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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只有國家專門機關才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嗎
1、可見,只有公安司法人員和律師才有權主動收集和調取刑事證據。其他任何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公民個人,都無此權力。如果在特殊需要刑事訴訟監督調查權的情況下做了收集證據的工作,也必須經公安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審查核實以后,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2、刑事訴訟主體有哪些刑事訴訟主體有如下這些刑事訴訟監督調查權:(1)國家專門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走私犯罪偵查部門、檢察院、法院;(2)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人;(3)其他訴訟參與人。
3、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專屬性,只能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專門機關依法行使。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行使。
4、《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5、唯一有權審理和判決有罪的專門機關。法院是相對獨立的是指導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這些機關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各司其職。在刑事訴訟活動的每個階段行使不同的權力,并在訴訟活動中承擔一定的職能,來保證訴訟活動有序的高效的進行。這些專門機關行使著各自的職權但共同保障著國家的安全和社會的公共安全。
6、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是各級人民 *** 的組成部分專門負責治安保衛工作。 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 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刑事訴訟法專門機關的職能有哪些?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監督關系。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職能是什么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職能是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情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等行為實行監督。
法律主觀: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刑事訴訟監督調查權;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保證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 *** 利和其刑事訴訟監督調查權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等。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參與訴訟的全過程:從立案、偵查(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偵查監督、提起公訴、支付公訴、審判監督,直到監督判決的執行。這是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與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的職權、地位及其發揮作用的不同之處。
刑事訴訟中的檢察監督是一項法定職責,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條,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在訴訟過程中,檢察監督在不同階段有所體現: 立案階段,檢察院有權監督公安機關對案件的處理,如不立案偵查時,有權要求說明理由并督促其依法立案。
立案監督法律依據
1、審查不立案理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法律分析:立案監督包括,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五十七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區別是什么?
1、法律分析:監察法更側重對權力行使刑事訴訟監督調查權的全過程監管刑事訴訟監督調查權,包括教育、管理、監督,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監督調查權的重點是懲罰和打擊犯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監察法和刑訴法的關系具體是國家監察法不是刑事訴訟法,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不是偵查,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不受檢察機關的監督,監察委員會的調查階段,律師不得介入,監察委員會調查結束后,才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才適用刑事訴訟法。
3、監察法和刑訴法的關系有,二者都是刑事訴訟監督調查權我國特色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但監察法主要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而刑訴法主要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刑事訴訟監督調查權;并且監察的機關是監察委員會,刑訴法中的權力機關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4、法律分析:國家監察法實質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為監察機關依法履職提供法治依據。國家監察法區別于刑事訴訟法,監察機關行使的調查權不同于刑事偵查權,不能簡單套用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適用國家監察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適用刑事訴訟法。
5、刑事訴訟法優先。在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刑事訴訟法優先主要是刑事訴訟法是專門針對刑事案件的程序法,監察法主要涉及對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調查和處置。監察法對刑事訴訟法的適用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具體案件中,遵循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和判決。
6、監察法賦予監察委員會的是調查權,監察委員會在案件調查結束并移交檢察機關起訴之后,會適用刑訴法,這兩部法律在辦理涉嫌貪污 ***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七類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有著重要作用。
檢察機關監察機關的區別
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的區別如下:(1)適用對象不同。監察機關行使檢查權,適用對象是涉嫌貪污 ***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適用對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經濟犯罪的人員;(2)行使權利不同。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
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區別如下:適用對象不同。監察機關行使檢查權,適用對象是涉嫌貪污 ***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適用對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經濟犯罪的人員;行使權利不同。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
適用對象不同。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對象是涉嫌貪污 ***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監察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實施主體不同 檢察工作主要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是國家司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而監察工作則由監察委員會負責,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性質不同:監察機關是政治機關,而非司法機關;而檢察院則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職責不同:監察機關的職責是調查公職人員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而檢察院則主要負責審查起訴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性質不同: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屬于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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