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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保護區名詞解釋(歷史文化保護區劃定標準)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4月14日 04:30:253600

歷史文化保護區名詞解釋(歷史文化保護區劃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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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一條 廣州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為加強廣州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促進名城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以下簡稱名城)內,應當予以保護的主要內容有:

(一)具有歷史特色的城市格局和風貌;

(二)體現傳統特色的街區、地段、村寨等;

(三)文物古跡和近現代史跡;

(四)風景名勝;

(五)傳統文化藝術、民俗風情、民間工藝的精華和著名傳統產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護的其他內容。第三條 名城保護的規劃、建設、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名城的保護,必須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歷史文化遺產的繼承、保護、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把名城保護納入本級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名城保護所需資金,由本級人民 *** 給予安排。第六條 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名城保護委員會),是市人民 *** 名城保護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機構。

市人民 *** 各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名城保護工作。第七條 名城保護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名城保護工作重大事項;

(二)監督、指導名城保護工作;

(三)協調名城保護工作的相關事宜;

(四)組織審核歷史文化保護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名城保護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要求和本條例規定,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名城保護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會同市文化等行政部門編制,經名城保護委員會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報批準。

名城保護規劃的調整,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更或拒不執行已經批準的名城保護規劃。第九條 納入名城保護規劃的各類建(構)筑物、自然景觀及人文景觀,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做好規劃控制工作。

體現名城特色的建(構)筑物、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未納入名城保護規劃的經名城保護委員會擬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會同文化等有關行政部門進行勘查;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程序報批準后,實施規劃控制。第十條 在名城內,文物古跡比較集中的區域,或比較完整地體現某一歷史時期傳統風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筑群、鎮、村寨、風景名勝,應當劃定為歷史文化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

保護區的劃定與調整,由名城保護委員會組織市城市規劃、文化等行政部門及所在地人民 *** 審核,按規定程序報批準后公布。

保護區應當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置保護標志,建立保護區檔案,明確管理單位。

保護區的保護標志,由名城保護委員會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擅自移動。第十一條 保護區的保護重點,是傳統的建筑特色和整體的環境風貌,以及文物保護單位。各級人民 *** 應當改善保護區的基礎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延續其使用功能。第十二條 保護區所在地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在保護區劃定后十二個月內,制定具體保護辦法,經名城保護委員會審核,報請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十三條 在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與保護區的傳統風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相協調,以及符合名城保護的其他要求。

前款各類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設計方案,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會知名城保護委員會。第十四條 在保護區內,對中華老字號商鋪、傳統民居、名人故居、紀念性建(構)筑物、近現代優秀建(構)筑物的維修,應當保護原狀及風貌。

前款各類建(構)筑物的維修方案,批準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會知名城保護委員會。第十五條 在保護區內,納入保護對象的傳統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風貌。

前款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維修和保養,由受益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 北起越秀山中山紀念碑,經中山紀念堂、市 *** 辦公大樓、人民公園至海珠廣場的城市傳統中軸線和珠江廣州河段兩岸等景觀帶內,新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其建筑形式、體量高度和風格必須與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相協調。

榆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辦法

導語:《榆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辦法》已由榆林市人民 *** 2002年1月18日第2次常務會議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收集的榆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挖掘和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弘揚民族歷史文化,正確處理保護與建設、發展的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陜西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榆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堅持“統一規范,全面兼顧,搶救第一,整體保護,突出重點,永續利用”的原則,在保持原有格局、建筑風格的前提下,進行保護、維修、改造。

第三條 榆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為榆林古城及榆陽區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遺產和風景名勝。

第四條 榆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內容:

(一)自然環境特色:地理環境、生態環境;

(二)人工環境特色:城池格局、空間形態、傳統風貌、民居建筑、商業店鋪,宗廟祠堂、風景名勝、古木名泉等。

(三)人文環境特色:民間文化、傳統習俗、風土特色等。

第五條 榆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點:

