村鎮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種類、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或有其他合法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農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補償。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權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二)地上構筑物按實際計算.按規定標準補償。
(三)有線廣播線路、閉路電視線路、通訊線路、天然氣安裝按實際建遷、安裝費用補償。電話移裝按電信部門規定移機費標準補償。
第十二條下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之日起搶種、槍栽的農作物、花草樹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值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十三條土地被征用后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四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具體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并報鄉(鎮)人民 *** 審核后執行。
(二)安置補助費用于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于個人所有的支付給個人;屬于集體所有的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債權、債務和動產、不動產等財產,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鄉(鎮)人民 *** 和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縣審計部門組成清算小組進行清理,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并由鄉(鎮)人民 *** 負責用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安置。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十五條征用土地范圍內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企(事)業單位的拆遷安置補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拆遷建(構)筑物按規定標準補償。
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事)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8%-2%補償;
(二)被拆遷單位搬遷后新征(占)用土地與原合法使用土地面積數量相等,其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以及國家的有關稅費,由征地單位負責補償。超過原合法使用土地面積的部分,其使用土地涉及的一切費用由被拆遷單位支付。
(三)被拆遷單位因拆遷停工停產的,在停工停產期間,由征地單位發給被拆遷單位在崗非農業人員每人每個工作日15-25元生活補助費.
被拆遷單位應服從國家建設需要,在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拆遷,不得無故拖延、阻撓。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拆遷征用,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面積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之日的實際年齡(戶口簿記載的出生年月日)計算。
征地范圍內未農轉非人員,以調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第十七條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男性18周歲以上不滿55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5周歲的農轉非人員,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為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八條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原則上采用貨 *** 置的方式實行自謀職業安置、單位安置等辦法。
(一)對男性年齡55周歲以下,女性年齡50周歲以下的農轉非人員,實行單位安置或單位安置。實行單位安置的,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組織就業和安排生活。實行自謀職業安置的,簽訂自謀職業的,簽訂自謀職業安置協議,自謀職業安置協議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自謀職業安置對象。
(二)對男星年齡55周歲以上(含55周歲)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50周歲以上(含50周歲)不滿55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實行自謀職業安置,簽訂自謀職業安置協議;自謀職業安置協議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自謀職業安置對象。
第十九條對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男性年齡滿60周歲及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滿55周歲及55周歲以上的農轉非人員,實行退養安置;簽訂退養安置協議,退養安置協議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退養安置對象.
第二十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義務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付給當地鄉(鎮)人民 *** ,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鄉(鎮)人民 *** 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一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付給當地鄉(鎮)人民 *** ,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由鄉(鎮)人民 *** 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二條對征地范圍內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以及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年齡18周歲以上的在校農轉非人員屬生活補助安置對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給生產補助費6000元.
第二十三條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五保供養人員屬民政安置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付給當地鄉(鎮)人民 *** ,由民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
第二十四條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辦法規定安置補償。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五條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之日持有《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證的被拆遷房屋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其中對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安置,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含樓梯間、下同)以貨幣化安置,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現(建)房安置的方式進行住房安置;對未農轉非人員以自建住房的方式進行住房安置.
第二十六條對農轉非人員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定簽訂貨 *** 置合同:安置合同經公證后,并在房屋拆遷完畢之日起7日內結清貨 *** 置款。
(一)原有住房建筑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補償,并按相鄰區位的經濟適用房價格進行結算。
(二)原有住房建筑面積人均達到或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項規定補償外,對原住房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本辦法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進行結算。
第二十七條對農轉非人員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并結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積,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定相互結算:
(一)源有住房建筑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超出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商品房建房成本價價格購買:
第二十八條農轉非人員將原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經營性用房與住宅一并計算,并按住宅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實行自建住房安置的,必須服從統一規劃,并按照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辦理建房用地手續,方可自建住房安置。
第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征地范圍內持有
《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證,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戶,其已農轉非的人員可以按貨幣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補償,隨未農
轉非的家庭成員居住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可由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平方米150-2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后,按未農轉非人員,隨家庭(未農轉非)成員擇地自建住房安置。
第三十一條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干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家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擁
有合法房屋產權的干部、城鎮職工居民等非農業人員,且在城鎮人均住房已達15平方十以上面積的,只按規定對拆遷房屋進行補償,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第五重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
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按規定給予處罰。
自三十四年征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地鄉(鎮)人民 *** 專戶儲存.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在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及鄉(鎮)土地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拘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國家和省、市及縣人民 *** 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用土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發生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宜按原有的規定辦理。
=OO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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