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江西省非工傷待遇,以及江西省職工非因工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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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1.喪葬費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2.一次性救濟金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臨沂三區為180元,其他九縣為150元)(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img]南昌市在職非工傷死亡喪葬費怎么支付,標準是多少
根據 贛人社發〔2013〕87號文件規定,非因工死亡喪葬費標準為5000元。
關于將尚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列入統籌基金支付的通知
贛人社發〔2013〕87號
各市、縣(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贛單位:
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經省人民 *** 同意,決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將我省尚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列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喪葬補助金納入統籌基金支付標準
尚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喪葬補助金列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標準,按原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總工會《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喪葬撫恤費標準的通知》(贛勞社養〔2008〕15號)以及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總工會《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喪葬費標準的通知》(贛人社發〔2012〕73號)規定的喪葬補助金標準執行,即: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喪葬補助金為3200元,2012年1月1日起喪葬補助金為5000元。
二、撫恤金納入統籌基金支付標準
尚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列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撫恤金標準,按死亡時上一年度所在市、縣(區)企業單位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標準,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1個月,最多不超過10個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其中,企業在職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按本《通知》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的撫恤金與按原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總工會《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喪葬撫恤費標準的通知》(贛勞社養〔2008〕15號)規定撫恤金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參保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三、其他
1.從2011年7月1日起,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尚未列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并已按規定辦理病退、退職手續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撫恤金按死亡時上一年度所在市、縣(區)企業單位月人均基本養老金10個月標準)列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2.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用人單位在職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已支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通知》規定標準支付給用人單位。
3.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參保后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本《通知》規定支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后,不再退還以個人身份參保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未退還以個人身份參保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已退還以個人身份參保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4.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企業單位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以統計部門發布的數據為準。
5.原有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有新規定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6.本通知由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 西 省 財 政
廳
江西 省 總 工 會
2013年12月9日
非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非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工傷鑒定一般需要攜帶相關的證明材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鑒定中心對材料進行審核后作出等級或結論并予以公布。下面,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工傷鑒定的相關內容。接下來我為你講解非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非工傷傷殘賠償標準1
非工傷傷殘賠償相關知識:
首先,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負責鑒定工傷等級,而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由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所負責鑒定??梢杂煞ㄔ何校矀€人選擇,但是個人選擇往往會導致對方要求重復鑒定,所以最好請求法院委托鑒定。
首先,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分農村和城市戶口,但是索賠項目是一樣的,具體數額會有不同。索賠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 (有被撫養人的情況下),住院期間的生活補助,護理費,相應人員的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器具使用費(需要安裝器具的情況下),營養費(醫院出具證明需要加強營養的情況下)。大概就這些了。城市和農村的標準根據上海上一年度的標準執行。
知識延伸——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賠償標準
一般工傷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交通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這里指的是過去一年的月平均工資。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傷殘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亡待遇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親屬撫恤金
標準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 *** 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 *** 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 *** 周歲的。
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工亡補助金
(1)標準: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
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工傷保險條例》中寫明是第三十九條,不是三十七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非工傷傷殘賠償標準2
工傷津貼工傷護理費申領材料
1、《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傷殘津貼審批表》(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或《企業職工傷保險護理費審批表》(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企業職工因工(職業病)護理依賴程度鑒定表》
2、《職工因工(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表》(傷殘鑒定機構出具)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
4、工傷職工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溫馨提示:涉及第三方責任賠償的,除上述資料外,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法院出具的判決書、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和賠償證明資料、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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