(一)以秦、明長城,鎮北臺及其沿線附屬筑為代表的古代軍事防御體系。

(二)以榆林城墻為代表的古城池。

(三)以新明樓、萬佛樓、梅花樓、凌霄塔、鐘樓為代表的古建筑和近代建筑。

(四)以明清為主的傳統民居、店鋪。

(五)以大街為代表的街區、巷道

(六)以戴興寺、青去寺為代表的寺廟建筑群。

(七)以白城臺為代表的古文化遺址。

(八)以走馬梁漢墓為代表的古墓葬。

(九)以紅石峽、黑龍潭為代表的石窟、石刻藝術和風景名勝區。

第六條 榆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職能管理與社會監督相結合。

市人民 *** 成立榆林歷史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下設兩個辦公室。規劃管理辦公室設在市城鄉建設局,文物管理辦公室設在文化文物局。

市城鄉建設局和文化文物局按照各自的職能,依法行使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職責。

第七條 區、鄉人民 *** 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榆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工作需要,做好本行政區內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 機關、事企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都應樹立名城意識,自覺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并可對損壞榆要歷史文化名城的行進行舉報。

第九條 對在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 *** 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榆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經費應分別納入市、區財政預算。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基金,爭取國家及省級有關部門的拔款,鼓勵國內外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贊助,保護古城。

第二章 規劃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榆林歷史文化名城的專項保護規則,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保護規劃制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詳細規劃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榆林歷史文化名城專項保護規劃的局部調整或變動,須經市 *** 同意后報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備案。重大修改應按原審批程序批準。

第十三條 榆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按照突出重點,分期實施的指導方針,實行分區按級保護。

重點保護區。實行一級保護,必須保持原有格局和風貌。

一般保護區。實行二級保護,保護現存的傳統建筑,新建筑物應與名成風貌協調。

可建設區。實行三級保護,在本區內可進行與文化名城風貌相協調的改造和建設。

第十四條 保護區范圍由城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和文化文物主管部門依據文保單位等級和歷史文化名城專項保護規劃,共同劃定。

第十五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陜西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和本辦法以及名城專項保護規劃、辦理審批手續、嚴格按審批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和驗收。

第十六條 各種建設活動中發現文物時,應停止建設活動,并即時通報文物管理部門組織考查、勘探,經勘探需要發掘的,發掘工作結束后方可繼續建設;具有重大考古價值需要留遺跡的,必須終止建設。

第三章 古城保護

第十七條 大街道路紅線兩側50米范圍內為重點保護區,在些范圍內沿街店裝修、維修不得改變其立面形狀、色彩和建筑材料,保持原狀不變。居發翻修、維修保持原有建筑形式和建筑風格。

重點保護區范圍內,對已改變建筑形式的房屋和新增建的構筑物,要逐步予給拆除,恢復傳統建筑形態。

第十八條 重點保護區西外延100米,東至古城墻為一般保護區。在該區內保護現存的傳統建筑物,確需改造翻修的建筑應與傳統建筑相協調,保留傳統建筑牲,建筑高度不得超過7.5米。

第十九條 一般保護區外的地段為可建設區。在該區內可進行與古城環境協調的建設,綠地率不小于25%.

第二十條 古城內保存基本完好的明清四全院。應制簽掛牌、建檔保護,制定維修計劃,保持建筑風格。鼓勵居民利用其進行民間工藝品收藏、交易展示、民俗旅游等開發活動。

第二十一條 恢復古城內居民宅的'門樓、照壁及街巷、店鋪的傳統名稱、字號;大街內沿街廣告、門匾,應按傳統風格設計制作,市政公用設施設置應與古城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 挖掘整理具有地方特色的古建筑工藝和明清建筑藝術,鼓勵老藝人傳徒授技,繼承發揚優秀的傳統建造工藝。

第二十三條 重點保護區內現有的地上電力、電訊等桿線應逐步改為地下管線,居民及飲食業應采用環保清潔能源。

第二十四條 按名城保護專項規劃大街改為步行街后,大街內除批準的生活、環衛、消防、市政等特殊用車外,其它機動車輛禁止通行,小型機動車輛應在限定時間內通行。

第四章 歷史文化遺存保護

第二十五條 重點保護革命遺址、紀念建筑物、古城墻、古建筑、古墓葬、古石刻、古壁畫等文物、古跡。

第二十六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的重要文物古跡,就依據規定的保護范圍,制作樗說明,建立檔案,配備管理人員,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重點保護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實行重點保護。嚴格保護傳統建筑群體格局、空間風貌、形體色彩和建筑材料等,維修、修復、重建必須按原有風貌進行施工,做到保護原有結構、原構件,原工藝和原材料。不得修建與保護文物無關的其它建筑。

