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惡意搶注的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惡意搶注商標的法律規制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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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搶注商標的認定標準
一、正面回答
惡意搶注商標的認定標準:
1、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2、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
3、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4、爭議商標注冊后,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造成市場混亂。
二、分析
商標是用以識別和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三、商標的注冊步驟?
1、設計好要注冊的商標圖案;
2、設計完成后,去官網進行查詢,同樣的商標有沒有人已經注冊過了,如果有那就必須重新設計;
3、到相關部門提供材料,等待審核;
4、如果審核通過后,還有公示期,一般是3個月;
5、公示期過后就會宣布,此商標歸企業所有。商標具有一定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代表了整個企業。
[img]商標惡意搶注認定標準有哪些
商標 惡意搶注認定標準有哪些 我國現行 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 商標注冊 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一、立法目的 該條款為了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對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予以保護,以制止惡意搶注的行為,是對商標注冊制度的有效補充。 二、適用要件及適用案件類型 在商標異議、不予注冊復審及無效宣告案件的個案審理中,符合以下適用要件的可以適用該條款:他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系爭商標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系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原則上相同或者類似;系爭商標申請人具有惡意。 三、“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判定 “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在中國使用并已為一定地域范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未 注冊商標 。 1.“未注冊”的判定“未注冊”包括從未申請注冊的情形、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后申請注冊的情形,還可以包括曾在先注冊,但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因期滿未續展已失效但依然持續使用的情形。 2.“相關公眾”的判定 相關公眾包括商標所標識的商品的生產者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提供者以及在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經營者和相關人員等。在確定相關公眾時,應當考慮商品或服務的性質、種類、價格等因素對其范圍及其注意程度的影響 3.“已經使用”的判定“已經使用”是對未注冊商標提供保護的一個最基本前提。使用的時間范圍原則上應以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為準,使用的地域范圍原則上應以中國為準。但是,若為證明商標知名度提供了域外使用的 證據 材料,但該證據能夠證明該域外使用的影響力可以及于中國相關公眾,則也可以認可該證據的關聯性。商標使用的事實,需要權利人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證據應當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能夠顯示所使用的商標標識、商品或服務、使用日期和使用人。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根據商標使用的具體方式不同,證據一般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發票、提貨單、銀行進賬單、進出口憑據,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絡、戶外等媒體廣告,媒體評論及其他宣傳活動資料、參加展覽會、博覽會的相關資料,獲獎情況的證據等。 商標的搶注,需要許多現實條件,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其中的規定,減少自己的權益損失,但是更為關鍵的還是自己的實際情況是否符合一定的認定基礎,否則自己的案件處理會因為缺乏實際的要素,而不能合理的處理,因此自己需要注意有關的規定。
關于惡意搶注的商標審查標準是什么?
一、關于惡意搶注的 商標 審查標準是什么? 關于惡意搶注的商標審查標準主要是: (1) 他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 (2) 系爭商標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3) 系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與他人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原則上相同或者類似; (4) 系爭商標申請人具有惡意。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依據《 商標法 》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系爭商標的,應自系爭 商標注冊 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3、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判定 3.1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是指在中國已經使用并為一定地域范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未 注冊商標 。 相關公眾的判定適用《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 馳名商標 審理標準》3.1的規定。 3.2認定商標是否有一定影響,應當就個案情況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下列全部因素為前提: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情況;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和地理范圍;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時間、方式、程度、地理范圍; (4)其他使該商標產生一定影響的因素。 3.3上述參考因素可由下列 證據 材料加以證明: (1)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合同、發票、提貨單、銀行進帳單、進出口憑據等; (2)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銷售區域范圍、銷售渠道、方式的相關資料; (3)涉及該商標的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絡、戶外等媒體廣告、媒體評論及其他宣傳活動資料; (4)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參加展覽會、博覽會的相關資料; (5)該商標的最早創用時間和持續使用情況等相關資料; (6)該商標的獲獎情況; (7)其他可以證明該商標有一定影響的資料。 3.4 用以證明商標使用情況的證據材料,應當能夠顯示所使用的商標標識、商品/服務、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3.5商標是否產生一定影響原則上以系爭商標申請日為準予以判定。 4、惡意的判定 判定系爭商標申請人是否具有惡意,可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系爭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有貿易往來或者合作關系; (2)系爭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共處相同地域或者雙方的商品/服務有相同的銷售渠道和地域范圍; (3)系爭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發生過其他糾紛,可知曉在先使用人商標; (4)系爭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有內部人員往來關系; (5)系爭商標申請人注冊后具有以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利用在先使用人有一定影響商標的聲譽和影響力進行誤導宣傳,脅迫在先使用人與其進行貿易合作,向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或者侵權 賠償金 等行為; (6)他人商標具有較強獨創性; (7)其他可以認定為惡意的情形。 5、利害關系人的判定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除商標所有人外,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系爭商標。下列主體為利害關系人: (1)有一定影響商標的被許可使用人; (2)其他有證據證明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主體。 是否為利害關系人應當以提出評審申請時為準。但于案件審理時已具備利害關系的,也應當認定為利害關系人。 五、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 綜上所述,對于社會上出現了大量對合法公司 商標權 益進行侵害的惡意搶注行為必須用規范的法律來加以約束,否則商標管理的秩序將出現難以協調的混亂,尤其是那些商標比較出名且具有經濟價值的公司會因為商標被搶注而嚴重損害其財產利益。
國內商標惡意搶注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國內 商標 惡意搶注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所謂“惡意搶注”只是人們的通俗稱謂,按現行的《 商標法 》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注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占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注冊成功,無異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一旦注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會利用其 注冊商標 的占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于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并索取賠償。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一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愿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通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 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出來呢?一是看他注冊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二是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并提出賠償請求。通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注”申請人注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沒有產品,而后高價轉讓或向被搶注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 商標注冊申請 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注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序中,由被搶注人提出 證據 ,證明申請人采用了不正當手段。哪些是不正當手段呢?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系。中小型企業最容易成為被搶注的對象。因為中小型企業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往往并不是先注冊商標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是當自己的產品有一定影響后才注冊商標。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作為合作者,他們是最清楚被搶注人的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 商標注冊 為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后,將合作者的商標搶先注冊。 3.同一區域內了解內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 代理 人等,在進行新聞采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了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并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注冊。 上述所列幾種不正當手段,共同之處在于他們剽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來得及申請注冊的商標,在他們所申請注冊的商標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創意,他們實質上采用了欺騙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質,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三)注冊成功,這是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 只有注冊成功,才會最終形成“惡意搶注”。如果在異議程序,被搶注人發現自己的商標被他人申請,即可提出異議,導致其注冊不成功,當然就談不上“惡意搶注”。事實上,在實踐中,很大一部分經營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標已經被他人申請注冊,即使在程序上有三個月的公告期,但這種公告并非所有經營者都能及時看見,往往直到搶注人成功注冊后,被掄注人才知道原本屬于自己的商標已被他人搶先注冊了。 對于惡意搶注的認定主要需要根據注冊人的意圖以及商標注冊的情況進行判斷。對于沒有采取正當手段進行注冊的商標,這是判定惡意搶注的行為要素,除此之外,商標的注冊是否為了不正當的牟利,以及 搶注商標 是否注冊成功等,以上因素都是惡意搶注的證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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