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刑法第204條是什么意思啊
1、法律主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2、法律分析:申訴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處理的一種請求。它是司法機關發現錯判案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錯案的一條重要渠道和材料來源。
3、《刑訴法》204條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4、刑訴法 204條有哪些解釋 本條規定了因 申訴 而重新審判的情形。 申訴是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處理的一種請求。它是司法機關發現錯判案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錯案的一條重要渠道和材料來源。
5、司法界和理論界認為法定刑高者為重罪,法定刑低者為輕罪。第204條第2款規定,騙取所繳納稅款的,依偷稅罪定罪處罰,而偷稅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相比,應該是輕罪。這顯然違背了“從一重處斷”的原則。
6、《刑法》第204條便是個例外。該法條第2款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條的規定(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提起刑事自訴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提起自訴案件的條件是:(一)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輕微的刑事案件。(二)在地域管轄上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三)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因事實的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刑事自訴的條件如下:有適格的自訴人。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屬于自訴案件范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關于刑事自訴的必要條件,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必須存在符合法定資格要求的自訴人。按照現行法律對于自訴案的界定標準,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公民,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權利和責任。必須有明確可指認的被告人以及具有針對性的訴訟請求。
4、自訴人提起自訴,需要符合下列條件:必須為適格的自訴人。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5、刑事自訴案件的提出條件如下:有適格的自訴人 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屬于自訴案件范圍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6、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具體來說:(1)有適格的自訴人。(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3)屬于自訴案件范圍。(4)被害人有證據證明。(5)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
刑事案件能夠起訴嗎
法律分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這種案件稱為公訴案件。一種是由公民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這種案件稱為自訴案件。
提起刑事訴訟的方法:如果是屬于自訴案件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起訴即可,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起訴;如果是屬于公訴案件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刑事案件正在辦理的情況下是不能起訴的,如果傷情鑒定為輕傷及輕傷以上后果,會啟動國家公訴,如果是輕傷或輕微傷案件,才可能存在被害方提起刑事自訴的情況。
刑事案件不能民事起訴,刑事案件應當由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想要對案件中的民事糾紛部分起訴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律師解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涉及到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等,都是可以進行自訴的。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法院應該根據具體案情做出開庭審判或裁定駁回等處理結果。
刑事訴訟法第204條
法律主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刑訴法》204條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一般是由于證據不足而退回。《刑事訴訟法》第204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法院退回檢察院的情形:1。
在故意傷害案中致使受害者輕傷的這種狀況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04條非常明確的規定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的具體類型,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還有就是虐待案和普通的侵占案,但是情節輕微的故意傷害案也可以按照自訴處理。
刑訴法204條不適用調解案件有哪些
1、《刑訴法》204條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2、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通過法院調解,自訴人同被告人和解或者自訴人與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自訴人撤回起訴的,法院就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3、本法第204條第3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由此可知,自訴案件都能和解和撤訴,但是不是所有自訴案件都能調解的,比如公訴轉自訴案件就不能調解。所以A項錯誤,B項正確。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