一般保護區:保護現存建筑的布局和風貌,在保護修復中應尊重原有風貌,在新建、重建中必須與周圍環境、文物、古跡相協調。

可建設區:保護現存傳統建筑的布局和風貌,改善環境質量。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文物保護單位,已經占用的必須限期遷出,經批準使用的文物保護單位,必須與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合同、并負責文物保護和修繕。

第二十八條 加強歷史文化遺產及民間文化藝術的收集,整理、研究與利用工作。大街范圍內可組織民間藝術表演活動,經營地方小吃和傳統工藝品。

第二十九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利用文物古跡風景名勝進地錄像、拍攝電視、電影等活動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上述活動涉及文物的,必須執照有關文物局《文物拍攝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五章 風景和名勝保護

第三十條 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和名勝重點保護對象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破壞文物古跡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稱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擅自移動,拆除、損壞文物保護標志的,由文物保護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亂設廣告片牌匾、張貼宣傳品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在保護區范圍內,未經批準撤回自改造、拆除、維修傳統建筑物的,由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傳統建筑原貌,并對其處以工程造價的3%---10%的罰款;擅自新建建筑物,構筑物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拆訟的。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直起拆、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有關管理部門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分別由市城鄉建設局和文化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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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原樣復建可以嗎

第一章:總 則

太平街歷史街區保護與整治規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為指導,通過對太平街歷史街區的文物古跡及傳統民居的實地調查,在詳細考察街區的歷史變遷,綜合分析街區區個性特征,深入挖掘地方文化特色的基礎上,按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頒布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制定。

保護與整治規劃的目的在于指導太平街歷史街區的保護整治工作全面展開,統籌安排歷史街區內的各項建設工程,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保持歷史街區的社會經濟活力,在整體保護的基礎上積極推進特色文化旅游的開發和經營。

本規劃受長沙市人民 *** 委托,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心和同濟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承擔編制任務。

1.規劃依據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年)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

1.4 《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

1.5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建設部(1994)14號令

1.6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建設部、國家文物局(1994)533號文

1.7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9號)

1.8 《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2020年)》

1.9 《長沙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送審稿)(2004年)

1.10《長沙市中心區E片控制性詳細規劃》

1.11長沙市規劃管理局《長沙市太平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設計要點》(長規函〔2004〕65號)

1.12長沙市文化局《太平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要點》

2.規劃范圍

2.1 本次規劃的范圍北至五一路、南到解放路,西至衛國街,東到三泰街、三興街,規劃總用地面積為12.57公頃。

2.2 其中重點規劃地段為沿太平街、西牌樓、馬家巷、孚家巷、金線街、太傅里兩側的歷史街區核心保護區,用地面積為5.07公頃。

3.規劃原則

在全面保護太平街歷史街區風貌的前提下,發揮歷史街區的潛在優勢,突出特色,充分利用現存的歷史遺產、人文資源,綜合發展旅游事業,發展城市經濟,徹底改善居住環境,提高居民生活水準。

通過本次規劃,促進太平街歷史街區的保護更新和協調發展,統籌安排各項開發建設項目,為改造更新提供技術指導。

3.1 文化內涵導向原則

充分挖掘太平街歷史街區和長沙的傳統民俗文化,建立民間文化保護機構,全面提升太平街歷史街區的文化吸引力。

3.2 地域特色原真性保護

對傳統建筑的修復以及新建建筑的設計,應建立在對本地建筑文化嚴謹調查的基礎上,充分體現地域文化真實而的獨特魅力。

3.3 保護與發展互動原則

在對歷史街區的物質性遺產保護的同時,應充分利用對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并積極進行文化產業的挖掘,對傳統建筑進行積極有效的保護性利用,在一定程度發掘歷史遺產的社會經濟價值。

4.規劃目標

4.1 規劃確定太平街歷史街區是以生活居住、旅游觀光、商業服務、文化經營為主要職能,集中體現長沙民國傳統人文風貌的歷史文化街區。

4.2 本次規劃主要保護太平街歷史街區的清代街巷格局,民國的民居風貌,長沙市街的生活氣息,充分體現太平街歷史街區的三大文化特征:

