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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公安鑒定結果不服怎么辦
- 2、司法鑒定在哪做
- 3、派出所按治安案件處理后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訴做傷情鑒定?
- 4、被打以后公安司法鑒定后下一步什么程序
- 5、公安機關鑒定規則
- 6、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能否作民事證據
對公安鑒定結果不服怎么辦
對公安鑒定結果不服有以下幾種方法:堅持申請重新鑒定。如果因鑒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鑒定。那么取得法官對重新鑒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鑒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盡量搜集證據,要盡其所能。
對鑒定結果有異議解決辦法如下:申請重新鑒定;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鑒定結論的目的;主動搜集其他證據推翻鑒定結論,使得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法律分析】對于公安部做的司法鑒定不服,可以重新申請鑒定。偵查人員接到異議申請后,應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補充申請或重新申請條件,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在3日內作出不準予補充或重新鑒定決定,并將該決定通知申請人。
公安機關的刑事鑒定結論并不是行政行不,所以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當事人對鑒定結果不服時,有多種途徑可以嘗試。首先,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以追求更加公正、有利的司法鑒定結果。為了這一目的,當事人需要準備充分的合理理由,搜集相關證據,針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符合特定條件時,法院應準許重新鑒定。
司法鑒定在哪做
1、司法鑒定在哪做司法鑒定在哪做,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分別是:(1)如果是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由辦案單位委托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鑒定;(2)如果是涉及民事訴訟的案件,最好由法院委托鑒定;(3)如果是為了辦低保,由當地民政局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2、如果是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由辦案單位委托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鑒定;如果是涉及民事訴訟的案件,最好由法院委托鑒定;如果是為了辦低保,由當地民政局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3、一般情況下,司法鑒定應在獲得認證認可的檢測實驗室的鑒定機構進行。 司法鑒定涉及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
派出所按治安案件處理后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訴做傷情鑒定?
當然可以公安的鑒定民事訴訟,應該說派出所也是司法機關公安的鑒定民事訴訟,但是派出所調解公安的鑒定民事訴訟的案件只具有合同效力,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雙方不按調解協議執行,那就只有到法院起訴了。
經過調解成功后,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或者顯示公正,一樣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公安的鑒定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規定不予受理。
具體而言只需要鑒定機構鑒定傷情的證明就可以了。法律分析只造成了輕微傷不構成刑法上的“故意傷害公安的鑒定民事訴訟他人身體”的行為,而只是構成一般的毆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因此,不能向公安局申請“立案”,出現這種情況的,無論是公了還是私了,都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
第八條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被打以后公安司法鑒定后下一步什么程序
被打以后公安司法鑒定后下一步什么程序?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鑒定程序和鑒定意見進行復核;對于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重新鑒定的鑒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復核人員完成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并簽名,存入鑒定檔案。
傷情鑒定出來后會進入的程序是屬于輕傷,鑒定出來之后,公安機關應當對打人者立案偵查。
司法鑒定后調解程序是: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反各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做出裁決(宣判)。
公安機關鑒定規則
1、第六條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應當遵循合法、科學、公正、獨立、及時、安全的工作原則。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所屬鑒定機構開展鑒定工作所必需的人員編制、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和有關經等。
2、第六條,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應當遵循合法、科學、公正、獨立、及時、安全的工作原則。
3、《公安機關鑒定規則》規定:鑒定的實施,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本專業鑒定資格的鑒定人負責?!度嗣駲z察院鑒定規則》(試行)規定,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后,應當指派兩名以上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據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單獨一個鑒定人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
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能否作民事證據
法律分析:詢問筆錄能否作為民事證據取決于是否有其他證據佐證,如果只是單純依靠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即便該筆錄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合法,也不能作為民事訴訟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分析:不可以。單純依靠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即便該筆錄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合法,也不能作為民事訴訟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詢問筆錄可能比較完整的展示案件過程,但是單純依靠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即便該筆錄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合法,也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分析: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詢問筆錄,又稱“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詢問筆錄要如實地、完整地記載證人、被害人的陳述。
需要遵守的程序也不相同。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制作的詢(訊)問筆錄,系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等知悉刑事案件情況的人,采取詢(訊)問的方式所作的筆錄。因此從其形成過程而言,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制作的詢(訊)問筆錄,可類比為民事訴訟過程中的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
法律分析:不算證據。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因民事訴訟法將當事人陳述作為單獨的證據種類,故在公安筆錄中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不具有證據法上的意義,既不屬證人證言,也不屬當事人陳述(須針對法院所作的案件事實的陳述),故調查筆錄中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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