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交通事故逆行輕傷怎么處理,以及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逆行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處理
- 2、交通事故致人輕傷怎么處理
- 3、開車逆行怎么處罰
- 4、交通事故輕傷如何處理
逆行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處理
在高速路上,大多數路段都是不能掉頭返回的,如果有些司機走錯了路想返回就不能立即掉頭,只能走很遠的路等一個適合的路段,但也很多司機不顧交通安全就地掉頭。那么,逆行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處理呢?我接下來為您分析。
一、逆行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1、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交通事故賠償程序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一定的賠償,交通事故賠償范圍:醫療費,搶救費,傷殘補償,死亡賠償,喪葬費,參加喪葬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及根據醫囑賠償的營養費,陪護費,全休證明中的務工天數,資料所需的交通費,等等,上述費用中的大頭,根據各個地方省區的不同,有嚴格的標準,由事故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及法院發布的上一年賠償標準,剩下的,比如精神賠償等等,需在合理范圍內,法院方可支持。
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如能達成一致調解賠償意見,具體金額不固定。傷者如若是有明顯過錯行為,但非全責,那么有2種判決結果:
1、法院按照交通事故,占責方交通強制保險的賠償上限—11萬(傷殘、死亡)走,超出部分按責任比列計算,這個錢實際是可以直接判給被告,保險公司的。同樣,醫療費也是,只要在交通強制保險限額內的,只要對方占責就在限額內賠付,超出部分,按責任比例計算。
2、如果沒有保險,根據雙方的責任比例,對相應的損失金額,直接按照比例劃分。
我們在日常行車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交通違章,不少人不管是否出于主觀故意,反正就是不太上心而沒有處理,所以發生的交通事故幾率特別高。建議各位司機遵守交通規則,對他人負責也對自己和家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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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輕傷怎么處理
交通事故輕傷處理流程:當事人應當立即停車、保存證據、搶救傷員;向交通警察報警;在確保區安全的情況下,將車輛轉移到不影響交通的位置上并樹立危險標志;撤離現場,等待交通警察來處理后續事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開車逆行怎么處罰
逆行是需要扣分和罰款的,具體如下:
一、逆行處罰
1、逆行罰款多少扣幾分,要根據是在什么道路上行駛來確定。如果是在城市道路上逆行通常扣三分然后罰款20至200元之間。同時還要給當事人警告的處罰。但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那么后果會更加嚴重被查處直接扣除當事人駕駛證12分,同時處200元以下的罰款,具體逆向行駛的情形如下:
(1)路段逆向行駛,也就是單行線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但行悶這種違法行為屬于違反禁令標志的違法行為,由于路面較窄,車流量大等因素,目前市區共有31處設置成單行線,減少了道路擁堵現象的發生。然而盡管路口設置有醒目的交通標志,卻仍有駕駛員拿清熟視無睹,徑直將車輛逆向駛入單行車道;
(2)路口逆向行駛,這一種也是最容易被人們忽視的。在我國,是行車靠右的,如檔敏彎果行車在分道行駛的馬路上靠左側行駛,就是逆向行駛。逆向行駛的機動車會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很大的危險。且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輛逆向行駛,與順向行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逆行車輛負全責。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1、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2、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3、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4、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5、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7、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1、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2、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3、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4、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5、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6、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7、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8、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9、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10、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11、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12、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13、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14、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15、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交通事故輕傷如何處理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 管轄 范圍予以 立案 。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 證據 。 3、責任認定。在查清 交通事故 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 交通事故責任 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 警告 、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 賠償標準 ,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 《 人身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 人身損害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 喪失勞動能力 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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