屈賈文化紀念地:主要通過對賈誼故宅保護與賈誼祠園林的恢復建設,以及相關文化設施如太傅書院等的建設,展現楚辭漢賦博大精深及屈原、賈誼、陶侃三人事跡中的人文魅力。

商業民俗傳承地:通過保護太平街、西牌樓的傳統商業建筑,恢復若干老字號,以及對金線街兩邊長沙民俗作坊的開發展示來體現太平街歷史街區商業民俗的文化內涵。

辛亥革命策源地:保護太平街歷史街區中與辛亥革命有關的文物古跡,挖掘其在長沙近代史上的重要意義,建立建設小型的博物館。

5.規劃內容

5.1 本次規劃的內容包括保護與整治兩大部分。

5.2 保護規劃主要包括:分級保護的范圍劃定與保護要求,歷史街區的風貌景觀保護,歷史街區建筑高度控制、各級文物古跡及傳統民居宅院的保護、土地利用與道路交通調整規劃等。

5.3 整治規劃主要包括:保護與更新模式、沿街重要界面立面整治、重點地段詳細設計等。

6.保護框架的構成要素

太平街歷史街區保護框架的構成要素由人工環境和人文環境兩部分組成。

歸納如下表,需要針對各自的特點進行相應的保護。

太平街歷史街區保護要素構成表

人工環境 街巷格局 主要街道成魚骨狀,街巷普遍較窄,保持民國初年格局。

文保單位 賈誼故居、“四正社”舊址、魯班廟舊址、辛亥革命“共進會”舊址、孚嘉巷42號、乾益升糧棧

歷史建筑 老通義油漆號、楊福和豆豉鞭炮莊、利生鹽號、楊隆泰釘子鋪、洞庭春茶館等

特色構筑 金線街麻石路面、常懷井

景觀大樹 散布在各條街巷上的胸徑超過20厘米的大樹

人文環境 節慶習俗 春節、元宵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過小年、除夕、春龍節、花朝節、觀音菩薩誕辰、上巳節、龍王節、天貺節、乞巧節、中元節、灶王節、老郎神壽誕

革命事跡 兩湖暴動、長沙起義

地方特產 湘繡、湘菜、湘蓮、湘粉、菊花石雕、瀏陽豆豉、菌油、棕編、白沙液酒、銅官陶瓷、瀏陽夏布、瀏陽紙傘、瀏陽花炮、紅繼木

歷史人物 屈原、賈誼、陶侃、焦達峰

奇聞掌故 呂洞賓與金線街、陶侃射蟒

7.保護框架的空間構成

根據太平街歷史街區的價值及其環境要素構成,可以將太平街的空間框架劃分為“五街三片一點”,即以五條特色街道串起來的三片傳統居住街坊(見保護框架規劃圖)。

“五街”是指:

太平街傳統商業街、金線街傳統風貌街、西牌樓傳統餐飲街、馬家巷和孚嘉巷傳統居住巷。

“三片”是指:

馬家巷孚嘉巷傳統居住街坊:以馬家巷、孚嘉巷為中心,東面到太平街,西面到衛國街,南到金線街的以傳統居住風貌為主要特色的地塊。

三泰街傳統居住街坊:此居住街坊位于太平街以東,西牌樓以北,三泰街以西。

太傅里傳統居住街坊:此居住街坊以太傅里位于太平街以東,西牌樓以南,西興街以西。

“一點”是指市級文物保護單位賈誼故居。

第三章:保護等級與范圍

8.歷史街區分級保護

根據現狀特征以及國家對歷史街區保護的相關規定,在本次規劃中,將太平街歷史街區的保護范圍劃分為二個層次:歷史文化風貌區(包括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環境協調區。

8.1歷史文化風貌區

歷史文化風貌區根據保護對象性質和措施的不同分為兩部分: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

8.1.1 保護范圍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是指從沿太平街(北起長沙食品城,南至金線街口)、馬家巷(東起太平街,西至衛國街)、孚嘉巷(東起太平街,西至長沙港務招待所)、西牌樓(西起太平街,東至三泰街)、太傅里兩側傳統民居集中的區域。

以“保護范圍規劃圖”上的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范圍劃定為準。

本次規劃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面積為5.07公頃。

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包括北至五一路、南到解放路,西起衛國街,東達三泰街、三興街的整個太平街歷史街區,以“保護范圍規劃圖”上的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劃定為準。

本次規劃建設控制地帶面積為12.57公頃。

8.1.2 保護要求

對于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要求確保此范圍以內的建筑物、街巷及環境不受破壞,如需改動必須嚴格按照保護規劃執行并經過上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批準。

各種修建需在城鎮建設部門及文管會等有關部門嚴格監督下進行,其建設活動應以維修、整理、修復及內部更新為主。

其建設內容應服從對文物古跡的保護要求,其外觀造型、體量、色彩、高度都應與保護對象相適應,較大的建筑活動和環境變化應由上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會通過方可執行。

1) 古街市應保持原有的空間尺度,地面鋪裝應逐漸恢復傳統特色,采用麻石條鋪砌;原有電線桿、有線電視天線等有礙觀瞻之物應逐步轉入地下或移位;街道小品(如果皮箱、公廁、標牌、廣告、招牌、路燈等)應有地方傳統特色,不宜采用現代城市做法。

2) 街巷兩側建筑功能應以傳統民居和傳統商業建筑為主,鼓勵發展傳統商鋪茶肆和產商結合的手工作坊,建筑的門、窗、墻體、屋頂等形式應符合風貌要求,色彩控制為黑、白、灰及黃褐色、原木色。

3) 傳統民居選擇相對完整地段成片加以維修恢復,保持原有空間形式及建筑格局,古井、古樹及反映居民生活之特色庭院、應予以保留并清理恢復,不符合風貌要求的建筑應予以改造或拆除。

4) 對本區內保留的傳統民居建筑應加強維修,建筑色彩應取黑、白、灰、黃褐色等其他長沙傳統民居的色彩加以統一控制,建筑裝飾、建筑形式應采用民居形式的坡頂青瓦白脊房,建筑門、窗、墻體、屋頂及其它細部必須嚴格按規劃管理確定的長沙傳統民居特色細部做法執行。

建筑功能主要為居住建筑或民居旅館。

5) 建筑物一層檐口高度控制為2.8~3.5M,二層檐口高度控制為6.5 M。

對于建設控制地帶,此范圍內的各種修建性活動應在規劃、管理等有關部門指導并同意下才能進行,其建筑內容應根據文物保護要求進行,以取得與保護對象之間合理的空間景觀過渡。

在此保護范圍內的一切建設活動均應經規劃部門、文物管理部門等批準,審核后才能進行。

1) 建筑形式以坡屋頂為主,體量宜小不宜大,色彩以黑、白、灰為主色調,最大建筑高度為四層;對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舊建筑必須搬遷和折除,近期拆除有困難的都應改造其外觀和色彩,以達到環境的統一,遠期應搬遷和拆除。

2) 該范圍內各種修建性活動應在規劃、文物管理部門指導并同意下進行,其建筑內容應根據文物保護要求進行,建筑功能應以居住與公共建筑為主。

8.2環境協調區

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太平街歷史街區歷史風貌地完整性,根據歷史街區四個方向的不同情況,劃分出環境協調區。

8.2.1 保護范圍

環境協調區的范圍規劃為:西起湘江之濱,東到三泰街、三興街道路紅線外50米,北起五一路南側紅線,南至解放路紅線外50米。

具體保護范圍以“保護范圍規劃圖”上的環境協調區范圍劃定為準。

本次規劃環境協調區面積為23.98公頃。

8.2.2 保護要求

在此范圍內的新建建筑或更新改造建筑,必須服從“體量小、色調淡雅,不高,不洋、不密、多留綠化帶”的原則。

其建筑形式要求不破壞古鎮風貌的前提下,可適當放寬,該保護范圍內的一切建設活動均應經規劃部門批準、審核后方能進行。

對整個區域協調區,新建筑應鼓勵低層,原則上不超過6層,街坊內部建筑高度應嚴格按照“高度控制規劃圖”執行,禁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任何新的建設行為,對不符合要求的已有建筑,應停止其建設活動,并在適當的條件下予以改造。

9.建筑及院落分級保護

經過對太平街歷史街區現存建筑的詳細調查和評估后,將太平街歷史街區的優秀建筑及宅院分為三級進行保護:一級——文物保護單位、二級——不可移動文物、三級——優秀歷史建筑。

9.1文物保護單位(一級)

9.1.1 保護范圍

保護等級為一級保護的范圍:劃定已經公布批準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本身和其組成部分的四至界線以內為絕對保護區。

太平街歷史街區內目前共有1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賈誼故居。

9.1.2 保護要求

所有的建筑本身與環境均要按文物保護法的要求進行保護,不允許隨意改變原有狀況、面貌及環境。

如需進行必要的修繕,應在專家指導下按原樣修復,做到“修舊如故”,并嚴格按審核手續進行。

絕對保護區內現有影響文物原有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必須堅決拆除,且保證滿足消防要求。

建筑形式:不能隨意改變現狀,不得施行日常維護外的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及其它任何有損環境、觀瞻的項目。

在必須的情況下,對其外貌、內部結構體系、功能布局、內部裝修、損壞部分的整修應嚴格依據原址原樣修復,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其它有關法令、法規所要求的程序進行,并保證滿足消防要求。

高度控制:保持現狀或根據原狀恢復。

9.1.3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

不容許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有超過文物保護建筑的一般建、構筑物,現狀存在的應堅決拆除。

該范圍內各種修建性活動應在規劃、管理等有關部門指導并同意下才能進行,其建筑內容應根據文物保護要求進行,以取與保護對象之間合理的空間景觀過渡。

在此保護范圍內的一切建設活動均應經規劃部門、文物管理部門等批準,審核后才能進行。

9.2 不可移動文物

根據長沙市不可移動文物和長沙近現代歷史建筑保護單位的劃定,及現場對歷史建筑的調查審定,本次規劃共劃定不可移動文物6處。

分別為馬家巷17號(共進會舊址)、孚嘉巷12號(四正社舊址)、太平街67號(乾益升糧棧舊址)、孚嘉巷14號(魯班廟舊址)、孚嘉巷42號、金線街麻石路面。

9.2.1 保護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對于不可移動文物建筑的立面、結構體系、基本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不得改變,其他部分允許改變。

建筑維護修繕應優先采用舊料來更換損毀構建,修繕的原則是“只修不建,修舊如舊”。

附表:太平街歷史街區不可移動文物匯總表

編號 名稱 地址 建筑面積 建筑年代 房屋性質 進數 備注

13 共進會舊址 馬家巷17號 450 公私合用 二

18 四正社舊址 孚嘉巷12號 260 公房 二

09 乾益升糧棧舊址 太平街67號 500 公房 四

16 魯班廟舊址 孚嘉巷14號 270 清末民初 公房 一

14 孚嘉巷42號 孚嘉巷42號 480 民國 公房

37 金線街麻石路面。

金線街

9.3 優秀歷史建筑

經過對太平街歷史街區的歷史遺存詳細踏勘和審核后,本次規劃共劃定優秀歷史建筑25處。

9.3.1 保護要求

對于優秀歷史建筑建筑的立面、結構體系和建筑高度不得改變,建筑內部允許改變;建筑修繕的重點是恢復其傳統建筑與院落的布局,在細部做法上采用長沙地區的典型做法、樣式材質等,可以在對當地建筑的特色提煉下,對無法恢復原樣的部分做一定的創意性設計。

第四章:高度控制規劃

10. 高度控制

為維護街區的歷史文化風貌,需要對街區的建設進行高度控制。

具體如下:

文物保護單位:維持原有建筑高度,不容許在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有超過文物保護建筑的一般建、構筑物,現狀存在的應堅決拆除。

重點保護建筑和優秀歷史建筑:維持原有建筑高度。

周邊20米范圍內有高度超過重點保護建筑和優秀歷史建筑的建、構筑物,應降低層高或拆除。

控高二層區域:建筑高度控制為二層坡屋頂傳統建筑。

建筑二層檐口高度不超過6.5m,屋脊總高不超過8m;結合現狀特點,允許建國以前傳統風貌建筑維持原高。

控高四層區域:位于本次歷史街區規劃范圍內,建筑高度控制在四層及四層以下,四層檐口高度在12.5米以下,總高度不超過14米。

控高六層區域:規劃范圍西向外至湘江岸邊,北至五一路南側紅線,東、南道路紅線外50米范圍內,建筑高度控制在六層及六層以下,總高度不超過20米。

各控高區域的具體范圍詳見高度控制規劃圖。

附表:高度控制區域匯總表

區域名稱 面積(hm2) 比 例

維持原高 1.04 4.04%

控高二層 8.43 32.73%

控高四層 8.19 31.79%

控高六層 8.10 31.44%

11. 景觀視廊控制

為了保證湘江風光帶與太平街歷史街區的交融,新開辟的通向湘江的回龍街兩側應控制高度為二層。

為了保證金線街傳統風貌的完整性,金線街南側的新建建筑須有一定的高度控制,即沿街道紅線南側15米的范圍內控制高度亦為兩層。

第五章:土地利用規劃

12.用地調整目標

根據保護與發展歷史文化風貌區的原則,通過對現狀土地使用的合理調整,以達到科學合理地使用土地,從而更好地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風貌,同時改善居民生活環境,發展文化及旅游事業,為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發展注入新的生機。

從用地功能結構上將整個規劃區劃分二個節點、三條軸線、五個區域。

節點:規劃有兩處,分別位于太平街的南北兩頭入口處。

北節點規劃為公共服務中心節點,結合救火會舊址,設立一處“文夕”大火紀念廣場;南節點規劃為文化休閑廣場,主題為長沙市井萬象。

軸線:一條是太平街特色商業軸,以經營長沙傳統特產和展示太平街傳統特色經營為主;一條是金線街地方文化軸,以經營長沙傳統文化產品和手工作坊參與展示為主;一條是西牌樓休閑餐飲軸。

區域:分為三片傳統居住街坊,一片傳統園林區,一片文化創意區。

傳統居住街坊有馬家巷傳統居住街坊、三泰街傳統居住街坊、太傅里傳統居住街坊。

傳統園林區為結合賈誼故居進行更新復原的旅游區。

文化創意區為結合孚嘉巷西口的整治而新建的以文化創意產業為主的商業區位。

詳見功能結構規劃圖。

13.用地調整措施

太平街歷史街區仍以居住用地為主,恢復傳統民居街坊,商業用地主要沿太平街、西牌樓兩側布置。

文化娛樂用地主要沿金線街兩側、孚嘉巷西側布置。

廣場空間主要設置在太平街北頭、南頭。

公共綠地均布于各居住街坊內部,調整設立一處新的幼兒園,各居住街坊內部設置托兒所和老年人活動中心,在太平街北部東側設小區級的老年人活動中心和診所一處。

附表:規劃用地平衡表

用地性質 面積(m2) 比例

居住用地 38864 30.91%

商住用地 8088 6.43%

餐飲服務業用地 3659 2.91%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1437 1.14%

公園 2019 1.61%

醫療衛生用地 450 0.36%

商業用地 17853 14.20%

金融保險業用地 7320 5.83%

旅館用地 3146 2.50%

文化娛樂用地 6663 5.30%

影劇院用地 656 0.52%

圖書展覽用地 3166 2.52%

科研設計用地 913 0.73%

文化創意產業用地 3534 2.81%

文物古跡用地 9058 7.21%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431 0.34%

綠化用地 2833 2.25%

廣場用地 2128 1.69%

道路用地 11429 9.09%

社會停車場庫用地 2072 1.65%

合計 125719 100.00%

第六章:社會生活規劃

14.人口規劃

太平街歷史街區現有常住人口7359人,暫住人口1569人,共2953戶,居住用地面積約5.7公頃,人均居住用地面積只有約14.1平方米,居住密度偏大。

住宅建筑面積約142000平方米,居住人口密度為6.3人/100平方米,達到了居住舒適標準中的經濟型標準:4-7人/100平方米,但偏擁擠。

用地規劃中約五分之二的街區作為市級公共設施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和綠地,保留其它部分歷史街區作為居住用地,仍以居住為主,考慮到街區居住建筑保留現狀多為二層,另有較多居住用地控高為四層,按容積率為1.5,人均居住建筑面積25平方米(處于經濟型與舒適型標準之間,為4人/100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規劃,則街區人口規劃為約4500人,1500戶,人均居住用地面積約為16.8平方米。

根據規劃需遷出居民約4400人,1450戶。

15.公共服務設施規劃

規劃對原來建筑外部空間功能進行梳理打通,構成多級網狀的外部交往空間,形成主要道路 巷道 內部小廣場 私人院落的公共空間結構。

規劃安排一處新的幼兒園、一處新診所、一個老年人活動中心、一處小型影劇院。

同時加強垃圾箱、公共廁所等公共設施的統一管理和標準化設置。

太平街和西牌樓街作為主要旅游服務性質的商業街道,同時要保持一定的為居民日常生活服務的商業設施。

風貌的要求。

本著“方便居民生活、有利旅游發展、提高環境質量、促進持續發展”的規劃思路考慮技術要求。

結合長沙的歷史街區特點,因地制宜,尋找最佳的技術途徑,節省用地和投資及運行費用。

技術上安全可行,維護管理方便,提高規劃的可操作性,便于專業部門實施。

況統零售商業風貌軸、西牌樓為傳統餐飲服務風貌軸、金線街為傳統商業居住風貌軸。

強化歷史街區的入口標志空間,保護街區內部的標志性景觀。

在西牌樓東口與三泰街交接處恢復原有的明藩王府西牌樓,孚嘉巷西巷口復原太平門,馬家巷和金線街的街巷口建坊門,太平街南、北入口建設廣場空間,作為歷史街區標志性入口。

街區內部利用救火會舊址建設“文夕”大火紀念廣場,突出朱昌琳故居和賈誼故宅作為街區內部的標志性游覽景觀特征。

第十章:建筑保護與更新模式

30. 保護更新模式

建筑的保護與更新模式規劃是本著保護太平街歷史街區風貌和傳統空間格局的要求,充分考慮現狀和可操作性的原則,按建筑的等級分類及其質量、風貌等的綜合調查評估,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構)筑物提出分級保護和整治的方式措施:

修繕:針對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對其殘缺損壞的部分進行修補,對文物整體進行日常的維護保養。

原則是修舊如故、只修不建。

具體辦法參照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辦法。

修護:針對優秀歷史建筑,對其進行不改變外觀特征和內部結構格局的修理維護,其使用性質的改變需報上級 *** 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通過方能進行。

改善:對一般歷史建筑和歷史環境要素進行不改變其外觀特征的維護、改建活動。

整修:針對一般建筑中與歷史風貌有沖突的建構筑物和環境要素進行的改建活動。

暫留:針對質量較好,但與古鎮風貌沖突很大且不處于核心風貌保護區的紫線范圍內的一般建筑,由于經濟社會原因而暫時無法更新拆除的,暫時保留,建議遠期更新拆除。

拆除:針對風貌極差、質量極差的一般建筑,或該建筑原址曾經有重要的古跡遺址,則根據規劃需要將其拆除,進行新的建設活動或對古遺跡進行復建,或開辟為綠化及開敞空間。

對文物建筑(包括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優秀歷史建筑、一般歷史建筑、一般建筑、障礙建筑等相對應的保護和整治措施列表如下:

附表:保護與整治策略表

類型 文物建筑 優秀歷史建筑 一般歷史建筑 一般建筑 障礙建筑

保護與整治

方式 修繕 修護 改善 整修 暫留、拆除

附表:核心保護區范圍內的保護與整治模式

31. 規劃原則與目標

本著在社會中確認、尊重和弘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則,對享用這些遺產的特殊習俗做法予以尊重,努力確保和支持創造、保養和承傳這些遺產的社會群體以及物質性的承載環境,保證這些遺產不僅作為歷史資料得到靜態的保存,還要使其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得到應用與發展。

31.1 規劃原則

作為人類特殊的文化遺產,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目標,其保護應遵從以下原則:

1) 原真性原則,作為盛行于特殊歷史時期被特殊群體所珍視的文化遺產,因其獨特的內涵而受到人們的關注和保護,只有保證其內涵包括與內涵統一的形式的歷史真實性即原真性,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存在的依據。

2) 發展性原則,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社會性,在其保護過程中必須注重遺產隨社會環境條件的變遷而進一步得到發展,從而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

3) 尊重性原則,需要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于所依托群體的特殊性,在進行保護時,必須尊重享用這種遺產所必須遵從的習俗和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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